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的最主要手段是立法和执法,即通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联合国《未成年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国际立法,该公约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侵害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都作了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体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缔约国应鼓励大众传播媒体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资料。第34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的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第16条就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信息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未成年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到这类干涉或攻击。可见,《未成年人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制定相应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和渊源,因为公约已经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有害信息侵害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做出了规定。
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护进行立法。1996年通过《通信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CDA),有几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规定,限制向儿童传播赤裸的与性有关的信息。如果明知接受信息方是18岁以下的儿童,还向其传播“下流”信息,该法将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开展示冒犯性色情信息,而18岁以下儿童能够访问到这些信息,该法也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犯罪。1998年通过的《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要求商业网站在许可互联网用户浏览“对儿童有害信息”之前要验明用户的年龄是否合适,通过采集用户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方式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其浏览成人网站。任何商业网站,如果发布对儿童有害的内容,负责人将面临6个月的监禁或者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甚至二者并罚;如果故意违反该法规定,网站经营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要接受重金处罚。不过前面两部法律均被裁定违宪而不再发挥效用。1998年通过《未成年人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在1999年又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共计12条。该法要求有确定信息表明是在与13岁以下儿童打交道,或者旨在收集儿童信息的商业在线内容提供商在收集、保存、使用或转卖与某一儿童相关的任何个人信息之前,要取得该儿童父母的可证实的同意。2000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CIPA)要求全国的公共图书馆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国家资助的图书馆和学校必须要有网络安全政策并提供具体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安全,阻止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不当行为等,并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安全政策。这部法律是网络内容监管方面唯一通过了言论自由这个关卡而硕果仅存的联邦法律。2012年12月,针对不少软件开发商在未经未成年人父母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集未成年人信息,美国通过了《未成年人在线隐私保护法》最终修正案,将涉及对象扩展到收集未成年人信息的网络插件和目标客户为未成年人的在线广告商等,扩展了互联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目标对象范围,旨在进一步加强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根据修订的法案,有关各方不得在未经未成年人父母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照片、视频和手机生成的位置信息等,更不能将这些个人信息转交给第三方公司[8]。
长期以来,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各项法律主要围绕着打击未成年人网络色情和网络内容分级。英国是西方首个禁止观看和下载色情图片的国家,并于1989年颁布了《未成年人法》,该法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几乎将所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内容整合到了一起,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非常全面,是当前英国最为重要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也成为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借鉴的典范。该法规定,故意下载未成年人色情图片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如果技术上无法确认图片的来源,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从服务器删除该内容,否则将面临起诉。法国《刑法典》有专门的条款针对18岁以下的人群,对危害未成年人的各种网络行为,既有高达4.5万欧元的处罚,也有3—5年的刑事处罚,法律对网络内容的过滤也有专门规定。法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加重了对利用网络色情危害未成年人的处罚。2009年,德国出台了反未成年人色情法案《阻碍网络登录法》,要求联邦刑警局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须根据列表封锁相关的未成年人色情网页。2010年6月,德国各联邦州州长共同批准了《未成年人媒介保护国家条约》的最新修订本。这一加强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最新法规在2011年1月1日已经正式生效,根据该《条约》,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有义务对其内容进行年龄分级,并作出标识,然后由家长根据相应的软件决定是否过滤[9]。另外,德国最高刑事法庭规定,在互联网上散播未成年人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可达15年监禁的处罚。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有关规定,在线服务如果要处理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原则上来说,欧盟成员国无需进行额外的立法就可以直接适用GDPR,但成员国也可以通过立法,往下调整不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年龄,但不得低于13岁,且数据控制者必须通过使用合适的科技手段确保未成年人的同意权是来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10]。(www.daowen.com)
澳大利亚参议院在2015年4月通过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案(2014)》来提升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性,该法案强制要求互联网巨头公司和社交网络运营商删除网络欺凌内容。澳大利亚政府还将投入240万美元,并从其他公共部门调动人员来成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专员办公室[11]。
日本在2008年修改了《交友类网站限制法》,禁止交友类网站用户在网站上发表以青少年为对象的异性间交往言论,并认定利用交友网站与青少年进行以金钱为目的的异性交往是犯罪行为,同时禁止未成年人使用交友类网站,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过滤器,呼吁家长督促儿童使用过滤器。在2009年4月,开始实施《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该法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行业管理协会、电信运营商、过滤软件开发商、网络内容提供商、民间团体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在保障青少年安全上网方面的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推广和不断升级过滤软件,以确保青少年的上网安全。该法要求在内阁府设置“青少年不良网络信息对策及环境整顿促进会”,作为推动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保证青少年能够安全安心上网的基本计划”。该法还支持民间组织成立“促进过滤机构”,对不良信息过滤软件和过滤服务进行调查研究,对过滤软件和过滤服务进行普及和推广,推进过滤软件的技术开发,并要求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尽可能向从事相关事业的民间团体或企业提供必要的援助[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