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叶,学前教育逐步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其社会地位。这一时期,学前教育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各国政府以法律形式确立学前教育的社会地位,将学前教育变成国民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英国于1870年通过《初等教育法》(又称《福斯特法案》),确定幼儿学校(招收5~7岁儿童)为初等教育的一部分。1918年颁布的《费舍教育法》正式承认保育学校属于国民学校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地方当局必须为儿童开设幼儿学校和幼儿班。1933年发表的《哈多报告》提出保育学校对城市儿童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要求大力增设保育学校、幼儿学校和幼儿部附设的保育班,建立以7岁以下幼儿为对象的独立的幼儿学校。这样,英国政府在法律上确立了幼儿教育的地位。
日本于1899年颁布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以法律手段使幼儿教育很快普及到全国各地。1926年,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儿园令》,标志着日本的学前教育逐渐趋于制度化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38年,厚生省公布《社会事业法》,规定可设立“育儿院、托儿所等其他儿童保护设施”,使托儿所的建立有法可依。自此,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迅速发展。
德国于1922年制定《青少年法》,其中强调要设立“白天的幼儿之家”(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及幼儿保护机构等),同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并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幼儿园得到极大发展,成为德国幼教中的主流。
2.学前教育理论和方法体系获得较大发展
以1909年出版的《蒙台梭利教学法》为标志,意大利女教育家蒙台梭利创立了以感官为基础的幼儿教育教学体系,并提出了系统的幼儿教育原则和方法。蒙台梭利的主要教育思想表现在以下方面。(www.daowen.com)
第一,儿童具有天赋的潜能,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儿童的潜能在适宜的环境中自然发展,使儿童成为身心健康、自信和有学习能力的“正常儿童”。
第二,教育方法必须以了解儿童为基础,促进儿童个性的发展,不能局限于传授知识;教师的职责在于提供符合儿童发展规律的环境,帮助儿童实现自我教育。
第三,教学内容包括体育训练、感官训练、知识训练及生活训练四个方面,尤其强调感官训练和肌肉练习。
除蒙台梭利外,杜威、弗洛伊德、克鲁普斯卡雅、格塞尔、华生等人都先后发表过他们研究儿童教育的成果,其中不少人还积极从事过幼儿教育实践活动,他们的理论都对现代幼儿教育产生过(或仍在产生)重要影响。
3.重视儿童身心发展,开始趋向于国际合作
进入20世纪,儿童中心主义教育思潮席卷世界。1924年,各国签订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强调儿童的身心必须得到正常发展,这是各国政府在幼儿教育方面国际合作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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