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督导在我国发展可追溯至周朝,根据《礼记》中的记载,在周朝,我国已建立了天子视学制度。我国“视学”和教育评价,实际上就是世界教育督导的萌芽。教育督导具有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双重职能,是保障和提升学前教育机构质量水平的重要手段。进行学前教育专业督导也是政府保障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新形势下学前教育专业督导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又如何转向?
教育督导在我国发展可追溯至周朝,根据《礼记》中的记载,在周朝,我国已建立了天子视学制度。我国“视学”和教育评价,实际上就是世界教育督导的萌芽。[1]
近年来,学前教育迎来蓬勃发展,随着第一期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完成,到2016年,我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已经达到77.4%,2017年,我国第三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开始,要求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要达到85%。在保障入园机会的同时,提升质量是我国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教育督导具有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双重职能,是保障和提升学前教育机构质量水平的重要手段。学前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对学前教育发展进行管理,学前教育专业督导是政府管理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途径。进行学前教育专业督导也是政府保障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www.daowen.com)
2012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使得教育督导工作整体步入法制化轨道。该条例明确了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界定了教育督导的实施主体和督导对象及工作内容,并将督学的范围从过去的以中小学为主扩大到所有教育机构,进而使得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有了相应的法律基础。那么,学前教育专业督导如何实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有效提升,如何科学地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指导?新形势下学前教育专业督导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又如何转向?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支持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实践?基于以上问题本章节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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