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保险的主要思路是平摊洪水损失的费用,以使社会相关部门能够负担得起洪水损失的费用,这涉及到对费用在时间和人口上的平摊问题,利用最少的外部投资,在对遭受损失的以外地区产生很少或没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建立起一种平衡机制,以减少洪灾对社会的影响。保险的功能是把不确定的、稀遇的和巨额的灾害损失风险,转化为确定性的、稳定的和小量的开支。由于洪水的产生有一定频率,特大洪水发生的几率较小,因此,采用洪水保险来减缓由于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成为一种可行和适当的方式。
洪水保险不同于其他控制洪水损失的方法,其他方法是减少每一次洪水所造成的损失,而洪水保险则将洪水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分摊。尽管洪水保险并不能减少洪水损失的费用,但是,它常常是对洪泛区管理战略措施的补充手段,而这些管理战略措施确实可以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洪水保险应以洪水风险图为依据。洪水威胁大的土地使用者应承担较高的洪水保险费用,因而应给予较高的保险率。洪水保险属于防洪非工程处理技术之一,一般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后者更有利于限制洪泛区的不合理开发。凡参加洪水保险者,按规定保险费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单位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洪水淹没损失后,保险机构按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实施洪水保险的主要目的是:①通过对不同风险度区域收取不同费率,对新开发者课以高费率,以限制在洪泛区的不合理开发;②洪灾后受灾者能得到赔偿,有利于加速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并可减少国家对洪灾的救济经费,从而可减小洪灾对社会的影响。
美国是实行洪水保险较早的国家。为加强防洪减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已开始重视洪水保险的研究,1956年国会通过了《联邦灾害保险法》,创设联邦洪水保险制度,希望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一方面,可以部分抵消洪水高风险地区地价低廉的诱惑;另一方面,能减轻政府的救灾财政负担。美国联邦政府建立国家洪水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由于洪灾损失的逐步升级而使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在这期间,防洪保险是民间探险公司承担的,但由洪水灾害损失预测困难很大,一场大的洪水可以导致数家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公司对从事防洪保险没有积极性,防洪保险工作遇到许多困难,因此,洪水保险在开始执行时并不很顺利。
1965年美国联邦政府、议会及保险公司共同协商解决洪水保险问题,196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国会授权住宅与城市建设部组建了联邦保险管理局(简称FI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由美国地质调查局等政府机构负责绘制洪水淹没面积图,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面积为法定的洪泛区,联邦洪水保险事务局(FIA)负责编制洪水保险费率图标明洪泛区内各区段的保险费率。在法定洪泛区范围内的社区,在洪水保险费率图颁布之日起的一年内必须参加保险,逾期将处以罚款。银行不得向未参加保险的社区发放基建贷款。受灾后美国联邦政府也取消对这些社区的受灾补助及减免税收的权利。
洪水保险在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得到了推广和应用,而且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一些发展家如匈牙利、印度和菲律宾等也在陆续研究和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社会的进步一步发展,洪水保险必将成为世界各国防洪减灾的一项重要的非工程处理技术。
(二)洪水保险前期工作
(1)在洪水风险图基础上绘制洪泛区各种频率洪水损失分布图,即保险率图,以确定洪水风险度。
(2)制定各区的洪水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例,如确定自愿性与强制性洪水保险对象等。
(3)开展宣传,发动公众参加保险。
(三)洪水保险范围
洪水保险范围:对选定的财产或固定资产项目在遭受洪水损失时为其提供保险;固定资产保险项目包括:①房屋:建筑物和(或)其内部的财产;②工商企业;③农田建筑物:建筑物、设备及辅助设施;④车辆、机械;⑤作物;⑥农场家畜;⑦土地价值,即由水土流失、盐碱化或由洪水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土地价值的降低;⑧公共财产:道路、桥梁、建筑物、堤坝、供水设施、通讯设施等。
(四)灾情核查与保险理赔
核灾工作应提高科技含量,将遥感、GIS、洪水模拟与损失评估等技术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合理的核保和理赔专家。
(五)洪水保险的优缺点(www.daowen.com)
1.洪水保险的优点
(1)洪水保险使洪水受害人立即可以得到的经济上的救助。保险可使投保人尽快恢复家园,尽快从洪水的损失中恢复经济,解除在遭受自然灾害之后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可以减轻对人们心理上造成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在发生自然灾害后的很长时间内常常存在。
(2)鼓励财产所有者为他们未来的洪水损失做储备。
(3)洪水保险可以减少对救灾机构的需求。洪水保险可以使救灾机构在洪水过后有效执行他们的救灾目标,即对那些没有能力投保的人们实施救助。
(4)洪水保险有利于加强其他政策措施对洪泛区的管理。①阻止易受洪水危害地区的再开发,以及加强采取避洪防护措施。如加高房屋基础或者使用防护能力强的建筑材料;②鼓励当地政府采取合理的土地利用决策,对退出保险的制裁和公众对保险费率的了解都具有鼓励作用;③核实洪泛区的有关资料、改进警报系统,以及如何以经济行约的方式增加减洪工程;④提醒那些在易遭洪水袭击而不能被提供洪水保险地区的住户或潜在的住户们,受损失后将面临自负后果;⑤洪水保险会鼓励对新技术的投入和有效的利用土地。
2.洪水保险的缺点
(1)洪水保险并不能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它不能减少洪水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它只是将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分摊。
(2)洪水保险涉及交易费用。洪水保险中包括市场运作、风险分级、政策等费用,以及用户评估费用。另外,需要民众有较高的防御风险意识。
(3)洪水保险可能会面临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参加或投保不足的问题。在自愿参加投保的机制下,可能会导致洪泛区的许多住户不参加保险或者没有充分投保。一些住户可能会认为基于洪水评估而确定的保险费率无法承受或是认为太高。
(4)由于洪水保险是洪水损失在更广的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摊,有可能会鼓励当地政府加大对洪泛区的开发,因为洪水损失费用将会由洪水保险来承担。因此,防洪规划就显得更加重要。
(5)要收集用于计算保险费率的风险信息资料可能是很昂贵的。这与费率计划的复杂程度有关,也与对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控制机制有关。为了通过法律的审查,可能需要相当详细的风险信息资料。
(六)我国的洪水保险现状问题
1949年中国建立了保险公司,由国家统一经营保险事业,在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对暴雨、洪水、海啸、冰凌、泥石流等所造成的灾害负赔偿责任,并在全国一些地区推行。这对受灾后安定居民生活,恢复正常生产,减少国家救济费用等,发挥了一定作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保险业务,并对洪水保险开展了相关的研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如综合型洪水保险、定向型洪水保险、专业型洪水保险等,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与教训。自90年代以来,全国洪涝灾害的保险赔款累积近200亿元,对受灾投保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受灾家庭重建家园,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防洪减灾历来比较注重工程措施方面,洪水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在我国发展缓慢,还处于初步的研究和探索阶段,洪水保险系统没有形成科学的补偿机制,不能够充分调动包括政府、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居民个人等各种社会因素的积极性,洪水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未正式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目前,我国洪水保险试行通用型保险、定向型洪水保险、集资型洪水保险及强制性全国洪水保险等4种模型。其中以强制性全国洪水保险为最符合我国洪水灾害特点的模式。国家已经开始探讨将洪水保险作为加强洪水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它将洪水保险作为独立险种,由国家颁布洪水保险法,实行全国性洪水保险;确定统一开发规划和管理,建立洪水保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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