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共图书馆动漫服务研究》日本图书馆法及动漫文化调查

《公共图书馆动漫服务研究》日本图书馆法及动漫文化调查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图书馆法》第一章第二条将图书馆定义为:收集、整理、保存图书、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提供给一般公众利用,以有利于其文化修养、调查研究、消遣娱乐为目的的设施。[2]日本人对动漫的喜爱,并不仅限于发烧友小圈子。动漫是日本的主流文化之一,一般公众对它都有阅读观赏需求。

《公共图书馆动漫服务研究》日本图书馆法及动漫文化调查

最初人们在讨论图书馆收藏漫画的必要性问题的时候,除了注意到现实需求的确存在之外,还从图书馆行业内部所确立的原则性条款当中寻找依据。194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颁布《公共图书馆宣言》。该宣言中指出:“各年龄群体的图书馆用户必须能够找到与其需求相关的资料。”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79年修订《图书馆自由宣言》,它强调图书馆有收集资料的自由,图书馆保存的资料,不因一时来自于社会的要求,或个人的、组织的、团体的压力和干涉而废弃。[1]人们援引宣言中原则性的阐释,来支持图书馆收藏动漫

儿童和青少年是在成年人之后成为公共图书馆服务对象的。很早的时候,公共图书馆把大约14岁以下的儿童排除在图书馆之外。现代的公共图书馆认识到应该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提供服务。动漫爱好者虽然跨越各个年龄层,但很多研究表明,青少年是其中的主力军,他们处在儿童和成年人之间,有着自身的文化特色,需要图书馆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国际图联的《图书馆青少年服务指南》把青少年定义在12—18岁之间,强调图书馆在资源建设时应当注意“提供印刷类的资料,如书籍、杂志、海报、小册子、漫画书、插图小说、盲文以及符号语言等”。这里的漫画书和插图小说都属于动漫资料。

这些颁布于不同时期的宣言、指南等文件,实际上都是图书馆界在长期的实践活动当中,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一次次修改、确认和公示,最后使图书馆界在观念与认识上达成某种共识。这些文件虽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但在图书馆的实际工作中却有着重要的引导意义,它们为图书馆服务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方向。(www.daowen.com)

图书馆服务要规范,读者权益要得到保障,最为根本的保障还是来自于法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来保护和约束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日本《图书馆法》第一章第二条将图书馆定义为:收集、整理、保存图书、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提供给一般公众利用,以有利于其文化修养、调查研究、消遣娱乐为目的的设施。[2]日本人对动漫的喜爱,并不仅限于发烧友小圈子。动漫是日本的主流文化之一,一般公众对它都有阅读观赏需求。因此动漫可以构成图书馆收集的“必要的资料”。

不仅日本图书馆界认识到图书馆收藏动漫的必要性。2007年,美国青少年图书馆服务协会(YALSA)建立了高品质青少年漫画小说委员会(The Great Graphic Novels for Teens Committee)。该委员会共有11名工作人员,包括学校和公共图书馆的馆员,大部分成员有选择和使用漫画类资料的背景和经验。他们负责每年推出一个高品质漫画小说推荐榜单,供图书馆参考。什么样的漫画才能进入这个榜单呢?该委员有自己的选书标准,除了要与ALA颁布的《图书馆权利法案》不相违背之外,委员会还给出了专门的选书准则。他们不仅要重视图书的品质,更要关注它们对青少年读者的吸引力。这个委员每年公布的榜单对青少年服务馆员在选择漫画资料方面,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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