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建设节约型社会干部读本

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建设节约型社会干部读本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这有利于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整顿矿业秩序。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超过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买卖及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建设节约型社会干部读本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矿产资源形势日趋严峻,矿产资源短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约束作用更加明显。为缓解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我国政府采取了全方位的应对措施。其中,在法律法规建设和政策导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在综合层面上,发布了《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在上游矿产资源供应领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在下游矿产资源开发及其利用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如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法规及政策文件。下面对我国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

1.《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简介

2003年12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将主要依靠开发本国的矿产资源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将扩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对外开放与合作。

这是中国首次就矿产资源政策发表白皮书。白皮书全文共12500多字,分为前言、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现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目标与原则、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扩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对外开放与合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等七个部分。

白皮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巨大成就,探明一大批矿产资源,建成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

白皮书认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中国仍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有:经济快速增长与部分矿产资源大量消耗之间存在矛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现象和环境污染仍较突出;区域之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平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白皮书指出,21世纪头20年,中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将持续扩大。中国21世纪初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是:提高矿产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能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白皮书强调,中国政府鼓励勘查开发有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优势矿产资源,以提高国内矿产品的供应能力。同时,引进国外资本和技术开发中国矿产资源,利用国外市场与国外矿产资源,推动中国矿山企业和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白皮书指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国家战略,把保护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共7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确立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原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从法律上落实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权。

(2)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人在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由行政授权、无偿取得、不得流转的状况,使矿业权作为财产进入市场流转,极大地促进了矿业经济的发展。

(3)建立了有利于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勘查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依法对勘查工作进行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从宏观上控制勘查区范围,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了有利于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采矿登记管理制度。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重要程度、资源赋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采矿审批权,保障了重要的矿产资源可以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有利于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维护矿业秩序。

(5)建立了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这有利于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整顿矿业秩序。

(6)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超过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买卖及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www.daowen.com)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是国家管理探矿权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了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区块登记管理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将我国的领土和管辖的海域划分为许多区块(其中经度1分×纬度1分的区块称为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应以基本单位区块为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探矿活动,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可以避免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区的交叉重叠,保护探矿权人的利益。

(2)建立了勘查作业区面积限制制度。不同的勘查项目允许不同的最大登记范围。实行勘查作业区面积限制制度有利于避免申请人“跑马占地”,低水平投入,从而影响整个勘查行业的发展。

(3)建立了最低投入制度。最低勘查投入是指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为持续保有探矿权,必须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进行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有利于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探矿权人尽早开展勘查工作,及时放弃不必要的勘查作业区。

(4)建立了探矿权保留制度。即探矿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在一定时期保有探矿权。探矿权人要申请探矿权保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探矿权人的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主动提出申请。根据本办法规定,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多不超过6年。

(5)建立了油气勘查特别制度。石油、天然气矿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勘查适用一些特别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申请勘查石油和天然气的,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申请石油和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石油、天然气勘查申请应予公告或提供查询;石油、天然气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7年,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15年;勘查石油、天然气可申请试采等。这些特别制度将有效保障石油、天然气的勘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是为了搞好国土整治,通过立法手段而建立的国家管理采矿权的行政法规。主要确定了以下几项制度。

(1)建立了矿区范围的预申请制度。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之前,应凭经批准的地质勘察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再凭批准文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亦不再受理他人在此范围内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申请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申请人可望得到的采矿权。

(2)建立了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申请人要取得采矿权,成为采矿权人,应当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3)建立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是指开采活动符合规定的条件,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扶持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亏损或停产的矿山企业,同时鼓励矿山企业开采边远贫困地区以及国家紧缺的矿产资源。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主要确定了以下几项制度。

(1)两级审批管理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后可依法转让。本办法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被非法转让牟利,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损害。

(2)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强制评估制度。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必须由有关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发现了大量可供开采或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这些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有的被搁置,有的被矿山企业无偿占用。这类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因其含有国家投资所创造的价值,必须通过评价、估算进行确认。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的这部分价值应在转让前上缴国家。强制评估制度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产权收益,保证国家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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