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刘少奇的哲学思想研究成果

刘少奇的哲学思想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不要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的政策”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待生产资料私有制问题。这“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制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从历史的观点和50年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来看,刘少奇关于不要过早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基础的观点,尽管有些个别言词“走了火”,“但本质上还是对的”。

刘少奇的哲学思想研究成果

与不要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的政策”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待生产资料私有制问题。我们过去理解的社会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在一般意义上讲是对的。但是,究竟何时消灭私有制,在什么历史条件下消灭私有制,却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不少国家的共产党对此都做过艰辛的探索,走了许多弯路。

我们党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发生过三次大的争论。第一次是1950年春天围绕东北富农问题展开的争论。高岗主张土改后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无须有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他认为“单干不合法”,强迫农民参加互助组,并要“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刘少奇不同意高岗的主张,认为“东北土改后农村经济开始向上发展了”,“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是建筑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上,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将来70%的农民有了三匹马,互助组就会缩小,因为中农更多了,他能够单干了。这是好现象”。他还认为,“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互助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党员生产发家了”,“将来在实行集体化时,又能交公,这种富农党员也是好党员”。“现在的农民党员,是可以单干的。我们的党规党法上允许党员单干而且允许雇人,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32]毛泽东得知他们的争论后,对刘少奇表示“不满”[33]。后来,高岗以及林彪、“四人帮”都抓住这个问题,向刘少奇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第二次是1951年围绕山西发展合作社问题而展开的争论。山西省委主张,扶植与增强互助组内“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趋势,引导互助组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并明确规定“公共积累,按成员享有,一人一票,出组不带”。农业生产合作社“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例”。这“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制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刘少奇对这种主张表示反对,并做了批评。他说:“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这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他还批评说,有人主张“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没有强大的国营工业,就不能有全体规模的集体化。”“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这样的集体化道路,是一种完全的空想。”当毛泽东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并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还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34]刘少奇接受了毛泽东的批评,并在不同场合做了检讨。

第三次是1955年6月下旬,围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速度问题展开的争论。刘少奇和邓子恢主张由现有的65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增加35万个,即“发展到100万个以后就关一下门”,并强调“在合作化工作中必须坚持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而毛泽东主张在现有65万个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左右,即达到130万个左右的合作社。为此发生了大发展和小发展之争。这次争论,从形式看是合作社发展速度之争,但实质上是两种指导思想之争。刘少奇、邓子恢强调生产关系的改造一定要同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相适应,要考虑客观条件提供的可能性,要有利于达到增加生产的目的;而毛泽东则侧重强调要通过加快生产关系的改造来大力发展生产力。早在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讲话时,就批评了刘少奇的“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观点,并明确提出:“所谓过渡时期,就是很剧烈很深刻的变动。按照它的社会的深刻性来说,资本主义到十五年基本绝种了。过去枪炮激烈,不决定资本主义绝种。”[35]在这场争论中,当他在谈到加快合作化动因时又说:“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是很没有良心哩!马克思主义是那么凶哩,良心是不多哩,就是要使帝国主义绝种,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在这一方面,良心少一点好。我们有些同志太仁慈,不厉害。就是说,不那么马克思主义。”[36]他的这种批评,似乎是说生产关系的改变可以不顾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而且改变得越快,就越发展生产力。从此之后,加快了“三大改造”的步伐。从1955年夏季开始,以批判“小脚女人走路”为先导,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一马当先,带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改造高潮,大体只用了一年的时间,就完成了本来需要12年左右(从1956年算起)才能完成的任务。接着,经过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1958年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依据急于叫“资本主义绝种”的认识,制定了一系列“批资本主义”“堵资本主义”“割资本主义尾巴”,鼓励人们“大干快上”,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20世纪50年代,我们党发生三次争论的实质,就是在土改后的农村,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的情况下,农村乃至全国要不要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能不能立即动摇、削弱或否定私有制的基础?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从历史的观点和50年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来看,刘少奇关于不要过早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基础的观点,尽管有些个别言词“走了火”,“但本质上还是对的”。[37](www.daowen.com)

在那个时期,我们党还没有切实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而是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列宁关于消灭阶级和私有制的论断。社会主义是要消灭阶级和私有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但是,这个历史任务的最后完成,不是单靠群众运动和政治斗争的办法所能奏效的,而要靠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即与生产力的发展相联系。私有制、阶级是在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而又发展不足的基础上产生的,而它们的最后灭亡有待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达不到相当高的水平,私有制是“根绝”不了的。一个国家可以单独建成社会主义,而不能单独进入无私有制、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我们共产党人对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应该有个清醒的认识了。应该说,早在50年代,刘少奇关于东北土改后,允许农民“拴车马雇工”,鼓励党员“带头致富”的观点,批评山西省委关于用“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的办法,过早地“动摇、消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基础”的观点,以及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为条件的观点等等,从本质上说,都是以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依据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精辟地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38]毛泽东在领导中国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依据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理论,也提出过一些很好的思想。比如,早在《论联合政府》中,他明确讲:“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他还说:“有些人不了解共产党人为什么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倡它的发展。我们的回答是这样简单: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它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现在中国是多了一个外国的帝国主义和一个本国的封建主义,而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地,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39]1953年6月15日,他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又说道:“鉴于资本主义经济在数量上是不可忽视的……所以目前一脚踢开资本主义是不能的,也没有资格。现在,一辆汽车、拖拉机……不能造,就发野心一脚踢开不对。”[40]到1956年12月,他在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还明确提出:“可以开设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41]毛泽东这些好思想是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的,实际上是想在中国继续实行一段“新经济政策”,这与刘少奇主张在中国不要过早地否定私有制基础的观点是一致的。

邓小平1980年指出:“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社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前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更好一些”[42]。这个问题真正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在我国现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进而把生产关系的变革切实建立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客观需要的基础上,这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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