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捐赠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学前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政府应采取多种举措,鼓励企业、个人和基金组织向幼儿园捐资。同时,也可通过减免捐赠企业税收、授予捐赠者个人名誉性职务、赋予捐赠个人或团体对幼教机构的冠名权、放宽教育基金会与儿童基金会的审批权等举措,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也可将捐资助学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考核之中,作为评估企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依据。
社会捐赠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学前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例如美国犹他州优质学前教育项目(The Utah High Quality Preschool Program)采用社会影响力投资(Social Im⁃pact Bond,简称SIB)模式,运用市场规则并借助社会资本投入干预处境不利儿童的学前教育。该项目由企业进行投资,向最有可能受益的处境不利幼儿提供已被研究证实有效的学前教育服务,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评估项目效果,以判断投资方是否获得项目经济效益,填补了政府财政投入缺口,同时降低了政府财政投入的风险与成本,转变了政府财政投资思路,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做法。[49]
而社会捐赠的氛围在我国尚未形成,有限的社会捐赠经费也主要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或一些拥有较高社会声望的高校,幼儿园获得的社会捐资屈指可数。政府应采取多种举措,鼓励企业、个人和基金组织向幼儿园捐资。其根本途径在于立法,虽然我国已正式颁布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其针对性不强,对一些具体事宜如捐赠经费的使用和监管,捐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问题鲜有提及。建议政府从国内实际出发,以此法的精神要领为指导思想,借鉴西方立法,制定专门的教育捐赠法。同时,也可通过减免捐赠企业税收、授予捐赠者个人名誉性职务、赋予捐赠个人或团体对幼教机构的冠名权、放宽教育基金会与儿童基金会的审批权等举措,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也可将捐资助学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考核之中,作为评估企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依据。(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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