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以数据库为基础的社会系统及其复杂的时代,人类数据库不断增长,大数据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诺姆·拉塔(Noam Latar)称当前社会为“社会物理学时代”(age of social physics)。阿莱克斯·彭特兰(Alex Pentland)这样解释,“我们各种新科学不断涌现,一切可以自动化分析,AI算法普遍使用,数十亿个微型社交活动(micro social engagement)不断地通过我们的移动设备与在线平台(online platform)联系在一起,这些微活动(micro engagement)已经数字化,并存储在无限的数据仓(data silos)中”。[15]AI技术是社会物理时代的标志之一,越来越多的媒体、企业、组织机构使用机器人写作,因为AI算法可以把数据库用来转化成故事。
不少人感叹:人类记者会被机器人记者取代,新闻界对人类记者的需求越来越少。然而,任何新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机器人写作绝不是万能的,它的缺陷和问题也不容回避。
(1)AI算法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机器人写作是基于AI算法,AI算法实际上是在数据挖掘基础上所做的统计学分析,数据本身没有意义,通过变量设置使数据之间建立联系,最后生成文本。这些由机器人写作而生成的文本有时候有意义,有时候并没有意义,没有实际价值,甚至可能导致错误信息。机器人写作的文本,特别是新闻作品,必须通过测试和校验,验证过程最好由人类分析家或记者来做,条件是他们要学会激活可用的新验证工具(数据分析)。
(2)AI技术缺乏人类的理解能力。人类的语言丰富多彩,尤其是人类的思考,语言中的隐喻,相互交流中的幽默,这些都不是机器人能够完全理解的。语言在文化和社会环境中也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机器人能够自由地跟随变化吗?特里·维诺格拉德(Terry Winograd)和费尔南德·弗洛雷斯(Fernando Flores)声称:“AI理解人类语言的能力不可能超越‘官僚层面’”(bureaucratic level),[16]斯特凡·特劳桑-马图(Stephan Trausan-Matu)解释,“像官僚一样没有同情心,它严格遵循机器规则”。[17]也就是说,一个机器人记者无法“写出”有深度而内容丰富的故事,这恰好是人类新闻工作者的优势所在。(www.daowen.com)
(3)机器人写作不具有创新性。无论是产品还是技术,都是人类的发明创造。发明需要独创性,为人类所独有,正是人类的各种技术发明才使社会不断进步。AI技术是人类发明的成果之一,但它本身不具有创新能力。机器人自己不能提问,自己不能思考问题,它所有的“问题”和“答案”都是由人类软件编写者设置的算法指令。人类的独创性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前提是以问题为导向,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有时候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机器人写作可能提供新的知识(需要验证),但不能制定政策,提出促使社会进步的有效建议,这在短时间内无法用AI技术来解决完成。
(4)机器人写作无法解决作品的法律责任问题。首先,机器人写作的作品具有知识产权吗?西方国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人类写作的成果尤其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版发行,创作者可以获得经济收益。那么机器人写作的作品如果出版,受益人是谁?是软件公司还是使用者?或者是机器人“自己”?其次,机器人写作的法律纠纷由谁承担责任?新闻工作者一般会对其作品的真实性及法律纠纷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作品有他们的署名。可是,机器人写作的作品如果出现错误、暴露他人隐私甚至无端诽谤他人,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该由谁来承担:软件公司吗?还是使用者?或者是编辑人员?恐怕无法简单划分。受害人应该找谁索赔也是难以界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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