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研究结果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研究结果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条例》对个人信息所有人的“同意”增设了新的条件,使其作为信息处理合法性的基础。其次,个人信息所有人必须自愿给出详细的表明其同意的说明,说明必须是明示的,包括书面声明或明确肯定的行动表示,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同意。该权利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开原则的直接体现。救济权是指当个人信息所有人的上述各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请求救济的权利。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研究结果

法律以权利为关注焦点。个人信息权(即个人信息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是指个人对于本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输和利用等所享权利的总和。个人信息权的设立能够为人格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后发现,个人信息权主要包括以下五项权利:

1.信息决定权。信息决定权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个人信息所有人自主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能够被收集、处理和利用以及以何种目的、方式、范围被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权利。该权利在个人信息所有人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信息所有人拥有其个人信息的首要权利,也是基础权利,个人信息所有人实现对其个人信息的获取、知悉、更正、删除等其他权利都派生于信息决定权。欧盟《条例》对个人信息所有人的“同意”增设了新的条件,使其作为信息处理合法性的基础。首先,同意必须基于个人信息所有人的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并且已给予信息处理者处理数据的同意。其次,个人信息所有人必须自愿给出详细的表明其同意的说明,说明必须是明示的,包括书面声明或明确肯定的行动表示,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同意。然而,当个人信息所有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地位不平衡时,同意不能被当作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17]

2.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指个人信息所有人得请求信息处理者告知是否拥有本人个人信息,并从信息处理者处获得该信息的权利。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讲,个人信息所有人必须享有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他是否拥有其个人信息以及拥有哪些个人信息的权利,并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公开与之有关的个人信息。该权利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开原则的直接体现。美国《隐私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各档案保管机关都应根据任何人提出的使用档案或档案系统中与其有关之材料的要求,允许其查阅该档案并获得以其能理解的形式制作的该档案材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副本。

3.信息更正权。信息更正权是指当个人信息所有人发现信息处理者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正确、不完整、不是最新的情形时,有请求信息处理者修改、补充、删除这些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保证信息质量,防止对信息的错误处理,维护个人信息所有人权益的体现。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本人以可识别该本人的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内容并非事实为由,请求对该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订正、追加或删除,除其他法令就该内容的订正等规定有特别的程序之外,个人信息处理业者必须在与实现利用目的所需的范围之内,毫不迟延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依据其调查结果,对该所持有之个人数据的内容进行订正等[18]。(www.daowen.com)

4.信息删除权。信息删除权,是指当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时,个人信息所有人得请求信息处理者将其个人信息删除的权利。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本人以个人信息处理业者违反第16条规定处理可识别该本人的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为由或者违反第17条规定取得该个人信息为由,请求停止利用或者消除该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业者查明该请求有理由的,必须在纠正其违法行为所需的必要范围内,毫不迟延地对该所持有之个人信息采取利用停止或者消除等措施。欧盟《条例》引入了被遗忘权的概念。被遗忘权是指当消费者要求删除消费者的姓名、电邮地址、照片、银行信息、健康信息以及计算机IP地址等个人信息时,除非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否则必须从服务器上删除。

5.救济权。救济权是指当个人信息所有人的上述各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请求救济的权利。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都在规定了个人信息所有人的一系列权利后,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行使救济权的途径有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救济的方式有损害赔偿、由上级机关或监督部门对侵权者进行处理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指出,各成员国应该规定,任何人由于非法处理操作和任何违反根据该指令所采取的国家法律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有权向管理者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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