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以及市场手段等途径,调整企业生产建设及其他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在区域性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进行激励,以“污染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的原则从经济层面对环境、生态进行保护。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而言,实施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与发展。在对环境加以保护这一层面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环保工作的具体表现,为此,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在对相关政策的落实中,苏州市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手段,早在2010年,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就明确提供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同年7月,苏州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从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意见》明确了生态补偿的诸多细节问题,包括“补给谁、谁来补、补什么、怎么补、补多少”等具体内容都得到了确定。至2013年3月,苏州市政府进一步就生态补偿机制作出了优化调整:对生态湿地的补偿从原来的每村50万元,到根据各村的不同情况与具体环境的不同,分别提高到了60万元、80万元与100万元三个不同的等级标准;在对水源地的补偿中,每村则由原来的统一100万元改变为100万元、120万元与140万元三个档次;对县级以上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则从原来的100元/亩增加到150元/亩。苏州市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这些调整通过分类、分档、提高补偿标准等措施,提高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性,并为其注入了更为积极有效的动力因素。[8]
就生态补偿机制本身而言,其重点领域包括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等。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时,首先需要引导保护区以及周边的生产生活方式,以降低周边人为活动及人为设施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同时,全面评价保护区及周边各类建设项目的相关指标,以确定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进而通过对功能区划的调整、项目范围与进行方式的调整,来降低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其带来的生态损失,应当进一步研究相应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此外,积极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以及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中,首先对矿山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责任加以落实;并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作出科学评价。在流域水环境的保护中,通过建立流水生态保护的共建共享机制,强调跨区域的流域水环境专项资金。
在我国,现阶段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由于生态目标不到位以及给农民的补偿上不到位,使得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中出现了如建设不到位,设施不健全,农民在确保生态效益的环节上动力不足等问题。特别在农民参加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对农民在出钱出力后没有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使得这项工程出现了“开头易”“后续难”的困境,并最终导致了后续发达与保护措施的滞后。生态补偿需要经济补偿来推动,长期经济补偿的缺位不仅导致了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后劲不足,同时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矛盾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加剧。(www.daowen.com)
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已体现出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迫切性。对于建设生态机制本身而言,首先应当保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总目标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以往已建立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的统筹建设;并继续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同时加强政府在生态保护中的调控手段,并使其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结合发展;此外,努力实现关于生态保护机制的法制、法规的建设的健全与稳定,以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较为强制性而规范化的制度保障。
在最为直接的层面上,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健全首先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有效地防止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与生态造成的污染与破坏。进一步而言,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对生态环境加以保护的行为的产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对生态保护相关行为与主张的内在化,并建立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者与投资者的回报,以激励人们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生态补偿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大的自觉性与主动权,形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自愿行为。如在中央对青海统筹解决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等问题上,国家可以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生态补偿力度等手段,以完善协作联动机制。此外,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促进区域内的协调发展。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出了不同的功能区,并配套以相应的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以及优化开发与重点开发的政策,从而对统筹不同区域间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方式,以人的自觉性为基础,保护行为的落实为保障,旨在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最终目标。同时,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实可以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之一:在获得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生态环境加以保护,作为人类生存的共同环境,自然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了诸多必要的条件与物质基础,只有实现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和谐发展,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以确保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够在自然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的可承受范围内,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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