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也叫制度理论,主要研究一个组织在其生存环境中所面对的内部或外部制度压力。该理论认为:第一,在影响组织运作状态的环境中,存在着三个具有约束性的维度,即该组织及其成员所处生存环境中的社会心理认知、行业性的行为规范以及法律和政府的管控;第二,测度组织生存和运作良好与否的标准在于,组织能否获取来自这三个维度对组织“合法性”的感知和支持;第三,组织的生存依赖于制度性环境和技术性环境的共同影响,而制度性环境和组织间的互动构成了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依据体制理论,体制主要有三大项目,第一类是与文化-认知(Cultural-cognitive)相关的体制项目,如社会价值观、习俗、象征代表等;第二类是规范类(Normative)的体制项目,如作业标准、专业伦理守则等;第三类是法规类(Regulative)的体制项目,如法律、政府行政命令等。组织除了处在一个由物质所组成的物理或有形环境以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环境,就是由认知、观念、文化、习俗、制度、社会价值观等因素所构成的体制环境。
体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体制理论当中相当重要的主题之一。体制理论认为,组织成员可以透过体制化的过程而建立起共同的承诺和一体感。组织最重要的任务,是去符合体制环境的要求,取得在群体中的正当性,以获得体制环境的支持,确保存续。因此,同一个组织社群里的组织,有越来越相同化的趋势。体制理论学者针对组织的相同化过程提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强制的过程,第二种是规范的过程,第三种是模仿的过程。强制的相同化来自政府的政策及法令的要求,规范的相同化大都来自专业机构的要求,模仿的相同化则是机构之间彼此观摩学习的结果,也受到管理潮流的影响。(www.daowen.com)
碳信息披露的体制化实质上是机构企业家利用碳信息披露的手段来实现公司治理变革的过程。机构企业家代表着一个有组织的群体的权力和利益,但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插手现有重要资源的管理,也较难跻身主流的管理领域。碳信息披露是一个政治性较强的项目,它不仅能通过对环境目标的关注、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程度和合法性的提高来改变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将影响整个能源系统治理结构。虽然碳信息披露项目宣称能达到“双赢”,但仍存在来自经理、股东等在传统治理机构中占统治地位的组织成员的抵制,因为报告的成本、采取行动的压力将对其市场地位构成某种威胁。因此,机构企业家试图利用战略的力量来改变这种治理格局。比如,CDP、INCR背后的环境责任经济联盟(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 Responsible Economics,以下简称CERES)无力创造碳信息披露的新的法律,也很难直接说服公司在碳信息披露报告方面进行投资,他们借助投资者在公司治理领域的战略角色,以及对以恰当方式将碳风险融入财务估价的需求,将投资者作为施力杠杆的支点,因为CDP、INCR相信,碳信息披露是碳交易市场的支撑,公司的环境业绩与其财务业绩正相关。借助机构投资者的力量使碳管理信息披露体制化的实质代表了一种民间治理,是民间力量利用信息披露机制向企业施压,使其构建和遵从环境和社会标准。因此,碳信息自愿披露趋势的增强体现了体制理论的强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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