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资源税征收的重要性

环境资源税征收的重要性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资源税的征收实际上是,国家凭借对自然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政治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税费。在环境与生态问题已然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的今天,资源税税制的改革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联系,实现资源税的生态化战略。

环境资源税征收的重要性

所谓“资源税”,是以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采用的一种税收制度,资源税的征收要求开采者在开采某种或某些资源时缴纳相应的资源税,同时,在开采中、优等资源中还要进一步相应地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在我国,资源税的征收主要体现在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以及固体盐的开采上。在征收额度上,将遵循“定额征税,额税有高有低”的原则,即资源税的征税首先以吨、立方米等为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在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的情况下,由于开采的具体情况不同,如资源本身的储量、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以及地理位置等都存在着差异,单位税额也相应存在差异并作出了调整。资源税的定额征税原则保证了相对合理的资源计量方法,从而使得征税本身获得了稳定性,既可以有效地对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同时能够促进企业自身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此外,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还有受益税的特点,即国家既是疆域内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同时也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因此,资源税的征收实际上是,国家凭借对自然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政治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税费。

资源税的征收一方面强化了企业在开发有关资源的过程中有偿开采利用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我国在对资源开采上所采用的调节与限制。我国资源税的建立与发展源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无偿使用国家自然资源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后与国家发展经济的相关政策的鼓励下,对自然资源进行无偿地开采,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企业在开采自然资源过程中的“乱采乱挖”“采大弃小”“采易弃难”等资源开采与利用问题,此外,由于地域广袤,资源开采过程本身亦存在着诸多差异,这就导致了级差收入的差异随着增大,并导致了企业开采中的利润分配不均。面对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以上两个问题,国家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对开采矿品的个人与单位征收资源税,直至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全面进行资源税的征收,同时对盐产品纳入征收资源税的范围,将盐税改制为对盐的生产征收资源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资源开发中的不合理现象,保护了有限的自然资源,也更为合理地处理好了国家与企业之间在资源分配上的关系,减少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采时所产生的差距。

资源税的征收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意义在于,生态文明本身包含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以在经济发展中尽可能地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采,并做到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这是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表现和基础。在企业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资源税的征收所起到的直接作用是,能够在经济层面对企业生产活动中对资源的开采与利用这一环节作出限制。首先,资源税的征收结束了企业以往无偿利用自然资源的情况,作为企业,仍旧以生产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增加企业生产产出的同时减少生产投入是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有效途径。资源税的缴纳作为企业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活动的投入与产出比,因此,企业必然需要通过控制自身对能源的开采以及改进能源利用的方式,以降低能源开采支出在生产投入中的比重。进而,开采在数量上所得到的限制将进一步影响到企业对有限的能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如果说在以往无限制的条件下,企业对能源的利用往往能够不加思考地加以利用,同时呈现出过分开采与耗费严重日益加重的趋势,那么,能源使用的限度的建立将促使企业在能源使用的过程中对有限的能源重新进行分配与利用,以实现能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可以说,资源税的征收、企业利用能源方式的转变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三者是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样没有能够摆脱能源、资源的消耗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同时,资源税的征收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所能够产生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得到完整、有效的发挥。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税制仍旧存在征税范围狭窄、税率形式单一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资源税的征收与当前市场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局面。因此,在现有资源税税制的基础上进行资源税的改革,成为当下资源税本身进行发展与变革的必要之路。在环境与生态问题已然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的今天,资源税税制的改革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联系,实现资源税的生态化战略。目前,我国资源税税制尚存在诸多问题: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相对较小,虽经过几次税费改革与调整,然而,我国目前所征收的资源税仍然主要集中于矿产品与原油,对如土地、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等众多自然资源,至今尚未被纳入征收资源税的范围。(www.daowen.com)

然而,就我国当下的国情而言,这些自然资源同样呈现出匮乏与浪费严重的问题,亟待国家将其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保护;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税制对征收范围的税额普遍较低,过低的税额导致很多企业愿意通过缴纳资源税来获得更为充裕的自然资源,对于他们而言,资源税的缴纳远低于获得这些资源所能够创造的经济效益,因此,也可以说,由于资源税的税额较低,从某个层面上来说,并没有能够很好地起到通过征收资源税来对资源进行保护的作用;同时,我国对资源税的征收计量方法仍然陈旧。我国所采用的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使得企业不必为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浪费承担责任,这将更为容易导致企业在资源利用有限的情况下,在对资源的开采过程中,采用“挖菜心”的掠夺式破坏;最后,资源税的征收还存在出现分配格局不合理的情况:我国将海洋石油税归中央,企业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容易导致中央宏观调控不力,其他自然资源归地方亦容易刺激地方在开采自然资源上的急功近利,出现乱采乱挖现象,甚至导致资源的重要浪费与资源开采中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就我国目前所面临的能源、资源现状以及建设生态文明与能源、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而言,必须通过全面而有效地实施资源税制改革,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同时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资源税改革上具体表现为: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对其他自然资源的开采设定税费标准;加大资源税征收力度,真正做到能够使资源税的征收作为一项限制企业资源开采浪费的有效措施;更新资源税计量方法,加强对自然资源进行开采前期的税费制度建设,以企业开采前划定的开采范围与实际资源储存量为计量标准;最后,加强与资源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积极解决国家资源所有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尽量规避地方资源在开发与利用的不当与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促使资源利用与经济建设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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