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的含义
长期以来,不同的研究领域对“质量”一词有着不同的界定。英语“quality”一词源于拉丁文“quails”,指某一实体(entity)的性质,基本上是价值无涉或是价值中立。也就是说,质量只描述事实,不做价值判断或好坏区分。现代英语中仍保留了“quali⁃ty”的这一词义,但对词义做了进一步的扩展,纳入了优质、高质量的含义,比如“quali⁃ty education”(高质量教育)显然已经包含了价值判断。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对质量及其相关术语做了明确定义,把“质量”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征之总和”。
可见,教育学领域存在着两类“质量”概念。一是程度说。这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界定方式,常被界定为教育水平高低和效果优劣的程度,最终体现在教育培养对象的质量上。二是特性说,如有学者将教育质量定义为“教育满足个人和社会显现的和潜在教育需要能力的特性”[1]。程度说与特性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质量的不同内涵,是对质量的双重规定。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质量是实体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特性的总和,具有实体客观特性和价值属性。主体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评价实体的某些特性。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需求。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条件下会表现出不同的需要,从而做出不同的质量判断和质量评价。
(二)教育质量
究竟什么是教育质量?学界尚未得出统一的观点,不过人们普遍认可“质量就是生命”的观点。
国外最早对教育质量进行论述的是胡森博士,他于1987年发表了一篇名为《论教育质量》的文章,他在文中对教育质量下了这样的定义:教育质量是指学校里进行某种教育活动的目标达到什么程度。其并指出质量的标准既可以指绝对的或“准则参照”,也可以指相对的或“常模参照”[2]。艾斯丁关于教育质量的分类,是国外有关文献中被广为引用的教育质量定义,也是某些外部教育质量评判机构据以评价学校质量并对之进行分等时所经常采用的依据。艾斯丁认为学校的质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至少有四种不同的含义,即学校的声望等级、可得到的资源、学生成果和学生天赋的发展或增值。[3]巴纳特认为,常见的教育质量观有三类,即相对主义的、绝对主义的和发展主义的。[4]
国内学者也对教育质量的内涵进行了探讨。顾明远教授认为教育质量是对教育水平高低和效果优劣的评价,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其衡量标准是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前者规定受教育者的一般质量要求,亦是教育的根本质量要求;后者规定受教育者的具体质量要求,是衡量人才是否合格的质量标准。[5]谢彦红认为教育质量是教育机构在遵循客观规律与科学发展的自身逻辑基础上,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培养的学生、创造的知识以及提供的服务满足社会现实和长远需要的充分程度。[6]王敏将教育质量定义为教育满足个人和社会显现的和潜在的教育需要能力的特性。[7]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人们在界定教育质量时常常把什么是教育质量,影响教育质量的因素、教育质量的测量和评价相结合。
综上所述,本书将教育质量定义为: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满足个体和社会的教育需要的特性。“个体”是指每个学生,“社会”是个复合概念,可以理解为学生以外的其他相关个体,包括家长、教师、政府、社区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等。教育质量既具有客观性——反映教育的某种内在属性,又具有主观性——它与主体的需要和价值判断相关联,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个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价由于各自立场和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差异。(www.daowen.com)
(三)幼教机构保教质量
幼教机构的保教质量作为质量和教育质量的下位概念,可以依据质量和教育质量的基本内涵来界定,即幼教机构保教质量是幼教机构所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满足个体和社会教育需要的特性。幼教机构的教育必须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这是幼教机构的本体价值;幼教机构承担着为家长参加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其社会生活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任务,即满足社会其他系统如家长、教师、社区的需要,则是幼教机构的社会(或外在)价值。
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幼教机构基本的价值追求,幼教机构对社会其他需求(如家长、教师和社区的需求)的满足不能违背这个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因此,幼儿是幼教机构保教量体系中最根本的价值主体。
(四)幼教机构保教质量评价
幼教机构保育和教育质量的发展现状是对幼教机构保育教育质量所达到的现实状况进行的评价性描述。因此,对幼教机构保育和教育质量发展现状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幼儿园等机构的保育教育质量的评价活动得以实现。
评价作为一种活动,渗透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中国的文字中,“评价”是评定价值的简称。《辞海(第六版)》对“评价”的解释是:评定货物价格;评论价值高低。台湾版的《中文大辞典》对该词的解释是:评(平)定其价值也。在英语中,“evaluate”(评价)也是从“value”(价值)这一词根变化而来的,其前缀“e”具有“引出”“出自”之意。《朗文当代英语词典》对该词的解释是:计算价值或程度。可见,评价与价值是密不可分的。美国学者格朗兰德在1971年则以一种极为简明的公式表述了评价的内涵:评价=测量(量的记述)或非测量(质的记述)+价值判断。
评价在活动中往往蕴含对人或事物的价值判断。因此,在评价中就有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之分。评价主体就是发起和进行评价的活动者。评价客体就是评价活动所指向的人或物。在价值论中,评价者常常代表价值主体的利益,对价值事实进行评价,或者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合二为一,对他自身与价值客体构成的价值事实进行评价。
幼教机构的保教质量蕴含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价值事实)进行评价的过程。其中,评价主体作为外在的评价者对客体进行评价,必须以幼儿(最根本的价值主体)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尺度,因此评价主体必须对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有准确的认识,并代表幼儿的利益进行评价。幼教机构保教质量评价则应是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保育和教育实践活动(广义)对幼儿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可见,幼教机构保教质量评价实质上是对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保育和教育实践活动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的程度所进行的价值判断。评价标准是进行价值判断的基本前提和基础。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适切性是评价主体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评价客体的价值尺度和界限。因此,确定幼教机构保育和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时,应考虑两个重要因素: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和幼教机构保育、教育实践活动的现实状况。其中,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前者,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幼教机构保教质量评价必须以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尺度,代表幼儿的利益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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