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等学校教育方面,1534年,英国国教建立之后,才在各教区逐渐产生了一些简陋的接纳穷苦儿童的教区学校。1662年,国会的教育法强化了教会对初等教育的控制。所有初等学校全部掌握在英国教会、各种教派和宗教团体手中。
18世纪80年代前后,英国首先开始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引起了英国社会的巨大变化。解决普通人的教育和普及初等教育的问题成为工业革命时期迫切的现实需要,“星期日学校”(Sunday School,也称主日学校)就此应运而生。1780年,热心于平民教育的传教士、出版业者R.雷克斯在英格兰的格洛斯特郡出资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星期日学校。这类学校在星期天免费开放,贫民儿童在此不仅学习宗教条文、宗教知识,也兼学一些粗浅的读写知识。兴办这种学校的目的是在星期日把贫民阶层的儿童聚拢起来,既可防范、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又可用宗教宣传来麻醉儿童的精神。因此,星期日学校很快便遍及英国各地。[1]
英国的一些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也开始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非国教派和天主教派的教育家大力创办慈善学校,进行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当时普及初等教育往往与社会的贫困现象联系在一起。在扶贫过程中,英国宗教团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英国初等教育在贫困儿童中的实施,引发了一场关于贫苦儿童教育和就业关系问题的争论。(www.daowen.com)
19世纪初叶,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在他所经营的工厂里为工人子女开办了“幼儿学校”。为了缓和与工人的矛盾,1833年,英国国会公布的第一部工厂法中规定了有关初等教育的问题。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每天劳动8个小时或9个小时,并且每天在劳动时间里受两个小时的义务教育。这一规定虽然受到一些工厂主的抵制,但就其意义来讲,在英国教育史上还是一个进步,它为初等教育法打下了基础。
1870年,英国国会正式颁布《福斯特法案》。《福斯特法案》中规定:在教会学校设置不足的地区,应设置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兴办的学校,并由地方税收举办公立初等学校;各教派设立的学校地位得以保持,但不能从地方税收中得到补助;公立学校可以进行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的宗教教学,也允许教师不参与学校的宗教教学;学生家长可要求其子女不参加学校的宗教仪式或宗教教学;对5~12岁的儿童实施强迫教育。[2]《福斯特法案》是英国创立国民初等义务教育制度的一次尝试,是英国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该法案使英国初等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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