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节约型社会:资源节约制度与环境

建设节约型社会:资源节约制度与环境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源节约的措施有很多,其中法规是很重要措施之一。由此,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是依法促进资源节约的重要内容。但目前还不能清楚地分析其对资源占有和资源节约的影响。第四十九条指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应当看到,将资源节约纳入各级干部考核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由此看来,干部资源节约考核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意识为基础。

建设节约型社会:资源节约制度与环境

1.如何落实好资源节约方面的法规?

资源节约的措施有很多,其中法规是很重要措施之一。我国已制定了包括节能法等法规在内的旨在促进资源节约的相关法规,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源节约。但不可否认,这些法规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原因很多,但归结起来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缺乏实施主体。以节能法最为典型,其实施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因为我国在现阶段没有一个明确、权威、职责齐全的能源主管机构。成立能源主管机构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

(2)法规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奖励和处罚什么样的行为、如何奖励和处罚等的规定不明确。要解决此问题,就是要加强立法调研,了解资源节约的主要问题、动力和阻力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具体、有效的法规。

(3)法规的宣传力度严重缺乏。应当看到,公众对资源节约相关法规的认知程度极低,造成法规缺乏实施的群众基础、舆论基础。由此,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是依法促进资源节约的重要内容。

2.物权法会导致资源占有不均、从而对资源节约产生不利影响吗?

物权法业已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物权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目前还不能清楚地分析其对资源占有和资源节约的影响。但从物权法宗旨及内容看,预计将有力地改进资源产权的清晰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从而有助于界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体,有助于明确资源节约的责、权、利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资源节约。

小知识:《物权法》相关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篇19章2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关于资源产权的基本法,几乎所有内容都不同程度地与资源产权有关。在此,仅列出关系最直接的条款,如第四十六条指出“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指出“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指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又如,第五十八条指出“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然而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亦可能有资源产权人依据物权法而过度强调自己资源行为的合法性、自由性权利,即出现“我的资源愿意怎么用就怎么用、愿意用多少就用多少”的极端情况,这是对物权法及其宗旨的一个认识误区。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任何个人和单位的权利都具有一定的有限性,不可能拥有无限权利,其权利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及其安排。因此,物权法在赋予每个公民和法人以明确的资源产权等相关权利的同时,亦明确其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义务。从这点上看,物权法与资源节约并不矛盾,并不会直接导致资源节约受阻;相反,物权法的实施,通过对资源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和保护,而明确资源节约的主体和收益归性,从而有助于资源节约的持续、健康进行。

3.如何将资源节约与干部考核结合在一起?

作为一个负责的地方政府,其主要职能是保证社会稳定与进步、经济发展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进步与繁荣等。换言之,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构成。其核心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亦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资源安全、资源节约是地方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政府及干部、特别是主管干部的考核范畴。另外,自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各级干部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资源环境服务意识、特别是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也得到相应的提高,各级政府干部已开始将资源节约作为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源节约纳入干部考核制度,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建立负责政府的需要。

小知识:资源节约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的相关动态

干部考核体系,是关系到各级干部工作方向与指南的重要问题。近期,相关动态加速了将资源节约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的进程:

(1)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办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6年开始实施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节约能源情况将成为各地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3)2006年9月17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正式付诸实施。

(4)2007年7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降耗完成情况。

然而,应当看到,将资源节约纳入各级干部考核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干部管理部门的参与,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另外,干部为辖区内人民服务、负责的意识,有待于全面、真正地树立起来。没有这样一种意识,在“唯上意识”的支配下,资源节约考核也只能是假话。由此看来,干部资源节约考核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意识为基础。

就目前而言,资源节约还未能真正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其症结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理念偏差的问题。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说到根本还是取决于发展理念。如何理解发展?如何理解执政的理念与目标?官员为谁负责的问题?事实上,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思想在官员中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2)形势发展很快、指标调整过快。国家及各地区的发展都很快,发展诉求变化也快,形势变化也很快,导致要求和目标调整也很快,考核重点、考核指标也调整比较快,导致下级政府无所适从,难以使地方干部静下心来认真围绕上级要求和群众要求做事、达到目标。

(3)利益机制不健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效益,是长期的、外溢的,甚至是要以牺牲经济和建设为代价的。这些代价由谁负?(资源、环境、生态等)补偿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即使完成了资源、环境、生态等指标,也难以保证得到相应的回报、特别是经济回报。受经济利益驱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保育等难以真正成为地方政府主动工作的目标。

(4)工作长期性与考核短期性的矛盾。资源、环境工作是长期工作,短期内难以见效,与干部任期短、定期轮岗等干部制度的矛盾。

(5)仍然有技术性问题未根本解决。一是各地区对考核指标的一致性要求,与各地区非一致性条件和发展方向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或者说是指标可比性与各地区间发展条件和发展方向不可比性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新的考核指标、特别是关于资源、环境和生态方面的指标,往往缺乏统计基础。

(6)指标的地区适性差。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区间的功能差异,也未考虑指标阈值的合理性。(www.daowen.com)

(7)中央的硬性指标被逐级“软化”。地方政府以软性工作应对中央的硬性要求,要么以“工作方面”应对硬性指标,要么以花拳绣腿应对。

4.资源产权制度与资源节约有什么关系?

所谓产权是关于财产或物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受益等权利的总称。所谓资源产权是指关于资源(在此特指自然资源)所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受益等权利的总称。所谓资源产权制度是指关于资源产权的一系列规定、法规和政策等安排的总称。

既然资源产权制度涉及资源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受益等方面,很显然,与资源节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产权制度是资源节约的社会、经济及法律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不可能回答为谁节约资源的问题,从而也就无从谈起资源节约的动力。

(2)资源产权制度安排,以资源效率和资源公平两大目标为基本点。

(3)健全有效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可以自然地、有效地、有序地推进资源节约工作和进程。

(4)健全有效的资源产权制度安全,在促进资源公平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也有助于资源配置格局的有序和合理化,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源效率。

(5)我国在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如资源所有权主体的高度一致性或虚置,造成了地方政府缺乏资源节约的动力;资源支配权的缺乏,导致产权主体选择资源利用方式的空间较小;资源受益权的残缺,导致资源节约、资源保护的经济利益下降。

显然,资源产权制度直接关系到资源节约的成败,没有资源产权制度便无从谈起资源节约;不合理的资源产权制度会阻碍资源节约;只有合理有效的资源产权制度,才能保证资源节约目标的实现。

5.资源寻租与资源节约有什么关系?

寻租是一种经济行为。包括企业寻租、个人寻租与政府寻租。企业寻租是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如利润;个人寻租是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和社会利益如更高的工资、收入或待遇等;政府寻租则是为了谋取更大的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等,如得到更多的认可和支持、赞赏、奖励、提升等。寻租是一种天然的、正常的行为。

资源寻租,是资源向出价更高、从而效率更高的地区、部门、用途或个人、企业等转移的过程,一般地讲也是资源高效配置的过程。显然,资源寻租的过程也就是资源节约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源寻租有助于资源节约。然而,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在我国,资源、特别是包括矿产及建设用地等重要资源,往往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是资源寻租的主体。如果是一个廉洁的政府,它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为所持有的资源找到一个出价最高、从而资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企业、团体或个人,在完成资源寻租的同时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如果是一个腐败的政府,则有可能将政府寻租演变为官员寻租,就会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就不能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因此,从制度上应保证正当的、合法的资源寻租,防止和惩处不正当、非法的资源寻租、特别是官员资源寻租行为、现象。

6.为什么工商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在各种广告中禁止使用“炫富”用词?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广告无处不在,对于经济生活、思想观念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要影响,会对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日渐增强。由此不难理解,广告不仅仅是商业行为,已经开始成为影响消费观念、甚至是价值观念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广告业发展日新月异,对于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出现了大量“炫富”广告,这些广告对于以“奢侈”甚至浪费型消费方式,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在广大青少年当中起到了引领奢侈、甚至浪费的消费倾向。

不难理解,禁止这些广告对于(重新)树立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社会风气,对于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大有裨益的。这也说明,为了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各种媒介的影响,学会影响、引导媒介向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努力。另外,各级政府应推出相应的公益性广告,宣传、引导资源节约行为。

7.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资源节约,会不会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而事倍功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法规是资源节约所必需的。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便没有持续有效的资源节约行为。

小知识:法理社会与情理社会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经将社会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情理社会;另一种是法理社会。前者是指以亲情乡情等“情”为主导的社会,是旧中国的社会基本形态;后者是指处处、事事、时时以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社会,主要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形态。

应当承认,我国从封建社会或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仅不到60年,相对于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数百年历史来说,还很短、很晚,从而基于社会分工发展的法律观念、法律体系还不普及、不健全。我国长期处于情理社会形态,即使在现在,情理社会仍占据重要位置,从而造成法律的有效性、权威性受到严重削弱。鉴于我国社会形态的特殊性及地区差异性,不能一味地靠法律推进资源节约,应充分地运用人性化、亲民化的手段实现资源节约的目标。

其次,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应是在民众意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缺乏群众基础的法律法规是难以奏效的。

最后,法律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法理社会尚未建立的地区和时期,法律法规的效果往往是有限的。

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社会形态正在由情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情理社会仍占有重要位置的时期,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仍以情理社会为主,法制观念还淡薄。加之资源节约是一种以主观意识为主的行为,资源节约的意识不到位、舆论未形成、气氛不具备,则不可能有积极有效的资源节约行动。在此种情况下,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资源节约不仅效果较差,可能还激化政府与群众间的矛盾。在农村地区尤其应该注意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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