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具体内容:绿色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具体内容:绿色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资源主要包括资源性产品、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可再生生物资源以及废弃物吸收能力五大类。政府对资源性产品的调控机制主要表现为通过资源定价的方式来调整市场配置中的不足,如成品油价格的形成机制,新能源补贴机制等。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具体内容:绿色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资源性产品、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可再生生物资源以及废弃物吸收能力五大类。不同性质的自然资源及其实际存储量的不同,需要我们在对其加以开采与利用前明确其属性,判断其稀缺程度,并赋予相应的资产产权,从而为接下来的市场配置提供有序的基础。

其中,资源性产品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对这些资源的占有并不平均。就我国而言,我国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1/4,石油、天然气的人均占有量更是仅为世界水平的1/5。尽管水本身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淡水资源正在迅速减少。许多河流由于被过度利用与污染已经失去了更新的能力,实际可利用的水资源愈加有限。由于水资源、化石燃料等资源性产品除了依靠市场配置外,由于其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会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及对生态的破坏,而这些环境成本并没有被包含在由市场配置的价格之中,因此需要政府对这一“外部性”的定价加入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并且考虑到代际之间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必须要划分出一定量的资源资产产权,以保证同一代之间、代际之间对资源的使用能够在较为平均、公平的前提下进行。政府对资源性产品的调控机制主要表现为通过资源定价的方式来调整市场配置中的不足,如成品油价格的形成机制,新能源补贴机制等。

对于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内在的可再生能源来说,其本身没有直接的资源资产产权的归属,然而,在对这些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同样出现了“间接的产权”,即人类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基础、设备投入才能够使这些能源被有效的利用,技术与设备的投入都将作为使用能源的成本,而成为对其拥有“间接产权”的重要指标。国家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等方式,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使得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支持,并通过对这一“间接成本”的有效控制降低了能源利用的价格。

生态产品是指能够维持生态安全,并保障生态调节功能,能够为人类通过良好的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如清洁的空气、纯净的水资源等都是生态产品的具体内容。生态产品的出现,能够帮助人们调节生存的自然环境与气候,如实现对水源的涵养、对水土的保持、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对噪音的吸附、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在现有的经济观念下,并不能对生态产品进行相应的市场配置,需要对其进行货币化的估量,即赋予其“相对的产权”。(www.daowen.com)

可再生生物资源指包括森林、野生动物在内的生物资源。可再生生物资源正以飞快的速度不断减少,就森林资源来说,约1万年前,地球上森林覆盖面积约占陆地面积的1/2,如今,地球森林资源从1万年前的62亿公顷,减少到了28亿公顷,且每年仍有约1450万公顷的森林正在消失。可再生生物资源呈现出竞争性与排他性,需要依靠政府给予其一定的产权界定,只有被界定了产权,才能进一步通过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配置。如我国正通过对林业资源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对其使用权、经营权进行界定,从而将林木资源真正变为承包者的生产资料,同时明确了其资产产权。

最后,废弃物吸收能力是包括生态系统对生物生产的废弃物和对人造废弃物的吸收。对于生物生产的废弃物的吸收,已经成为生态系统亿万年来形成的一种“消化”能力,生态系统能够通过对生物所生产的废弃物的吸收,保持生态系统本身的平衡与稳定。然而,人造废弃物给原本处于稳定状态的生态系统制造了过重的负担,如人类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大量的二氧化碳等,超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负载能力,导致了雾霾、温室效应等严重的环境问题。废弃物的吸收能力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需要政府干预,对其进行产权的界定,这就是排污权或排放权。全球范围内最显著的排放权是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订后,每个国家获得了相应的碳排放权,可以说,这是废弃物吸收能力的资产产权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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