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牛顿将“物体自身的某一性质”称作“惯性”,并将其量化为“惯性质量”。因此,物体的惯性在逻辑上是必然的,或者说惯性是物体受到力的作用在逻辑上的必然结果。物体惯性的大小由其惯性质量表征。力要改变物体的运动状态,惯性则总是企图抗拒这一改变。未受力时,物体的惯性表现为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受力时,表现为企图保持受力前的运动状态;受力结束后总是保持受力结束那一刻的运动状态。
惯性是物质具有的,总是企图抗拒自身运动状态改变的性质。
(1)惯性是物体受到力的作用在逻辑上,即哲学上的必然结果。从力的定义知道,力的功能就是作用于其他物体,不作用于其他物体的力是不存在的。力作用于其他物体的唯一物理结果,就是改变该物体的运动状态。在逻辑上,物体遇到外力作用必然产生相应的反应,这种反应的物理语言就是改变自身的运动状态,即产生加速度。不可能所有的人每次跳高都一样高,或一蹬腿就能跳上月球。在逻辑上,物体受力后产生的加速度必然有大有小。对相同的力,产生的加速度大小在逻辑上与“物体自身的某一性质”有关。不能想象踢一块石头和踢地球的效果是一样的。牛顿将“物体自身的某一性质”称作“惯性”,并将其量化为“惯性质量”。另一方面,物体不可能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自行改变运动状态,也不可能在有外力的情况下,可大可小地改变自身的运动状态。改变物体的运动状态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律,即f=ma,或a=f/m。这个规律对外力而言,是企图改变物体的运动状态;对物体而言,是企图抗拒改变。因此,物体的惯性在逻辑上是必然的,或者说惯性是物体受到力的作用在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2)物体的惯性有大小。物体惯性的大小由其惯性质量表征。
(3)惯性和力是一对矛盾。力要改变物体的运动状态,惯性则总是企图抗拒这一改变。(www.daowen.com)
(4)惯性质量是惯性的外在表现,惯性是惯性质量内在本质。
(5)惯性与物体是否受力无关。未受力时,物体的惯性表现为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受力时,表现为企图保持受力前的运动状态;受力结束后总是保持受力结束那一刻的运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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