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是指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支付的对象、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工资支付的数额、违反工资支付的处理办法和法律责任等。其基本要求如下。
1.货币支付
我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只有以货币方式支付工资,才能准确地反映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和应得的报酬,才能真正满足劳动者自身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愿望,保障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2.按时支付
工资一般应当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3.足额支付
足额支付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全部数额向劳动者实际支付。禁止以各种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对于确需代扣的,代扣的项目和额度必须依法进行限制。(www.daowen.com)
4.向劳动者本人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列出应发工资额及其项目、扣款额及其项目、实发工资额等;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先进人物介绍
申纪兰
申纪兰,女,汉族,中共党员,1929年12月出生,山西平顺人,曾任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党总支副书记,第一届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她积极维护新中国妇女劳动权利,倡导并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写入宪法。改革开放以来,她勇于改革,大胆创新,为发展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推动老区经济建设和老区人民脱贫攻坚做出巨大贡献,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脱贫攻坚‘奋进奖’”“改革先锋”等称号。
她是一位普通的农家妇女,也是唯一连任13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几十年来,她初心不变,奋斗不止,为当地脱贫和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用她自己的话说,“按照党的要求干,就没有什么干不成的事。”申纪兰1929年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山南底村。抗战时期,她就担任过村里纺花织布小组的组长。一嫁到西沟村,她就积极参加劳动。1951年,西沟村成立初级农业合作社时,她成了副社长。这对奉行“好男走到县,好女不出院”古训的山里人来说,已让人刮目相看。但在她心里,有一个坎始终过不去:为啥妇女的劳动报酬要少一半?申纪兰介绍说,按照当时的分工计酬方式,如果男人干一天活记10个工分,那么妇女只能记5个,不平等的报酬又挫伤着妇女的劳动积极性。村里本来是男女共同协作劳动的,经申纪兰申请,社里专门给女社员划出一块地,和男社员进行劳动竞赛。被发动起来的妇女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始终在田间争分夺秒。最后,女社员赢得了竞赛。到1952年,西沟村已经实现了“男女干一样的活,应记一样的工分”。1954年9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申纪兰提出的“男女同工同酬”倡议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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