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排放权交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研究。国外对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放权的配置研究,二是排放权的交易成本研究,三是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研究。目前,有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案共有三种: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及免费分配,其中公开拍卖和免费分配是较为常见的方式。Fullerton(2001)认为通过拍卖这种分配方式,排放权将会流向出价最高的排污企业。Glulder&Williams(1999)认为如果拍卖所得用来削减以前存在的税收扭曲,则拍卖方式的费用有效性要大于其他分配方式。免费分配又分为两种类型:根据企业的外生标准分配和基于产量分配,外生标准分配通常依据排污企业的历史排污量或者排污企业的历史产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其可获得的排放权数量;基于产量分配则是企业根据其当前的产量和单位产量的排放标准获得的排放权。Milliman(1989)的研究发现,与拍卖相比,外生标准分配更大程度上削弱了被管制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技术革新的积极性,技术革新会降低排放权的价值,从而降低排放权所有者的价值。Howe(1994)认为在纯外生标准分配政策下,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分配不到排放权,不得不向老企业购买排放权。在资产市场不完美或有利于老企业的市场势力存在的情况下,老企业将可能会利用排放权阻挠新的企业进入市场,在各个国家排污政策不同的情况下,外生标准分配可能为外资企业带来额外的收入。
传统排放权交易理论认为,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正规的、无摩擦的市场。但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运作的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信息的不充分性、交易不频繁等问题,还存在逐案谈判的问题。事实上,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交易成本。Stavins(1995)研究认为,交易成本是市场中产品的卖价与买价的差额,交易成本在市场中无处不在。如果边际交易成本不变,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治理责任和治理总成本,这与没有交易成本时的结果是相一致的;但边际交易成本增加时,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会影响企业的治理责任以及治理总成本。当某个企业的排放权初始配置有所增加时,则其污染治理的责任会有所减少,因而会导致治理总成本偏离有效均衡时的成本,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相反,当边际交易成本有所减少时,初始分配的偏离将会导致交易结果更接近有效均衡时的结果。Gangadharan(2000)通过研究表明,在排放权交易的初期,交易成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熟,交易成本的作用也会逐渐下降,这也解释了在排放权交易的初期阶段为什么市场交易不活跃。
当资源条件有限时,对排污企业应该加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及措施来确保企业遵守排污规则,该问题的解决是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的另一个重点。Stranlund(1999)研究了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外部监督及实施的问题,并研究了管制者应该如何分配资源来监督和处罚违规的企业。管制者应该在各个不同的企业合理地分配资源并增强监督力度来减少排放权交易系统中企业的违规行为。他认为当某个企业比其他企业污染多时,并不能说明该企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落后或生产工艺不合理,即企业的违规行为与内部特性无关。因而,当管制者在进行监督时应注重企业的外部特征分配资源。Grubb(1992)则认为如果是采用国际市场,那么建立一个与各国政府相联系,并负责管理国际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国际组织将是必要的,而且这个组织还必须有监督各国是否遵守排放限额,并对那些违反排放限额的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的权力。
关于排放权交易机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由于研究方法和侧重点的不同,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于经济社会影响的结论也会有所不同。Babiker等(2002)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发现排放权交易机制可能会导致福利减损,因为在贫困化增长的条件下,排放权交易中所获得的收益被贸易赤字及各种税收负面的互动关系抵消了。Kara等(2006)对发电企业、能源密集型产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就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够使电力市场中发电企业获得巨额的额外利益,由于电力价格上涨,钢铁企业和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损者。造纸业在能源密集型产业中可以获利。Lund(2007)研究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对能源密集型制造业的影响,结果发现排放权交易对经济中各个产业部门的影响有很大的差别,对钢铁和水泥企业的成本的影响是造纸企业和炼油企业的3~4倍。Vesterdal & Svendsen(2004)试图寻找一套在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分配排放许可证并具有政治可行性的分配方案,他们的研究表明无偿分配法则优于过去排放量的分配规则。Sijm等(2002)的研究发现,在采用由于一次性赠予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资本在各经济部门的转移对政策方案是敏感的,政策方案能够影响资本转移的规模和方向。然而这种资本的转移相对于工业产出比例来说是很小的。Fischerand Fox(2004)提出了一套在经济中各部门内部以及各部门之间分配的不同方案,其运行机理与拍卖收益再利用相似,即以产量为根本的许可证分配方案结合价值增值在行业分布的排放权分配方案能表现出类似于关税补贴的效应。这种分配方案将会产生最大的福利。在历史排放量的基础上,以产量为基础分配方式将对高污染行业的产出有支持作用,这些行业对碳减排的抵消作用更为明显,对于福利方面也最接近最大化。分配法则对于非能源密集型产业的产量和贸易也具有很强的敏感性。(www.daowen.com)
2.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内研究现状
相比国外关于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研究,我国起步较晚,研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排放权分配的研究。我国学者提出关于排放权免费分配的方法有:张志耀、张海明(2001)在提出排放权分配的三个原则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群体重心模型,他们认为在排放配额分配时,采用群体决策方法能够获得较为理想的分配方案。李寿德、王家祺(2003)分析了排放权交易在免费分配条件下的对市场结构的影响,提出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免费分配可能会使得潜在的进入者成为市场的垄断者。徐自力(2003)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了排污指标的定价策略,并比较分析了排污权交易下传统的环境税收征收条件下的排放污染物总量,并指出排污权交易的成功实施将会大大拉开超污企业和低污企业之间的实力,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市场上淘汰和驱除严重污染、无视污染治理的企业。肖江文等(2001)在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方式的基础上建立并分析了分配排放权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竞标拍卖方式是初始排放权的一种合理的分配方式,且投标人越多,管理机构所得收益越高。鲁炜、崔丽琴(2003)则认为我国应选择免费分配与公开拍卖相结合的模式。张颖、王勇(2005)认为虽然免费分配的模式对于制度的推广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市场化是排放权初始分配更加公平和更加必然的趋势。综上所述,我国关于免费分配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较多,但关于定价出售和拍卖的研究还相对欠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在起步的阶段,真正意义上的排污交易政策、规则及市场都没有正式形成,因而采取免费分配模式可能会更具现实意义。
关于排放权交易体系影响的研究。马中、吴健等(2002)在分析总结了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一体化政策对环境经济、环境管理、企业管理及宏观经济等领域的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实施控制总量与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条件。肖江文等(2003)在建立了寡头垄断条件下的排放权交易博弈模型,分析了在政府发放不同数量的许可证时不同生产成本和治污成本的寡头企业的交易均衡,提出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排放权交易并不一定有益,反而会导致高价格和低产出率的市场均衡。陈德沏、李寿德、蒋馥(2004)研究了当产品市场是寡头垄断时,排放权市场与产品市场相关联的环境中,排放权交易对寡头垄断市场的影响,并研究了管理部门如何进行有效地分配排放权以减少由垄断效应导致的社会福利的减损。王万山、廖卫东(2003)从排放权市场的初始产权界定交易制度安排上分析我国排放权市场运行低效的原因,并进行经济学分析和制度设计。何建坤、刘滨、陈文颖等(2004)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公平”性问题进行了系统讨论,认为在未来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原则上,应该坚持“一个产权”“两次分配”的原则。徐玉高、何建坤(2000)评述了当前学术及谈判上所提出的影响较大的公平原则及分配未来排放权的模型,认为自然债务模型、能源需求模型比较有效。李寿德(2001)提出构建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应对排放权进行立法等法制建设、完善排放权交易制度以及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管制,以便进行利益关系的和谐,消除各种经济主体之间、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来保障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序性,实现利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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