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3],企业生产以发展人类社会的经济与提高人类日常生活水平为名,进行了长达数百年的掠夺式开采与生产活动。工业生产所造就的财富与物质使得原本在功利主义思想的支撑下而“师出有名”的生产活动更获得了合理性支撑,丰裕的物质满足使得人们在身处工业文明的同时助长了享乐主义,这实际上成了企业扩大生产的另一个动力与合理性所在。然而,纵观企业发展的历史,这些“成就”的获得同样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人类的共同生存所依赖的环境及能源,在企业生产中遭受了极为严重的破坏。甚至造成了当今人类生存与文明发展的严重阻碍,危机的产生、衍生与工业生产的发展相伴随。如果说企业生产以“造福人类”为名,那么,环境问题的产生直至威胁人类生产对于这些问题的制造者企业本身而言,亦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在各自的道路上坚定地进行着企业建设与自身的经济发展。然而,企业不仅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而存在,它同样不可避免地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必然需要遵循社会普遍道德并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来自现实、哲学与伦理三个层面,在任意一个层面上对企业生产作出的要求都将是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依据所在。
在现实层面上,人类生存环境在急骤的工业化进程中已进入了深刻的危机之中,环境问题不再是表象,而是深深植入人类繁衍与文明发展的极为严重的问题所在。这些问题的产生将人类生存推入一个尴尬的境地:生产作为人类所固有的生存方式的展开,仍将对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带来严重的破坏,然而,过长时间的积聚使得人类尚未有能力,合理地、在完全的意义上将这一生产形式转变为节能、高效的形式,这就意味着,问题的严重化将与人类的生存危机并存,而这一问题从根源上而言仍旧产生于人类活动。其中,企业生产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从工业文明初始帮助人们摆脱匍匐于上帝脚下的束缚,到为人类提供充裕的物质基础与为人们所需的种种产品;从影响人们的工作方式,到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改变,再到深刻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体系;从高效的生产方式到遍布全球、紧密联系的生产大网络……企业生产本身对人类生活与生产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向来呈现出跃跃欲试之势,而人类的现实生活在企业的影响中亦在不同的层面上发生着种种转变。当今,企业过于“活跃”的生产活动所带来的全球性的环境与环境问题,同样作为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而进入了人类的历史,企业生产活动所导致的人类生存所面临的问题,同样需要由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企业来承担。
在人类生存这一现实问题上,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是怎样把对人类生存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限度。这些不利因素包括企业生产活动中的废弃物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工业生产对自然资源、能源的过度开采而导致的资源、能源短缺甚至枯竭等。企业应当考虑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将资源利用的效率提高,从而提高经济效率,而非通过资源在数量上的不断扩大,以扩大生产规模去提高经济效益。企业生产作为人类经济社会实践的具体形式之一,企业生产应当考虑到作为世界范围内一个完整的系统“生态—经济—社会”的整体利益,企业生产亦应当着眼于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与安全,满足人类自身生产与发展的需要及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发展需要。企业所担负的相应责任将有助于其实现最终生态与经济双赢的发展目标。如果企业生产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所造成的损坏如企业所带给人类社会的福利一样巨大,那么,企业对人类生存所担负的责任应当同样巨大:“当人类的需要与利益同非人类生物的需要与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这种单向的实践选择的价值尺度,往往就很自然地为了人类的需要和利益,而牺牲非人类生物的需要与利益,往往会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人类的生存发展,最终只能是重蹈工业文明时代以牺牲生态环境为巨大代价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14],企业生产必须明确人类需要与非人类需要的关系,明确自身活动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明确自身责任意识与责任目标。
在哲学层面上,企业生产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首先体现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问题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15]在本体论意义上,人与人类社会都是从自然界发展进化而来的,可以说,自然是人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当马克思、恩格斯讨论自然环境是人与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自然生态基础问题时,其同时包含着这样的含义: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情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自己的产品的资料,”[16]自然界为作为劳动力本身的肉体生存提供了必需的生存资料,同时,为劳动提供了其所需的生产资料。就自然界对于人类生存与生产的基本性而言,企业作为生产主体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与能源、资源的节约所担负的责任将是人类从自然界获得所需的基本物质基础的保障。同样,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非正义性、非人道性和反自然性,不仅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而且在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对人的剥削和压迫,对于自然的掠夺破坏;在于资本主义对人与自然的摧残,对人与自然的价值的否定。”[17]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最为本质的意义上剥削了人与自然,那么,企业的生产作为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载体便给予这种“剥削”以具体形式。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态经济的学说,对近现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工业化发展与现代化进程中无限制的掠夺与征服,对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生态经济问题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马克思主义对于解决当今人类由于不断异化的思想与膨胀的欲望所导致的人心失调与人的全面自由、解放的问题,亦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意义上,企业首先所要承担的责任便是,在生产活动中调节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达到最低化,同时,降低对生态的干扰程度。其次,企业生产的最终目标是将产品应用于人类社会,因此,面对当下异化生产、异化消费日益严重的现象,企业生产应当担负起生产导向性作用,及通过具体生产内容的转变引导人们进行合理的消费。
在伦理层面上,环境义务及环境责任与环境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在获得对自然资源加以开采与利用的同时,应当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及能源、资源的节约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同时,环境伦理所包含的内容不只是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单线性关系,它同时包含着环境、企业与共享环境的人类自身。而对于企业来说,环境责任是环境伦理的重要范畴。环境伦理的产生首先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次体现出了人类在处理这一关系时的某些共通性。企业发展亦不能脱离环境伦理而进行纯粹的物质生产,企业与社会及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不仅是物质生产与物质消费的关系,同样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应当将自身对社会及社会成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加以考虑,从环境问题而言,企业如果能够将环境保护纳入自身生产活动范畴,那么,企业在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时更向社会与人类体现出一种生态关怀,这种关怀较之对其他任何强制约束的遵循都更为有力。(www.daowen.com)
以怒江电站开发为例。怒江电站的开发始终面临着相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与道德问题,并牵扯着开发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及生态关怀。怒江电站开发的首要问题是,如果单从经济效益来看,电站的开发与投入使用无疑能够为原本不富裕的怒江州带来巨大的经济发展契机,然而,电站开发对怒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对怒江两岸人民能够带来的实际利益,是开发项目进行前同样必须应当加以认真考虑与衡量的问题。首先,在对怒江生态环境的关怀上,如马克思所说:“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圣餐,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8]怒江开发需要面对的环境伦理与生态关怀问题正在于此,如何对待自然这一“无机的身体”?如何将人的尺度与其他对象的尺度相统一?在对怒江的开发建设中,必然对其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如何对其作出合适的补偿,则是环境伦理要求所要考验开发企业的内容。对于开发企业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以在对怒江的开发与建设中对人文及生态作出补偿:“首先,移民迁居地要尽善尽美,搬迁的居民得以安居乐业;第二,电站工程有美的设计和建造,混凝土大坝和电站机械的科学的施工和安装;第三,工程建设不仅有土木和机械工程,而且必须由河流和库区以及两岸的生物工程、生态工程,使河流、库区和整个流域的生物物种有良好的生存条件,得以繁衍生息发展繁荣;第四,制定和实施电站、库区和流域的科学管理体制,以确保电站、库区和流域生态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整个‘人—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19]。对于怒江人居环境与整体生态系统的保护,显然已经溢出了企业纯粹追求经济效益的范畴,而这作为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对人类自身及生态环境作出的考虑与行为的落实,确是企业环境责任意识的表现。实际上,在对自然的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实现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已非鲜有,2000多年的历史绵延中,都江堰便使岷江水灌溉成都平原;灵渠作为漕运被开发;京杭大运河成为我国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同时成为防洪与用以灌溉的重要资源……对自然的利用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人类活动与之获得和谐相处并非矛盾,将对自然的关怀、环境伦理纳入开发、利用过程中加以考虑的范畴,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同样能够得以实现。
此外,对于企业生产本身而言,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企业生产过程主要分为生产前期的资源开采与利用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生产过程中生产方式的选择,以及对资源、能源进行利用及生产产品本身的性质所承担的责任;整个生产过程后期在处理生产废弃物时所承担的责任。对于生产前期的资源开采与利用而言,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有偿使用与责任意识,即自然资源虽不是人类生产活动的产物,但同样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存在状态,企业因生产所需对其进行开采与利用时,应当以自然原本的状态为依据,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而进行无节制的开采与利用。对于整个自然环境来说,没有人能够作为其负责人对其进行负责,但同时,每一个对其加以利用的人或企业又都能够同样成为其直接的责任人,“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平等的,企业应当明确自身作为“责任人”的责任,将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及利用合理化与节约化。
在企业生产的方式选择上,面临环境污染与能源过量消耗等问题,企业同样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如果环境与能源所受到的消极影响来自企业生产活动本身,那么,企业就同样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其负责。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对环境受到污染所应当担负责任在最直接的意义上便是减少甚至排除企业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企业可以通过循环生产设备的使用等手段实现生产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的减量化。同时,对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本身而言,考虑淘汰那些在使用过程中将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及能源过量消耗的产品,代之以节能环保的产品,这是企业生产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有能力对消费者所能够选择到的产品类型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的意义在于,在保证消费者所获得的产品的实际效用的基础上,将消费者在产品的使用中会产生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及能源消耗降至最低。最后,在企业生产活动的末端——废弃物的处理上,企业应当遵循“谁排放,谁治理”的基本规则,将对废弃物排放的治理真正纳入企业自身生产过程中来,并作为企业责任加以落实。企业需要通过开发新的废弃物处理设备或建立废弃物循环系统,将第一轮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转化为能源投入下一轮的生产中,以降低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及能源的过度消耗。
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不同层面上包含着不同的内在要求,而不论在何种意义上探讨企业生产所应承担的责任,都将是基于人类共同的发展目标,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从而获得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础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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