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全面发展原则作为个人修养的道德境界,体现了人的本质特征,对人的道德实践和道德评价、道德思考和道德抉择有指导作用。
第一,共产主义道德克服了以往全部道德史上一直存在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禁欲主义和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对立,“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1]人全面发展原则要求个人与集体都以主体的姿态,能动地调节相互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在现实基础上实现各方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既是共产主义道德与其他道德的本质区别,也是人全面发展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二,人全面发展原则是兼全人类和每个个人的理想道德。共产主义事业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这是由大工业生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无产阶级没有阶级私利与特权。它以消灭一切阶级为己任。没有无产阶级的解放,就不可能有无产者的解放;不整个地解放人,无产阶级也不能最后解放自己。所以马克思认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既是人类也是个人道德追求的理想境界。(www.daowen.com)
第三,人的全面发展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关系趋于完善的必要前提。道德是在人的实践中形成的,同时反过来又为之服务。正确理解个人和集体关系,自觉调节各种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性,保证个人和集体都像“人一样生活”(恩格斯语),[2]充分地、创造性地发挥各自才能,达到协调一致的生存与发展。人全面发展原则清晰而完整地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四,人全面发展原则反映了道德生活中实有和应有的最高行为标准,具有评价的彻底性。就个人而言,人全面发展原则就是直接把社会历史必然性标准概括为道德基本原则,认为归根到底不存在不可评价的个人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完全独立而又完全社会化的,每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他人或集体的保全与发展。就集体而言,它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道德主体,其行为理所当然地要受到道德评价。对集体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在共产主义道德的理论与实践中不是主观的要求,而是客观的事实。无论对个人还是集体的行为评价,其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就是人全面发展原则。这条标准既是共产主义道德理想和原则,又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之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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