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专业督导这一概念范畴中包含着众多概念,如“督导”“教育督导”“专业督导”等,对其概念范畴的把握可以尝试通过层层聚焦、概念澄清的方式进行。同时,厘清“督导”“教育督导”等概念,也是深刻把握“学前教育专业督导”要义的必然过程。
(一)督导
现代意义上的“督导”一词最早来源于家电行业,顾名思义,督导就是监督与指导。督导最早是指对制造产品、提供服务的人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拥有特定职权的人。督导者必须对组织尽义务,并处于一种承上启下的地位。“督”的本义是监管、查看。“导”的本义是引领、教育、激发。《说文解字》称:“督,察也”,译为有洞察力的师长去监管、查看。“导,引也”,更多的是疏导、激发、教育的意思。常见的督导有教育部门派驻学校的教育督导、商业组织派驻生产场所的生产督导等。
(二)教育督导
不同的学者根据其研究背景、价值取向、研究目的及教育理念对教育督导的概念有不同的阐释。刘淑兰认为: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机关的人员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督导的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的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精密的观察、调查和考核,进而做出审慎的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2]孙绵涛则认为教育督导就是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本身的规律、原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视察和考查,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评估,肯定其成绩,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今后的工作提出积极性的建议,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保证教育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改进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的活动。[3]黄葳认为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的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视察、评估、监督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过程。[4]可见,这些学者更多的是从功能性的角度去理解教育督导,通过监督和指导,对教育工作做出分析与评价,从而提高教育的公平和质量。
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其实施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2012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中指出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可见,我国的政策法规明确指出教育督导包括两个方面,即督学和督政。督学指的是对学校教育机构进行的监督与指导,主体是教育督导机构,客体是学校教育机构;督政指的是对政府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与指导,主体是教育督导机构,客体是政府。(www.daowen.com)
根据以上对教育督导的概念、内容、目标等方面的分析,在此将其定义为:根据国家相应的政策法规,教育督导机构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对政府部门和学校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过程,从而促进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
(三)学前教育专业督导
学前教育专业督导即针对学前教育专业领域进行的督导,是教育督导的下位概念,也包括督学和督政两个部分。学前教育专业督导是学校教育督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有所区别,学前教育专业督导的核心是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和提升质量。《学前教育督导评分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专业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育教学、安全卫生这几个方面来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以及指导。
因此,学前教育专业督导即通过对学前教育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贯彻,从而促使学前教育机构实施的保育和教育能够帮助每一个学前儿童发展与学习,尤其是处境不利的儿童。学前教育专业督导的实施主体是学前教育专业督导机构,实施对象是学前教育机构及相关行政部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