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沼泽及湖泊等。蓄滞洪区应是防洪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有确定的保护目标(或对象)及相应的运用规则。编制防洪规划时,根据洪水特性和防护对象的要求,在河流中下游选择具有一定蓄洪容积的低洼地区作为蓄滞洪区,以便将水库不能控制、河道无力宣泄的那一部分“超额洪水”暂时滞蓄起来,再相机排入河道,达到减轻下游洪水威胁的目的。
我国现有蓄滞洪区,大多在历史上就是各大江河高水行洪时形成的一些湖泊、沼泽和经常蓄水的洼地,是大洪水的调节场所,它在防洪减灾中的作用早就受到重视,并作为流域防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蓄滞洪区土地肥沃、水草丰美,因此早在2000年前人们就开始在这里进行垦殖。在现代,蓄滞洪区依然是洪泛平原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垦殖实践中,那里的人们形成了“水进我退,水退我进”的蓄洪垦殖土地利用策略。为了更好发挥蓄滞洪区在防洪和垦殖两方面的功能,陆续为蓄滞洪区修建进水闸、退水闸,在蓄滞洪区周边兴建围堤和隔堤,在蓄滞洪区内修建安全设施等,形成了现代蓄滞洪区的一般性模式。
可见,蓄滞洪区对其所保护的下游地区城市和设施而言,起到“使洪水远离人类”的作用,且需修建一些辅助工程,因此可视蓄滞洪区是其下游城市和设施的一种防洪减灾工程措施;但就蓄滞洪区自身的防洪而言,那里的人们长期以来实行“水进我退,水退我进”的蓄洪垦殖土地利用策略,体现了人类与洪水协调相处的积极思想,因此蓄滞洪区自身防洪减灾是采用非工程处理技术。就流域整体而言,蓄滞洪区具有防洪减灾工程措施和非工程处理技术的双重功能。(www.daowen.com)
值得指出的是,蓄滞洪区作为防洪规划中制定的防洪减灾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具有设计概念的,因此它应当在一定的设计洪水条件下运用。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情况下,将更加充分发挥蓄滞洪区的作用,并且允许突破在设计标准下规定的运用条件的约束,但必须采取非常安全措施以保障蓄滞洪区内居民的安全并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蓄滞洪区在中国防洪减灾中的特殊重要性,是由中国的自然地理特征和社会经济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中国河流上游山区集流面积广大而中下游河势平坦,在东亚季风气候背景下,极易形成特大洪水和连续洪水,且洪水年内和年际变化很大,这样的洪水特性不可能被水库和堤防完全控制,必须留有蓄滞洪区作为临时泛滥场所;另一方面,中国主要城市大部分分布在七大江河中下游,百万人以上有防洪任务的城市GDP约占全国GDP的80%,而且这些城市大多是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中心,因此在出现特大洪水的紧急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舍小局,保大局”的防洪策略,暂时牺牲蓄滞洪区的局部利益,保护大城市和国家重要设施,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但是,“暂时牺牲”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蓄滞洪区人民的发展权利,否则同样是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家规定蓄滞洪区除享受有关扶持和补偿、救助的政策、建设必要的安全设施外,还需控制人口增长,并对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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