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上说,主要有三个基本趋向是不可忽视的:一是从弱人工智能走向强人工智能。实际上,强人工智能能否实现在学界是存在争议的,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可能实现的角度来对之进行前瞻。二是从人工智能走向增强智能。这一点中国科学院院士潘云鹤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谭铁牛都不约而同地指出过。增强智能就是人机智能融合,其目的是充分利用人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智能形式,“需要意向性价值的时候由人来处理,需要形式化(数字化)事实的时候由机器来分担,从而产生了一种‘人+机’大于人、‘人+机’大于机的效果”[23]。三是跨媒体智能。人类智能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综合利用从各种形式的感知中获得的信息,包括视觉、语言和听觉,以实现识别、推理、设计、创造和预测[24]。跨媒体智能就是要改变过去人工智能分开处理多媒体信息的模式,实现同步综合处理。跨媒体智能代表了人工智能的基石,目前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是,它有望在未来形成一个重要的人工智能领域。
鉴于以上趋向,广告业有必要做出必要的应对。
(1)构建基于强人工智能的广告伦理规范。一旦强人工智能实现,智能机器就是一种和人类一样具有意识的物种,这可能意味着其不再是人类的工具,而是要求和人类一样平等。由此,如何规避强人工智能广告给人类带来危险与威胁成为广告业必须思考和应对的重要问题。与现有的广告伦理规制对象是人类不同,强人工智能时代,有意识的智能机器成为广告伦理规制的重要对象。参考人类的广告伦理规范设计,将人类的价值与伦理道德变成可编程的代码与人工智能语言,“赋予有意识的人工智能以人格、法律主体地位,甚至承认其拥有与人类平等的权利——‘人权’等等”[25],同时明确规定强人工智能的义务与责任,是可能的基本应对路径。如美国作家艾萨克·阿西莫夫(Isaac Asimov)1942年提出的机器人三定律(后来又补充了一条),以及一些学者在智能机器伦理学中提出的许多原则,都可以成为制定强人工智能广告伦理规则的重要参考。另外,对于生产、制作、使用和管理强人工智能广告的不同主体也应确定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意外后果,相关责任人既要采取应对措施,也要对社会公众做出解释和说明。(www.daowen.com)
(2)实现增强智能广告。所谓增强智能广告,是基于增强智能系统的广告。增强智能广告有利于发挥人机智能各自擅长的领域,协同作战,形成优势互补,从而高效地完成广告任务。例如,在一次广告运动中,可以将复杂数据的收集、存储、计算、分析乃至分发等工作交由人工智能,而将反思性的自我意识、文化性的无意识、形象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创意、情感性的心理等属于意向性价值的任务交由广告人来完成,两者相互合作,实现广告运作效果的优化。进一步讲,增强智能广告,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人脑的负担,使得广告人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高级的思维活动,延伸了人脑的功能;另一方面,人脑的发展必然反过来促进电脑的发展,这也有利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两者形成“循环反馈、交替上升、不断发展的局面”[26]。相较于强人工智能,增强智能在当前更为务实也更容易被人接受,由此,增强智能广告的核心就在于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和广告人各自优势的同时,形成良好有序的协作关系,产生人机共赢的局面。
(3)探索广告的跨媒体智能传播。由于跨媒体智能通过语义学可用于分析、推理、类比和关联,以建立可以“更好地看到和听到”并全面研究和理解的新智能技术,因此,广告的跨媒体智能传播并非强调广告在不同媒体平台上的传播。总体上讲,广告的跨媒体智能传播可以包含两个内涵:一是形态上融合了多种感官功能,即打破了广告传播形态的感官割裂,可以综合呈现视觉、听觉、触觉、嗅觉乃至味觉,而且这种呈现是与人的感知同步的;二是基于以上多感官传播做出判断、推理和预测。即在经过受众多种感官的体验与反馈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相关数据再做出分析与决策。因此,广告的跨媒体智能传播实际上弥补了广告前端的客户体验和后端的数据分析之间的裂缝,使得两者的关系由原先片面的、割裂的走向全面的和同步的,从而促进广告传播的自然化和广告运作的科学化升级。目前,虚拟现实技术有助于广告在多感官体验上实现综合传播,而大数据技术无疑是分析与预测的不二之选,因此,将两者进行有效对接与融合,是实现广告跨媒体智能传播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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