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半个世纪坚持不懈的努力,五大湖流域基本恢复了流域生态良性循环。北美五大湖流域开发成功的经验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核心的在于政府的管控与治理,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归纳起来主要有:
1.统一的管理机构是流域管理的制度保障
流域管理机构是流域管理、监督、技术保障的主体,其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公共决策平台,具有独一性。北美五大湖流域管理机构是依据相关立法、协议或政府授权而建立。2004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总统令,成立了“五大湖区域性合作特别工作组(简称GLITF)”,作为五大湖最高管理权利机构。同时,GLITF下设机构有环境保护署、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国家公园管理局、美国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局、住房和城市发展局、海岸安全局等,在最高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下,从而从整体层面使相关政策得以落实,如在发布的“五大湖恢复行动计划”(2015—2019)中,美国政府将在既有保护工作的基础之上,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清理湖区、预防和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减少富营养化导致的有害藻类暴发、恢复栖息地以保护本地物种。
2.出台专属于北美五大湖流域内的法律(www.daowen.com)
美国和加拿大通过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的协商,制定了《双边边境水域条约》,并且两个国家内也出台了针对性的法律文件,从而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法规体系,包括国际间的法律,以及国内通过议院设定有关环保方面的规范与法律,如《净水法案》、《综合环境补偿法案》、《净化空气法案》等,以及针对自然资源而出台的相关法案,如《濒危物种法案》。上述系列法律、法规的运用,是在法律层面上为五大湖流域政府管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3.政府的投入是北美五大湖流域管理的经济后盾
在美国环保局2010年—2014年行动计划中,联邦政府安排的4.75亿美元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实施:河道有毒物质点源清除(1.47亿美元)、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与恢复(1.05亿美元)、近岸污染防治(0.97亿美元)、外来物种防治(0.6亿美元)、恢复计划的评估与监测(0.65亿美元)。不仅有联邦政府的投入,流域的经济投入手段也是多样化的,其中政府投入、项目投入和流域机构服务收费是流域管理的主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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