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所谓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劳动者相应数量的,经过社会必要扣除之后的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马克思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49]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都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1958年,毛泽东尖锐地批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是剥夺农民。1962年,毛泽东在主持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明确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必须坚持和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刘少奇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而且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做了具体论述。1957年4月27日,在上海市委党员干部大会上,他作了《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在这个讲话中,他把分配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提出来。他说:“人民内部矛盾还特别表现在分配问题上面”[50],“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分配的原则是按劳取酬,公平合理。如果不按劳取酬,不公平合理,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按劳取酬贯彻得比较好,分配得公平合理,大家满意,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51]。在这里,刘少奇提出了发展生产力与分配的关系问题。
分配问题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能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因为物质资料还不十分丰富,不能做到按需分配。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个人除了占有必需的少量的生活资料之外,大量的生活资料基本上由国家、集体占有,个人得到生活资料必须经过按劳分配的途径。因此,分配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不论是住房、物质待遇、生活消费品,还是升等升级等,都涉及分配问题。分配问题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热情。分配关系调整得好,就会极大地鼓舞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刘少奇讲:“不是讲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吗?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表现在什么地方?我看是大量地表现在分配问题上。”因此,“我建议同志们要好好研究这个分配问题”。[52](www.daowen.com)
刘少奇认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反对平均主义。社会主义不是平均主义,共产主义也不是平均主义。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我们的交换原则是等价交换。到共产主义阶段,我们的分配原则将是按需分配。“否认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把平均主义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混淆起来,甚至认为平均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这是极端错误的,是同人民的利益根本抵触的。”[53]毛泽东讲,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刘少奇说:“无论何时何地,我们在分配和交换的问题上,在拟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时候,都不能忘记毛泽东同志的这个马克思主义的观点。”[54]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把关心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社会,物质利益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1962年1月27日,刘少奇在“七千人大会”上,明确指出:“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的同时,必须对人民群众不断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这项工作同适当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逐步改善人民生活,密切地结合起来。”[55]这就是说,物质的奖励是必要的,但不能只靠物质刺激。应该强调树立共产主义的道德和理想,教育人民群众要艰苦奋斗,不应当只管个人利益和目前利益,而忽视全国的和长远的利益。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刘少奇也反对否定物质利益的错误。早在1954年,他就批评一些地方只强调政治挂帅,否定物质利益的错误倾向。他提出要给予对国家对人民有功的人员奖励,并形成一种制度。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他更明确地提出,我们“应当保证职工的工资收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并且继续贯彻执行按劳取酬的原则,改进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56],“应当坚持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配政策”[57]。1962年3月21日,在第十八次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中他再次指出:“按劳分配,等价交换,这是社会主义整个阶段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是这几年,我们违反了这两个原则,犯了一平二调的错误,就是犯了刮‘共产’风的错误以及其他平均主义的错误。”[58]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刘少奇坚持物质利益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完全正确的,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必须坚决地认真地贯彻和执行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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