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是中央政府根据对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基本特征的把握,在总结过去经济宏观调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一个重大决定。将土地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世界上是极为罕见的。但从其具体实施看,其效果是显著的,既有效地遏制了部分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土地非农化过速的问题与现象,减缓了耕地占用和萎缩的势头,又保证土地的高效利用、土地收益的持续增长及土地收益用来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也确实抑制了部分地区投资的正常增长。但无论如何,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仍是未来一个时期的基本选择。
关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关系,我们可以从资源节约型社会所提倡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入手进行具体分析。不难理解,能源、水、原材料等的节约与土地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是一切资源和财富的存在场所,控制了土地供给就会间接地控制了能源、水和其他资源的供给,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资源节约;另一方面也间接而有效地促进了能源、水、原材料的节约。
另外,从各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看,土地资源的浪费是一切资源浪费的主要原因之一。生产、生活均离不开土地。包括能源、水资源等在内的资源利用,均以相应的土地为支撑。粗放用地必然导致建设的粗放、城市的粗放发展,如道路等基础设施、办公楼、住宅的无序扩张建设,进而导致能源、水资源占用、消耗的低效。控制住了土地粗放利用,就会间接地提高水资源、能源及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
2.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已取得明显成效,那么,其他资源是否也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呢?
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已取得、并将取得显著成效,抑制了土地乱占滥用,抑制了投资过速、无序、低效增长,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平衡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此,学术界、甚至决策界也开始思索一个问题,能否参照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做法,让能源、水等资源也参与到宏观调控中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客观地、辩证地来分析。
一方面,能源、水资源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并呈现增长之势,由此,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等不能不考虑这些资源的保障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讲,能源和水资源参与宏观调控是天经地义之事。从现实生活看,确实有些地区、特别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加大能源、水资源在规划、计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要性,有的地方已经提出“量水而行”、“量能而行”。这都是极其可取的趋势和做法。因此,能源、水资源可以在特定的地区,特别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作为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些地区开始用水(用水定额)、能源(电量定额)等作为调控产业和人口聚集的手段,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另一方面,能源、水与土地相比,其资源属性不尽相同。土地是最典型的“原位性资源”,即位置不可能移动的资源,而能源及水资源则不是原位性资源,而是“开采性资源”,即位置可以移动的资源,如包括南水北调在内的调水、包括西气东输和西电东送在内的区际能源传输。显然,由于其位置的可移动性,能源和水资源作为一个地区经济调控手段的价值就大大下降了,例如,能源短缺的地区(如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可以从其他地区输入能源,用以支撑本地经济的发展(包括总量的扩张和结构的提升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如京津地区)可以从其他丰水区输入水资源,用以支撑人口和产业发展。
至于一个地区用不用能源和水资源作为本地经济调控的手段,取决于本地区的能源和水资源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极度能源或水资源短缺的地区,特别是极度能源和水资源短缺的城市化地区,可以考虑以用电、用水定额管理的办法调控经济结构、总量和布局。
3.如何利用土地资源的再生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资源是人类目前使用的和目前难以利用但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使用的,荒山、沙漠、戈壁虽然现在不能大量利用,但是在将来可以利用.土地资源是可以再生或循环使用,但是如果某一种类型被破坏而难以恢复或需要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恢复,就不再是取之不尽的。
土地资源的范围“目前有利用价值的和目前难以利用的土地”,所以不论土地资源的利用形势发生什么改变,它仍是土地资源,但是对于土地资源中的某一种利用类型(如耕地资源)来说,如果不合理的利用(如沙漠化),可能就不成其为可再生的资源(很长时期不能重新成为耕地)。
4.为什么说节约和集约用地是我国土地利用的唯一出路?
节约和集约用地是由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我国土地基本国情决定的。
首先,随着当前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地迅速增加,使得建设用地供给的缺口很大,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在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唯一出路在于节约和集约用地,走“内涵挖潜”之路。利用好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以最少的土地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用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约化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其次,要解决不断增长的人口吃饭问题,必须依靠我们自己国内的粮食生产。为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必须在18.24亿亩以上,而现在只有18.37亿亩。因此,我们首要的任务是保护耕地,使之不再减少。
再次,长期以来,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一些地方,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拼资源,高浪费,低产出。一些地方建设盲目铺摊子,建宽马路、大广场,大量占用城郊良田。有的地方近几年来建设用地成倍增长,占地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土地资源的粗放利用,其结果是占地多、产出低,浪费土地资源,严重损害了子孙后代的利益。这种以巨大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来换取眼前利益的方式已不适应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改变经济的增长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科学用地,走集约用地之路。
5.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节约用地是相对于浪费土地而言,是指用地在数量上的省减、限制,尽可能用最少的土地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尤其是在非农业建设方面,能少用地就不多用,能用劣地就不用好地,能用其他土地就不用耕地。集约用地是相对于粗放用地而言,是指在单位面积土地上适度提高投资(包括资金、劳动力和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强度以增加土地产出量的土地利用方式。单位面积土地所投资本和劳动越多,土地利用的集约度越高;反之,则越低。
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既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又有较大的区别。相互联系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措施,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要做到节约用地必然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度;由于提高了土地利用集约度,使土地的产出量得到提高,也就是土地满足人们需求的能力得到提高,自然也就节约了用地。不同之处在于:节约用地是对土地利用在数量上的要求,强调数量上的节省;集约用地是对土地投入资本和劳动力、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强度的要求,强调单位面积土地上投资的强度。另外,要实行集约用地,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能够向土地提供足够的物质投入;二是要拥有足够的劳动力向土地投入;三是具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
6.什么是土地集约经营?怎样促进集约用地?
马克思对土地集约经营做了这样界定:“在经济学上,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因此,集约用地的实质就是把一定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集中投入较少的土地,以提高单位面积收益的经营方式,是属于经济领域重点考虑的问题。
集约用地,就是通过整合、流转、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节奏,改善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使每宗建设用地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产出比例,符合投资强度,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集约用地的目的在于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各地各部门要转变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改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为低投入、低消耗、高产出,改粗放利用土地、经济外延增长为集约利用土地、走内涵式挖潜的道路,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益。
集约用地需多管齐下,关键是统一认识、上下协力,这包括以下内容。
(1)理念先导、上下协力。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引导,将集约用地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办事,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引导。
(2)突出重点、建规立制。科学合理地开展规划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开发区等宏观、中观层次的集约用地评价机制;以工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建立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空间效率等指标的用地控制指标体系。
(3)因地制宜、市场驱动。按照市场化和土地资源紧缺程度的差异,分地区、试点性地开展非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7.如何推进农村土地资源整理?
当前我国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农村土地整理是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庄,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土地整理是建设现代农业与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工程,其工作重点是:
(1)搞好基本农田整理。我国现有农田中普遍存在着田块细碎、田坎过多、道路沟渠不整、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零星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多的现象;高产稳产的标准粮田仅占28%,中产田占40%,低产田占32%。据调查测算,通过合理规划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约313万hm2(4700万亩)。这是第一笔账。
(2)搞好村庄整理。北方农村居民点“空心村”多,南方农村居民点布局零散。通过对现有农村居民点逐步实施迁村并点、治理“空心村”、退宅还田等整理措施,可以增加有效耕地约287万hm2(4300万亩)。这是第二笔账。
(3)搞好土地复垦。全国因工矿生产建设造成废弃土地约400万hm2(6000万亩),复垦可补充耕地的潜力约153万hm2(2300万亩)。这是第三笔账。再加上适度土地开发的第四笔账,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总潜力为1340万hm2(20100万亩)。
(4)节约用地,农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生产率来实现。城市与工业的发展也要通过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生产率来节约用地。前面算了四笔账,结果是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2亿多亩,依靠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潜力是10%;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大幅度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潜力至少是20%,相当于增加耕地4亿亩。因此,土地整理是发展节地农业的根本途径。搞好土地整理,可以整出现代农业与新农村的美好图景,创建农业与农村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8.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我国之所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源于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品,粮食安全更是国家战略安全地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粮食需求量最大的国家,而粮食作为一种战略物资,关系着国家安全,因此,必须实现粮食的基本自给。但是我国的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总面积的7%,要保证世界21%人口的粮食安全问题,压力巨大。另外,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建设用地持续增加,占用了大量的耕地面积,仅2003年一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量为3806.1万亩,其中近700个县突破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面积0.8亩的警戒线,粮食安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为了确保我国的粮食战略安全,我国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9.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是否有碍于我国城市化的发展?
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与当前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是不矛盾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根本目的是要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不仅不会阻碍城市化的进程,还有利于推进我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了2002年的39.1%。达到同样的水平(即从20%~40%),英国用了120年,美国用了80年,日本用了30多年,而我们只用了22年。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国现在的城市化倾向于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偏重于占用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土地的城市化而非人口的城市化。从1996年年底到2003年,7年间中国耕地减少了1亿亩,这些土地,绝大部分被城市所占用。其中许多城市、城镇,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大学城等,土地利用率极低,土地资源浪费十分严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城市化过程也要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也只有如此,才是健康正确地城市化。
10.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如何做好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而农村建设用地相对城市用地利用率不高,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节约用地,对做好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重大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建设节约型新农村。
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
(1)推进农村企业集中布局。农村的乡镇企业,布局非常分散,土地利用率很低。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产业的布局调整,尤其是非农产业的布局调整放在优先的位置。在工作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农村的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应向小城镇集中,有利于减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形成一种集聚效应;二是建设标准的工业厂房,节约使用耕地;三是要提高厂房的容积率,不能一味地追求花园式的厂房、工厂,厂房所占面积一般至少要达到总面积50%以上,道路和绿化比例要适当。
(2)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现在的农村居民点非常分散,土地利用率低,“空心村”现象十分严重,浪费大量土地资源。新农村建设中要注重现有土地资源量的盘活,尽量少占用耕地资源;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合并工作;有能力的地方要尽量推行多层的公寓式住宅,节约耕地。
(3)推进墙体材料的改革。现在农村建设的墙体材料大部分还是黏土砖,而黏土砖的烧制需要大量的耕地资源,因此,新农村建设中要改革墙体材料,推广空心砖等节约型的建材,也对土地资源的节约有很大好处。
11.人们浪费土地资源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实际操作上的不当也有制度上的缺陷。根源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功利思想较重。一些政府部门受功利思想的支配,认为招商越多成绩越大,忽略了招商质态,错误地把商家占地多少与招商力度和招商成绩的大小画等号。商家占地越大政府从中短期获利也越多,商家征地的多少自然也成为衡量招商成绩的主要标准。由于在招商中土地使用有优惠政策,商家也自然希望多买一些“便宜货”,多征多占土地自然成了一件皆大欢喜的事。
(2)招商门槛过低。特别是招商工作初期经验不足,加上实际招商过程工作难度大,又需要顾全招商工作的面子,对企业质态考虑得不多,企业入驻门槛较低。造成来的都是客,一些有名无实的投机客也趁机而入,使土地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3)缺少必要的土地赎回制度。土地被征用后对征地方在何时使用、如何使用等问题上缺少必要的约束。土地使用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投资方手里,造成大量土地被长期圈而不用或圈而少用圈而滥用,不能发挥土地资源投入的应有效果。
(4)土地使用缺少专业评估队伍。在土地供给上不能为企业量身定做。在企业的投资规模、产品定位、设备厂房、发展前景等问题上没有科学的评估,土地的供给量主要由需方决定。目前主要限制措施是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确定用地量,这样做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但与企业对土地的实际需求误差很大。一些企业为多征土地虚报注册资金,少数部门为完成招商指标也为一些企业和个人出谋划策。
(5)土地管理不到位。土地管理部门机关下基层一线巡查不够,一些违章用地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造成用地事实,事后处理难度加大。一些村镇缺乏大局观念擅自用地,处理起来往往是以罚代征,轻描淡写。
由于上述原因,不但削弱了政府对土地使用的调控力,使土地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还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源的过快消耗。
12.水权交易与节水有什么关系?
水权是重要的资源产权形式。所谓水权,是关于水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受益等权利的总称。水权一般包括3个方面:①水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经营权和受益权;②水面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受益权;③水环境的所有权、受益权。依据水权主体,可以进一步将水权分为公有或共有水权和私有水权。其中,公有或共有水权有4种主要形式:①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水权称为国有水权;②流域各地区共同拥有、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权称为流域水权;③流域内各地区分别拥有、地方政府管理的水权称为区域水权;④区域内组织或社团拥有的水权称为集体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我国水权主要有国家水权和集体水权两种形式。(www.daowen.com)
水权交易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水资源的地区供求差异性,即总归有些地区水资源丰富些,有些地区水资源匮乏些,基于充分利用水资源和水资源价值的考虑,水权交易成为两类地区的选择。在我国,水权交易的出现比较晚,而且还不规范,但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功效已经显现,并成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节约水资源的重要途径。水权交易的节水效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水权交易的前提是认识到水资源是有价的,水权交易的发生和发展体现了、印证了、提高了水资源价值认识;②水权交易通过优化空间及部门间水资源配置,而提高水资源的总体利用效率,进而实现节约水资源的目的;③水权交易使得水资源的产权界限更加明晰,从而使得水资源的保护职责及其主体更加明确,进而有助于提高对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力度。总之,提高对水权交易的认识,为水权交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操作平台,将显著地提高水资源效率、促进节水工作的开展。
13.农业节水主要有哪些障碍?
农业用水在我国总用水量中占有最大比例。农业节水成为节水的重点之一。然而,农业节水存在诸多问题,其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水权主体、界限不清。这直接导致“为谁节水”的问题。农业、农民和农村节水究竟是为了谁?就目前情况而言,确实存在水权主体(水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由谁受益)不清的问题。
(2)农业节水成本较高的问题。农业节水,需要在提水、输水、灌水等环节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必然要发生费用增加。由于农业用水量较大、农业生产成本较高但比较收益水平较低,导致农业和农民难以承受节水成本。
(3)农业节水技术供给不足。从根本上讲,农业节水还是要靠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但由于长期的研发投入不足,导致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供给不足,极大地制约了农业节水的进程。
(4)农民节水意识较为淡薄。普遍存在水是“老天爷”的,“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的思想,水商品的意识极为淡薄,没有意识到水是短缺的、是可以买卖的商品。
(5)节水基础较差,包括用水计量手段跟不上。绝大多数农村没有用水计量设施,从而也难以对用水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核算,更无从谈起用水是节约了还是浪费了。
(6)农业用水具有双重属性,既为生产用水,亦为生态用水。此种观点是正确的,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所提倡的。然而,这不应成为农业用水无节制增长的借口。
(7)农业和农村往往作为行洪滞洪、污水排放的场所。这就客观上为农业节水增加了难度。
为推进农业节水,需付出艰苦的努力消除上述障碍。需明确界定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水权;需通过改进技术设备和补贴等手段,降低农业节水内部成本;需增加农业节水研发投入、提高先进适用农业节水技术有效供给能力;需加大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有价等意识的宣传;需改进农业和农村用水计量手段;需提高农业和农民用水的组织化程度;需明确并逐步控制和减少农业生产用水份额;需对农业和农村的行洪滞洪和污水吸纳等进行合理的补偿。
14.如何认识和处理饮水安全与节水的关系?
安全和节约是当前水资源的两大目标。在节约与安全出现矛盾的时候,应将安全置于首位,特别是应将人的饮水安全置于水资源工作的首要位置。在保障饮水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推进节水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这就是“安全第一、节约为本”。
当然,安全和节约并非一定是矛盾的状态。特别是饮水安全不仅仅包括饮水质量安全,还应包括饮水数量安全,既有最低水质要求,又有最低水量要求。显然,节水也是为了提升饮水数量安全水平。从这个意识上讲,节水与饮水安全保障是相辅相成的。
15.水资源管理体制与节水的关系如何?
水资源管理体制对于节水有着极其显著的影响。长期以来,由于城乡分割、部门分割的传统管理体制,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极为混乱、低效,极其不利于节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过去普遍存在(现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的多头治水(如常见的“九龙治水”)现象,涉及到水利、农业、林业、园林、市政、环保、建设等多个部门,造成供水不统一、污水处理不衔接等问题,人为地割裂了水源、取水、供水、污水收集、污水处理等水系统,进而造成争水源、浪费水的局面。
建立集水源保护、取水供水、污水处理等于一体的水资源统一管理部门,是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必然方向和重点,也是保障节水工作顺利、有序、有效开展的基础。目前,全国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建立起了水务局,为节水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体制保障。
16.阶梯水价制度很好,可为什么在我国很多地区难以真正推广?
所谓阶梯水价,是指对不同用水量的用户按不同的标准计收水价,对于基本用水定额内用水户收取较低的水价,而对超过基本用水定额的用水大户则收取较高的水价。这实质上是一种从量歧视水价政策。
不难理解,阶梯水价政策,确实是将效率与公平两个目标有机地结合了在一起。从理论上讲,它是节水和保证基本需水的最佳选择。然而,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阶梯水价难以推广开来。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量手段跟不上。显然,对用水量的计量是实行阶梯水价不可或缺的基础,而且计量要准确、要及时。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因素,计量手段往往不能满足实行阶梯水价的需要。
(2)难以核定到户。在有些地方、甚至在城市,由于历史等原因,多家混居现象还不少,用水量还难以做到核定到户,从而也难以从量计价。即使在北京这样一个发达的大都市,也存在用水量不能全部核定到户的问题。
(3)用水大户水价及供水方面对政府及相关供水机构的决策有着重要影响,而这些大户注定是反对阶梯水价政策的。特别是有些用水大户往往是政府及其所属企事机构,此时实行阶梯水价的难度就会更大。
因此,阶梯水价制度很好,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有些地方还难以推广开来。但无论如何,从量歧视水价政策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应努力消除障碍推而广之,以促进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效能。
17.农民组织对节水有帮助吗?
可以肯定地说,农民组织对于节水大有帮助。
长期以来,节水、特别是农村节水,主要靠工程建设和行政推动,缺乏自主节水激励机制,缺乏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手段,缺乏与农村组织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组织化建设,节水没有与用水户的利益挂钩,致使用水户、特别是农民用户自主自愿节水的积极性不高,节水工程设备效率低,水资源浪费依然严重。为此要改革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以水权、水市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其他形式有灌区管委会、包浇组、用水合作组等),且主要为渠灌区,井灌区较少。
农民用水者协会大致如下五个方面的作用:①推动农村水利财政投资监管制度的创新,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农村水利财政资金监管方面的功能;②推动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制度创新,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农村水利工程项目选择及承接方面的功能;③推动农村社会资源动员机制创新,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动员社会资源参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功能;④推动农村水利设施运行及管理创新,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水利设施运行和管理方面的功能;⑤推动农村水资源管理创新,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农村社区化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功能。显然,这些作用都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节水目标的实现。
自2005年11月以来,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极其迅速、势不可挡。截至2006年8月底,全国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达8000多个,控制管理灌溉面积超过1亿亩,参与农民超过1亿人,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8.什么是“虚拟资源”(如“虚拟水”)?虚拟资源对于资源节约有什么意义?
以产品为载体的资源,如粮食等农产品作为水、土等资源的载体,被称作虚拟资源,认为进(出)口农产品就是进(出)口虚拟的水和耕地等农业资源。虚拟资源,实际上就是资源性产品,包括农产品、矿产品、林产品等。虚拟资源是对传统资源概念的拓展,对于开展资源节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建立开放、稳定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的角度,从建立稳定、有效的资源体系的角度看,虚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虚拟资源对于节约资源有着重要含义。一方面,扩大虚拟资源的供给,可以有效地减轻本地区或本国的资源基础压力。另一方面,虚拟资源的贸易难度较小,可通过虚拟资源贸易,实现不可贸易资源(如土地、水等原位性资源)的贸易,从而实现资源供给的拓展。
19.以生物质能替代化石能源(主要是石油)作为节能的措施合适吗?
目前,对以生物质能源替代石油的确实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生物质能源可以减少对石油资源的消耗,之加生物质能源的可再生性和石油资源的非再生性,用可再生资源去替代非再生资源是理所当然的。另外,包括作物秸秆、树木枝杈、动物粪便等,可以作为生物质能源的主原料,特别是沼气在广大农村深受欢迎,则是生物质能源的典型成功案例。从这个意义上讲,生物质能源确实是节能(石油)的有效途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生物质能源的来源主要是农业,农业生产需要占用耕地等农用地,需要消耗水,还需要电力、石油等。以生物质能源替代石油等化石能源,固然可以降低石油资源消耗速度,但同时会加大耕地、水等农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在农业资源不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其作为替代石油的合理性、可持续性是有问题的。特别是以粮食转化为酒精替代汽油的做法,更应从保障国家和地区粮食安全的角度进行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另外,国际社会特别是非洲等发展中地区和国家,其人类生存所必需的食物还未得到有效保障,将粮食等农产品转化为工业用能,显然会加大这些国家或地区从国际市场上获得粮食等农产品的经济代价。
因此,生物质能源的合理性须从多方面予以评价,特别应从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角度,从生物质能源的来源结构分析入手,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地得出生物质能源或好、或不好的结论。
20.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节约有什么关系?
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还规定“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还规定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五种情况:①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②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③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④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保障了矿产资源勘查、保护费用,约束了矿产企业的采矿速度与规模。然而,与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初衷相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有15万个采矿企业,但其中征收资源补偿费的大概只有2万个,也就是说有13万个企业在近乎无偿地开采矿产资源。即使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征收的费用太低,只占总销售额的1.18%,而国际上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一般在2%~8%。对原油和天然气,我国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只占到销售收入的1%,而美国征收的补偿费占到12.5%,澳大利亚占到10%。这显然不利于控制矿产资源开采速度与规模,不利于保障矿产资源勘查经费来源,不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利用。
21.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与资源节约有什么关系?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整顿主要瞄准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显然,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效率(矿产资源回采率),有助于遏制矿产资源的无序开采、破坏性开采,有助于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助于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土地、水资源的占用和消耗,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因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是资源节约的重要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力度。
22.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与资源节约有什么关系?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包括: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的义务包括: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淘汰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同样,探矿权人亦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随着矿产资源市场的不断发育,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交易日益活跃。此种交易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勘察和开发效率,因为交易本身就会为矿产资源找到出价更高、从而利用效率更高的业主,进行更为有效的勘察和开采。
当然,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交易必须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坚持“三公”的基本原则,即公开(政策透明——阳光政策好、信息平台及其可达性和交互性),公平(机会均等、政策无歧视),公正(评估、仲裁、身份);坚持“三有”的原则,即有利(三个有利于——资源安全、产业发展、企业生存),有章(法律与政策、规程),有序(按章办事、平稳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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