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
日本位于亚洲大陆东边的太平洋上。国土面积约为37.78万km2,南北长3000km,主要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岛组成的狭长岛国,山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76%。日本跨亚热带到亚寒带,受太平洋暖流影响,日本列岛的大部分地区雨水充足,年降雨量达1700~1800mm,接近于世界平均年降水量970mm的两倍。日本地形比较险峻,南北狭长,中部又有脊梁山脉,因而河流的长度较短,坡降大,许多降雨后产生的水资源未被利用即流入大海,所能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枯水年河川径流量的60%~70%。从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来看,全球平均为7045m3,日本为3300m3,日本尚不到全球平均水平的一半。
日本政府对水资源问题高度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重大事项由内阁会议和总理大臣亲自审定。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制定相关法律。日本对水污染防治立法比较早,在1896年就制定了《河川法》,以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了多次修改。1958年,制定了《关于保全公共水域水质的法律》和《关于控制工厂排水等的法律》;1970年,又将这两部法律合并为《水质污染防治法》。后来又陆续制定了《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等法律,形成了较完备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日本《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水控制对象作了严格的立法解释,即指“从设置特定设施的企业往公共水域排出的水”。法律还规定了二类排放标准:一为“统一标准”,它包括“有害物质”和“生活环境项目”两种容许限度;二为比统一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它是指在一定水域的流量比从企业排出的废水量少的自然、社会条件下,该水域在适用国家统一标准难以改善污染状况时,都道府县条例制定比统一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
(2)对某些特殊区域实施排水总量控制。对于因人口和产业集中的区域以及大范围向封闭性水域(湖泊、内湾、内海)排放大量生活污水或产业污水的地区,引入了排水总量控制制度。
(3)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制。按照《水质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都道府县首长及政令市长负责公用水域水质的日常监视所需费用,而环境厅则负责有关编写监测计划费用和公用水域水质检验的费用。为了加强公用水域水质的日常监测,在公用水域的重要地点设置自动水质监测器来加强公用水域水质监测。为了监视工厂和事业单位遵守排水标准的情况,必要时要求工厂和事业单位上报污染情况报告或者进行检查。
(4)加大对生活污水处理力度。日本为了明确有关生活污水对策的行政职责和国民的职责,为了保护公用水域的水质,有计划地推广治理生活污水对策。1990年6月,日本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防治生活污水对策的规定,要求市町村领先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生活污水对策的启动工作。同时要求都道府县综合协调,国家则承担普及知识和支援地方政府的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人都应正确处理废食用油和使用洗涤剂等,要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生活污水的处理,还规定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设置处理生活污水的设备。对未能保证水质环境标准的地区,由都道府县指定为生活污水对策重点地区,要求所属市町村拟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对策推进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5)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日本的下水道建设是根据下水道整备五年计划进行的,第八个下水道整备五年计划的年度为1996~2000年。主要配合公害防治计划、封闭性水域的总量减少计划以及湖泽水质保护计划的实施等。到2000年底,下水道的普及率达到70%。
在完成下水道建设计划的同时,日本政府还在全国建设了1293处下水道废水处理场,每年处理废水约124亿m3。
(6)重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为了禁止含有害物质的水渗入地下,实施都道府县首长等日常监测地下水等措施。1989年6月,日本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都道府县首长的日常监测地下水质的费用制定了补助制度。1996年2月,环境审议会又提出了“有关防治地下水水质污染的水质净化对策的办法”并据此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
(7)充分利用生物技术防治水污染。日本十分重视水污染的生物治理和水生态系统的保持。所采用的构建人工湿地,利用生物—生态技术进行污水处理效果十分明显。(www.daowen.com)
渡良濑蓄水池是一座人工挖掘的水库,总库容为2640万m3,担负着周围64万人口的供水,日供水量为21.6万m3。由于近年来上游生活污水以及含氮、磷的水流入,致使蓄水池出现霉臭等水质问题。为保护蓄水池水质,自1993年起在蓄水池一侧滞洪洼地上建大面积的人工湿地,这是一座设有人工设施的芦苇荡。将蓄水池的水引到芦苇荡,芦苇具有很好的净化功能,通过芦苇对污染物的吸附、沉淀及吸收作用,去除水中的氮、磷及浮游植物,达到对水体的自然净化目的。人工湿地的最大净化水体能力为2.5m3/s。净化后的水流再回到蓄水池,整个净化过程约为5个小时。据监测,渡良濑人工湿地对总磷、总氮和悬浮物的去除率达到23.2%、18.22%和9.2%。同时,还在蓄水池中部建一批人工生态浮岛帮助改善水质。经治理后,不仅水质得到改善,生物多样性也有所恢复。
日本古崎净化场利用卵石接触氧化法对江户川支流坂川的水体进行净化。净化场总投资200亿日元,水净化场结构十分简单,主体结构是5块,高4.5m,宽28m,总长约850m的地下矩形廊道式净化槽,内置直径15~40cm不等的卵石。用水泵将河水泵入栅形进水口,流量为2.5m3/s,经导水结构后水流均匀平顺流入甬道。另外有若干进气管将空气通入廊道内。通过地下廊道中卵石的吸附和氧化分解和接触沉淀作用,水中的污染物减少了60%~70%,处理过的河水经人工新开的两岸植有芦苇和其他植物的河道(约1.65km)进一步净化后注入江户川,大大缓解了江户川的环境压力。
对下水道的废水处理主要采取活性污泥法。把陶瓷、合成树脂和氯乙烯板等材料置于水中,向水里输送空气(氧气),无数的微生物便在其表面繁殖,对水中的对象物质进行分解。由于是自然净化法,因此它不需要添加氯等化学药品。生物过滤法、接触过滤法和旋转圆盘法是三种有代表性的生物处理装置。此外,还有膜处理法——让废水通过具有微细网状结构的分离膜,把水中的杂物滤去。
中水道处理废水也基本上采用生物处理法。最简便、最经济的方法是环境保护专家石井勋发明的“石井系统”:把使用过的乳酸饮料瓶底打开作为曝气池的填充材料;采用中心导流式曝气方式构成生活用水净化装置,不使用任何药物,30个小时后,污水就被生物净化,其透明程度可达1m以上。
2.美国
美国在水污染治理、保护水体的水质方面成绩卓著。1948年,仅有1/3的美国人享受城市污水系统提供的服务,而且大部分系统未对污水做任何处理或者仅经过一级处理就排放,很多人依靠污水池系统来处理生活污水。从1972年开始,在水污染控制上美国已以国家资助形式花费1800多亿美元,而私人投资额可能是国家资助的10倍,用以建造和改善数千个城市污水处理厂。目前,几乎每个市民都能享受到城市污水系统提供的服务,除特大暴风雨降临期间造成的溢流外,已没有一个大城市向河流和湖泊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水。由此,很多地方的水质明显改善,鱼类、水生昆虫等水生动物又出现在水中。曾一度被关闭的河流、湖泊和海滨再次向公众开放,准予游泳和其他水上运动。美国饮用水的质量也是相当高的,人们可以享受到安全的饮用水供应。
美国的水污染治理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就,与以下几个方面息息相关。
(1)美国水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领域全面,内容详尽。美国水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涉及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海洋等)、地下水、饮用水、点污染源、非点污染源、废水处理、排放、倾倒、监测等水污染治理的各个环节,任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行为都有章可循。比如仅在非点污染源的控制上,美国就从海岸、农业、城市径流、森林到湿地等目前发现的所有可能造成非点源污染的领域入手,可谓面面俱到。此外,还有许多根据相关法律颁布的各类法规和发布的各种内容丰富的用以具体落实规定的项目、计划和规则等,而通常在每一个项目、计划或者规则里又包含很多的子项目、计划或者规则。比如根据《安全饮用水法》和《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案》就建立有单一源含水层计划、全国地下水保护总体计划、水源评价和保护计划、井源保护计划、地下水回灌控制项目等。在州和地方层次上,适合其当地情况的水污染治理公共政策就更是多样化且数量庞大。一项水污染治理公共政策在美国是由涉及面非常广泛的部分组成的,而不单单是法律和法规。拿饮用水标准来说,在环保署的网页上除可以看到《国家一级饮用水法规》和《国家二级饮用水法规》以外,还有《非常规污染物监测法规》、《长期加强表层水处理规则》、《饮用水分析方法》、《州水源评估和保护项目》等。
(2)美国水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手段多样、运用灵活。①市场手段,包括可交易许可证、周转型基金和民营化三个方面。交易许可证是在可接受的排污总量的限度内,允许排污量较低的厂家把剩余的排污许可配额出让给其他厂家或者用来抵消其他设施超额的排污部分,也允许超额排放的厂家从其他厂家购买排放量,最终达到激励厂家和个人改善控污技术、降低控污费用、减少污染程度的目的。清洁水州周转型基金近年来每年都提供大约40亿美元用于资助传统的废水处理、水域保护和恢复、非点源污染控制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各类水质工程。到目前为止,清洁水州周转型基金已经资助超过435亿美元。安全饮用水州周转型基金旨在帮助州和地方改善它们饮用水供水系统的基础设施,因为全国的供水系统需要大量的投资用于升级换代以便能够继续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饮用水,防止老化的基础设施系统受到来自污染物的威胁。同时,安全饮用水州周转型基金还为诸如水源评估项目等水源保护和加强水系统管理的多样活动提供资助。②公众教育。运用教育的方式来解决水污染问题也可起到很大的作用,美国很多的社区通过举行当地的活动和志愿项目的方式来教育和鼓励市民和企业通过多种方法减少污水处理厂和当地水道的负担,告诉他们最好回收再利用报纸、铝罐、玻璃容器等,改用无毒清洁产品,少用农药和化肥,不用草坪和花园化学制品,将危险废物如涂料、机油和溶剂等送往危险物处理厂而不是将它们冲入下水道,定期清扫街道以减少暴雨径流带走的污染物,从而减轻当地水污染的程度。③自愿参与、协商合作。美国根据《清洁水法》建立水质合作协议机制,各利益集团、政府职能部门和个人均自愿参与到水质保护中来,在相互签订契约或者其他形式的自愿协商理事会基础上采取措施、自我规范。在此种“自下而上”的运作体系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各团体和个人均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找最经济的措施来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水质目标。政府虽然通过拨款来激励合作协议机制的形成,但在机制下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却不必接受来自政府的命令。
(3)联邦政府责任逐步增强。1948年以前,联邦政府在水污染控制政策中没有起过特别重要的作用,而由州政府扮演中心角色。19世纪下半叶,当科学家弄清受污染的水与疾病传播的关系后,用于控制污染的机构便开始在各州出现。在此段时期内,水污染控制方案由州卫生局提出。20世纪30~40年代议会就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在污水处理问题上承担一定的责任问题进行讨论,最终允许联邦政府可以对污染者采取行动,前提是它需要得到污染源所在州的同意,事实上进一步肯定州政府在污水控制管理上的地位,在控制水污染时优先保护各州的利益。后来,联邦政府为限制水污染,对各州干涉增多。
(4)重视公众参与。公众的声音可以左右塑造环境未来的美国公共政策,政府用一系列可行的方法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保证公众有机会理解官方的项目和计划行动,同时政府部门也充分地考虑并尽可能回应公众的需求。未经征询利益团体或者利益相关人的过程,政府部门是不能够作出任何涉及一项行动的重大决定的。州政府提供给公众评议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俄勒冈州、南卡罗来纳州和密歇根州等采用发布时事通讯的办法保持公众在州已经处理和执行的饮用水项目活动中的知情权。亚利桑那州考虑到经常在不便的时间和大城市区举行的公众会议不利于小村庄利益相关人的参与,到公路上和为数众多的社区中去向公众讲述项目的具体情况,每年还举办水资源筹资会议向公众和其他利益团体介绍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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