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能源资源管理法规-建设节约型社会干部读本

能源资源管理法规-建设节约型社会干部读本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我国能源的发展战略。在油气领域,1981年6月3日国务院决定实行石油工业部1亿t原油产量包干办法。

能源资源管理法规-建设节约型社会干部读本

1.能源管理相关的综合法、政策及其实践

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能源是经济的首要问题”,当时国家确立了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1980年,中央提出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总方针是“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确立了节能的重要地位,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执行力度不够。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把能源确定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进一步明确了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1985年中央提出“能源工业发展以电力为中心”,确立了电力为中心的能源发展方针,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也带动了煤炭工业的发展。1986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技术政策要点》(国办[1986]第40号)。提出的新思路、新观点以及决策方案大多被采纳,对促进能源领域决策观念、方法和程序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起了很大作用。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发出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要求我国能源发展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1996年3月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再次明确提出“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能源生产效率;坚持能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继续理顺能源产品价格。能源建设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基础,加强石油、天然气的资源勘探和开发,积极发展新能源”的能源发展方针。这是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我国能源的发展战略。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和完善了《电力监管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

在煤炭方面,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以主席令1996年第75号发布《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使我国煤炭行业走上了法制轨道。原煤炭部分别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1983年4月)、《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地方煤矿的通知》(1983年6月28日)、《关于积极支持群众办矿的通知》(1983年11月6日)。1998年12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1998]43号文)。1999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煤炭企业关于实施债转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在油气领域,1981年6月3日国务院决定实行石油工业部1亿t原油产量包干办法。实施以后,1981~1985年筹集的此项资金达117.3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投资的93%。1987年12月颁布了《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现石油工业规范管理,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1982年1月30日颁布并实施,2001年9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实现我国石油领域的对外开放。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131号令),实现石油工业陆上开放。2001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在电力方面,2005年2月2日国务院颁布《电力监管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5日国务院颁布《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同时废止。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1995年12月28日)从法律上保证了电力工业的发展,但应该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1987年9月15日颁布、1998年1月7日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第72号,1985年5月23日)改变了过去国家单一的投资体制。

2.关于农村能源和新能源政策

1982年原国家计委在“六五”计划提出“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农村能源发展方针。已经纳入国家长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逐步得到落实。

198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建设100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政策具体可行,取得明显效果。1990年原国家计委制定“八五”计划,开始县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家长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得到落实,实施效果较好。

1986年12月30日,原国家经委[1986]806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意见》(国务院节能工作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农村人民生活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1995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科委、原国家经委共同提出了《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一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已经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并逐步落实。(www.daowen.com)

3.能源发展的环境、安全与健康政策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9月通过,1995年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上重视环境问题,对一些严重污染源具有约束。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国家环保总局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1998年4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8]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8月23日颁布,1999年12月25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委联合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全国新上建设项目23.7万多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为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年2月5日国发1982-21号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2002年缴纳排污费的单位有91.8万个,排污费总额达67.4亿元,用于排污治理的排污费使用总额为66.6亿元。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令2000年第296号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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