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强调教育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层、社会发展中起着“筛选器”“稳定器”“平衡器”的作用。正如石中英所说:教育公平的缺失或受到损害,将极大地影响到其他领域的社会公平,使得其他领域的社会不平等得以延续并进一步放大。因此,促进和扩大教育公平,是缩小和克服形形色色的社会不平等,反对社会排斥,鼓励社会流动、社会参与和社会团结的必由之路。[14]从教育公平理论出发,教育均衡发展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在物质层面上追求教育资源优化而均衡的配置;在制度层面上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在意识层面上关注每个儿童全面而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由于教育系统自身的复杂性,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教育均衡就有不同的认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层次论”“条件论”和“阶段论”。[15]首先,层次论认为教育均衡包含三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一是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三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衡,[16]即袁春林所说的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和教育结构均衡。王璐从对象层面将教育均衡发展理论概括为三个层面:宏观层面的区域均衡、中观层面的学校均衡和微观层面的社会群体均衡。[17]其次,条件论认为教育均衡发展就是要相对公平地考虑社会各阶层成员,尤其关注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基本需要,合理均衡地优化教育资源,为每一个受教育者提供一个公平的受教育环境,尽可能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起点拥有相对公平的入学机会,保证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能获得大致均等的教育条件,保证教育结果都实现了儿童潜能的最大化发挥。最后,阶段论认为教育均衡发展大致包括低水平均衡阶段、初级均衡阶段、高级均衡阶段和高水平均衡阶段。[18]与低水平均衡阶段追求教育机会均等,即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初级均衡阶段追求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确保教育资源合理配置,表现为教育过程和教育条件均衡。高级均衡阶段要求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加强学校内部建设,追求教育质量均等。高水平均衡阶段教育资源丰富,实现优化配置,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相对均等的教育,实现教育结构均等。
教育均衡发展观,是人们对教育均衡发展内涵的深刻认识,对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推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均衡发展其内涵表现为:第一,教育均衡发展是整体发展。均衡发展不是限制发达地区、优质学校和强势群体的发展,而是要在教育公平思想指导下,针对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现象,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扶持基础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弱势群体和农村学校,逐步缩小教育差距,促进教育整体发展。第二,教育均衡发展是有特色的发展。均衡发展绝不是教育的平均主义,不是把高水平的拉下来,低水平、低层次地进行整齐划一发展,而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分类发展,实现特色化、高水平的发展。第三,教育均衡发展是持续发展。教育的均衡发展就是一个“平衡—不平衡—平衡”不断螺旋上升的动态过程,关注的是整体教学质量提升的过程,而不仅仅是静态的教育结果。教育均衡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教育过程中关注人的存在,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中心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教育机会的公平性为前提,即每个适龄儿童在教育起点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二,以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为本,即将整体的发展与个体的发展统一起来,将个体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统一起来。第三,以满足基本需要为本,即必须不断满足受教育者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第四,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保障,即追求区域协调发展、学校协调发展、群体协调发展,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建设,提升教育质量。第五,以尊重个性和承认差别为原则,追求多样性、个性化和特色化的教育,为不同生长环境下的受教育者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和学习机会。(www.daowen.com)
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是国内学术界和实践界中比较火热和持久的发展理念,该理念的提出是学前教育公平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因此,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是学前教育公平发展衍生的概念,其本质仍然是服务于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孙柳青认为教育均衡是关于教育资源分配和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与结果状态的描述,其本身包含着公平、平等的含义,但是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对象都要同等对待,即采取平均主义的方式来对教育资源进行分配。[19]翟青阁认为教育均衡实质上是指在教育公平思想和教育平等原则的支配下,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受平等待遇的教育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教育政策和法律制度。[20]肖雄辉认为区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是指同一个区域的幼儿、学前教育工作者、学前教育机构等均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和机会。[21]从上述学者关于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目标是追求学前教育公平发展,但其强调学前教育发展的起点、过程与结果层面的公平并非标准同一的,而是在基于现实差异的基础上追求同等发展与相对平衡发展。翟青阁认为教育均衡发展从狭义上是指教育责任主体(指一级政府或学校等)通过获得相对均等的资源实现均衡、协调的发展,广义上是指受教育群体通过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权利、条件和资源从而实现均衡的发展。[22]王振存认为区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分为低位均衡和高位均衡两个阶段,低位均衡是高位均衡的发展必经阶段和基础,高位均衡是低位均衡的发展目标与价值追求,高位均衡追求高效优质、均衡特色,是一个长期、动态、辩证的螺旋式上升的历史发展过程,是有形与无形、起点过程与结果、数量与质量、局部与整体、静态与动态的统一。[23]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的均衡性发展理念以差异为导向,以区域为载体,旨在缩小同一区域内的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园际差异,以及不同区域之间学前教育的整体差异,因此,学前教育的均衡性发展主要强调的是质量意义上的公平,强调的是每一个儿童都能够享受到同等质量程度的学前教育服务。我国在推行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的同时,也强调学前教育的均衡性发展,意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充分实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首先,在实现均衡发展中,我们要避免过度依赖国家的普惠性政策,避免“等、靠、要”思想,要积极开发与利用学前教育系统内部的均衡资源与力量,因此,区域层面的学前教育整体发展将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管理立足点,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带动作用、优质园与品牌园的辐射牵引作用,通过合作联动建立区域性学前教育发展的共同体,在比、学、赶、超中实现发展。其次,我们追求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并不是等质发展,避免“千园一律”,而是强调学前教育质量发展的相对性,充分尊重地区之间、幼儿园之间的差异,把差异转化为优势,通过合作联动来实现内涵式发展,最终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趋于均衡发展局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