1.中小学管理体制
(1)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小学管理
法国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教育管理权归中央。省里按中小学开设的课程设省督学,检查和指导各学校的工作;同时,设初等教育、技术教育、不动产与建筑、方向指导四个理事会,就不同方向的问题接受省长和学区督学的咨询。在法国,中小学校长由国民教育部部长或大学区总长任命,并在其监督和指导下执行国民教育部规定的方针、政策,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通常,中小学设校长1名,校长秘书1名,另有两人管理教务和总务工作。协助校长工作的是学校理事会。此外,法国的中小学还设立审议咨询机构,对学校各方面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俄罗斯的全国教育决策机关是全国国民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俄罗斯的教育工作。俄罗斯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还设有校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解决学校的重大问题。校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4次。党组织监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学校的全面工作。工会组织也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2)地方分权制下的中小学管理
美国是典型的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制国家,联邦政府没有管理教育的权限,教育权属于各州。美国中小学的管理者实际上是学区的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是由校外人士组成的,为了使工作能有连续性,成员的任期是交错的。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规定教育目标,制定有效的教育政策,还要检查学校是否按政策行事;雇佣教育专业人员,决定课程;负责学校的办学条件;负责向公众公布学区教育发展状况和问题;负责与全国的教师组织——全国教育学会和美国教师联合会协议,确定学区的教师的薪金、附加条件、教育条件等。
德国的教育行政制度,从联邦一级来看,是实行地方分权的,而从州一级来看,又是极端集权的。德国中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州教育部。基层的教育行政机关是县市教育局,它主管基础学校、初级小学和特殊学校。校长由州教育部任命,全权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教师代表大会制度,就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3)中央和地方合作制下的中小学管理
英国是这一行政体制类型的突出代表。英国的公立学校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教育当局和各志愿团体共同管理的。小学设管理委员会,中学设校董事会。它们是小学、中学的管理机构,其法定权力有限。它们无权雇佣和解聘教师,无权干预学校日常生活的组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英国中小学校长的权限主要是控制、负责学校内部的组织、管理和纪律。
2.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www.daowen.com)
外国高等学校一般实行校长个人负责和集体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与国之间在校长个人负责和集体管理方面有程度上的差异。
(1)俄罗斯的高等学校管理
俄罗斯的高等学校强调校长负责制,实行所谓“一长制”的管理体制,校长主持全面工作并负完全责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是由学校隶属的部或主管部门任命的。高等学校的其他职位经选举产生,俄罗斯历来实行从校长、系主任到教研室主任的直线领导。在校长领导下设立校务委员会,校长任主席。校务委员会在高等学校的组织、干部配备、教学以及科研等方面都具有管理职能,同时还具有协商、咨询和监督的职能。此外,在俄罗斯高等学校中的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起监督作用。按规定,各社会组织的代表可以参加校、系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2)德、美、日、英等国的高等学校管理
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高等学校实行以校长为中心的“共同体”制,即校长个人负责和学校管理机构相结合的体制。
在德国,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有校长、副校长、大评议会和小评议会、教师委员会和院系领导成员。德国校长的权力比俄罗斯校长的权力小得多。大多数大学设有一个大评议会和一个小评议会,它们的主要职责分别是选举校长和商讨除各学院主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以外的一切有关任务。教师委员会只具有咨询职能。
美国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与德国有许多相似之处。美国高等学校设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学校最高管理机构,只决定学校大政方针,不过问学校内部行政事务。行政事务由校长、院长、系主任负责。美国高等学校还成立了各种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或理事会)、校长、系主任的影响是很大的。
日本国立大学的校长是大学最高领导人。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一般起着管理机构的作用,大学通过这些机构进行自治管理。日本大学的校长由文部大臣聘任。近年来,日本大学特别强调以校长、副校长为中心的学校行政管理组织的作用,并吸收校外有识之士组成“参与会”参加大学的管理。
英国市立大学和新大学首要的行政领导人是校长(校长是终身的荣誉职位);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专家副校长由教授担任,有限定的任期。大学行政管理的最高机构是评议大会,它的权力仅限于讨论有关大学的事务、发表意见和提名某些委员参与决策机构。大学的主要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评议会和教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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