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信贷机制
在快速发展经济的目标指引下,很多地方的多个行业为扩大企业生产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与浪费资源为代价,并正以日益严峻的状况运行。同时,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同时带动了行业贷款。由于信贷的获得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的资金投入,进而影响其生产规模,信贷作为企业运营资本的有效形式被诸多企业广泛采用。
然而,企业生产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同样给银行信贷抛出了难题,由于环保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生产过程中相应的污染信息没能与银行共享,导致银行在为企业做出信贷时并没有能够知道企业的“环境风险”,如果企业没有能够切实而严格地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应要求进行生产活动,那么,银行所给出信贷将成为企业制造污染与浪费资源的“有力帮手”。在我国,环保部门曾指出,“许多污染企业一边享受国家信贷支持,一边却干着违法排污的勾当,有的甚至在环保部门下令关停或停产整顿后‘死灰复燃’,变本加厉地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7]
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的高度重视,建立长效、合理的环境保护、生态治理、资源管理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在经济层面上,积极利用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作为杠杆,调整企业经济利益关系的政策,推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与资源、能源的节约。可以说,绿色信贷是打开这一经济平衡模式的重要突破口。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则颁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以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同时,国家环保部门与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间建立了“银行征信系统”,以就环保信息促进双方的信息沟通。通过环保部门与银行的双向沟通与合作,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对环境监管的力度,从而规范企业信贷管理。这也同时向企业给出了一张具有“有限性”的绿色通行证:企业只有在符合相关环保章程与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相应的银行贷款,对于企业来说,这是在使用资源前将资金运转作为代价。对于企业生产本身来说,这一限制将有效地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过程中对能源、资源的使用及后期处理方式。
由于煤炭工业的发达与普遍,山西省长期以来一直陷于环境严重遭受污染的困局。然而,在信贷方面,交通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曾表示,在排查了47名授信客户后,“两高”行业占到了全部授信客户的14.19%。2007年,山西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三停”企业名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了这则通知,并要求各银行对其中的117家企业停止贷款发放,对已经发放贷款的企业将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收。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在对《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积极贯彻后,在2007年7月实现了对焦化行业的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了7560万元,对冶金行业的贷款则比年初下降了8120万元。
绿色信贷成为企业有偿使用资源的有力保障,也是环保部门与银行之间共同打击企业与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对资源造成严重浪费的有效途径。在此途径下,信息的有效共享是进一步实现共同制约的基础与前提。绿色信贷的开展与实现,则在一方面体现出了政府“命令控制手段”在治理环境污染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则体现了银行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2.环境资源税的征收与健全(www.daowen.com)
环境资源税的征收是使得企业为开发与使用资源埋单的直接途径。根据企业开发资源种类、存储量等因素的不同,对相关企业征收相应的资源税。
以有偿取代无偿是环境资源税改革的基本前提,面对着我国在资源税方面尚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2007年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文件中指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在矿产资源的税费征收方面,我国提出的改革思路是:以建立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以及资源勘探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使得矿产品在被使用过程中真正反映出其价值。为此,中央财政将建立地勘基金,并建立地勘投入与资源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督促相关企业承担资源开采中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以及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如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石油、天然气将在全国范围内“从价征收”,税率定为5%。并对石油及天然气资源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原油是开采的天然原油;天然气是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作为企业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经济制度保障,亦作为企业在利用资源时所应当承担的经济代价,资源税的征收是调节资源极差收益,促进资源合理开发,遏制资源乱挖滥采的有效方式。同时,资源税的征收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能够利用通过资源税的征收获得的财政收入,作为治理环境与形成完善的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合理机制的必要资金,从而投入进一步的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中去。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2014年3月6日,财政部长楼继伟也表示,今年将推进税制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我国于2008年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的研究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参与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初稿已经形成,环境资源税种的推行已是箭在弦上。
基于此,我们认为,环境资源税收制度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公平的思路。第一,实现在使用环境资源上的公平正义,即所有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上一律平等对待,既享有平等的权利,也负有同等的义务。所有主体都有平等资格,利用环境获取利益的机会,同时,都应对自己耗费环境资源承担相应的成本代价。第二,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确定纳税主体范围。对不同的污染标准征收不同数额的环境保护税,相同的污染标准则征收相同数额的环境保护税。第三,利用环境保护税,确定合理的征收对象,以纠正环境利益的分配不公,诸如,富人和穷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等,而不是因为社会主体的财力可以任意对环境的进行滥用。对环境资源的耗费的多少应是其缴纳的税收的标准,耗费越多缴纳越多,反之,则越少。这样可以确保富人与穷人在环境资源上的真正平等,在环境获益上达到基本的平衡。第四,确定合理的环境资源税收标准,使纳税人合理负税。环境资源税的征收,尤其不能阻碍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如有的做法,强制污染企业承担过重的污染责任,可能会使企业面临破产威胁,这也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设计环境保护税时,应保持环境资源税税收的平衡和稳定,既保护了环境资源,又不因这一税种的征收对经济发展有所阻碍。既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又能促进生产方式的改进。可以借鉴的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环境保护税专款专用制度,如法国将其95%的环境保护税收入都交由国家或者跨地区的机构进行专款专用。
环境资源保护税只是环境保护的手段之一。在对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开征环境保护税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除此以外,对环境的保护,还要引入市场机制,结合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手段,比如,在市场上推进环境资源指标交易,利用市场法则,使环境资源保护的动力和企业的内在利益动机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协同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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