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指出:“我们历来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21]毛泽东把民主和专政这两方面的职能同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联系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的丰富和发展。
民主方法是解决人民内部各种矛盾的最基本的方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因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即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在1942年,我们曾经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这种民主的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22]“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整个人民内部继续推广和更好地运用这个方法,要求所有的工厂、合作社、商店、学校、机关、团体,总之,六亿人口,都采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23]
刘少奇在许多讲话和论著中,也是反复强调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1951年,他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中就明确讲,对处理国营工厂中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有两种不同的人,站在两种相反的立场上,采取两种根本相反的处理方针和政策”[24]。一种人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的敌人,即反革命分子,他们站在反对工人阶级和人民的立场上,“利用矛盾的斗争性及双方的一切弱点”,进行挑拨,来推动与促进这个矛盾的斗争和破裂,以达到他们反革命的破坏的目的。另一种是工人阶级和人民中的觉悟分子、共产党人,他们站在工人阶级和人民的立场上,“利用矛盾的统一性及双方的一切优点,来推动和促进这个矛盾的和解和妥协(经过适当的斗争),以达到双方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行生产的目的”[25]。在这里,刘少奇提出了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要注意利用“矛盾的统一性,及双方的一切优点”,来推动矛盾的和解和妥协这样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对这个问题我们是不理解、不重视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矛盾都是统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体,但是,“矛盾的最基本的性质是矛盾的统一性”[26],而人民内部矛盾、党内的矛盾更是如此。“对党内的矛盾和斗争,我们的方针是利用矛盾的统一性,不是去扩大它的斗争性。”[27]
人们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究竟采取哪一种方针和政策,是由人们对问题所持的立场决定的,是由人们牵涉到这个问题的矛盾中所站立的地位来决定的。他们或者站在矛盾之外、矛盾之上,或者站在矛盾之中的某一个方面,各自从自己站立的地位即立场出发来决定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方针、态度和办法,或者利用矛盾的统一性促进矛盾的和解,或者利用矛盾的斗争性促进矛盾的冲突和破裂。在处理矛盾过程中,人们在矛盾中所站立的地位相同,他们就会有共同的立场;在矛盾中所站立的地位如果不同,他们也就会有不同的立场。人们有共同的立场,双方可以采取矛盾和解的方针。如果人们在矛盾中所站立的地位不同,或者说立场根本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采取使矛盾和解的方针,那对于促进矛盾的和解是更有利的,可以得到相反相成的效果。因为任何矛盾的合作和和解都是相互的、有条件的,而促进矛盾的斗争则是只要一方面就可以的,是无条件的,绝对的”[28]。刘少奇在这里对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和政策的分析是精辟而深刻的。
1957年4月27日,刘少奇在上海党员干部会议上,又明确指出:“当着矛盾表现为对抗的时候,要去解决矛盾,就要强调斗争。当着矛盾表现为非对抗性的时候,我们就不采取斗争的办法而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办法来解决。”[29]他说,我们在主观上没有必要去故意地、人为地使斗争激烈化,使斗争紧张起来,似乎非要斗一下我们才舒服,不斗一下就不过瘾。当然,“我们也不害怕斗争,在需要用强硬的斗争的办法来解决矛盾的时候,我们是不吝惜斗争的。我们采取什么方针和方法来解决矛盾,不是凭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客观矛盾的性质决定的”[30]。这就是说,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只在必要的时候才采取强力的办法、压服的办法。凡是可以采取说服、教育、团结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都是采取说服、教育、团结的办法。“我们就是主张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要用和风细雨的办法,要用小民主的办法。”[31]1962年5月23日,刘少奇在同中央政法小组谈话时指出,这几年的政法工作,就问题方面来说,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就是说随随便便,马马虎虎,没有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清楚地、严格地、细致地区分开来。”[32]过去我们犯了不少错误,但是,主要的错误是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对付敌人的专政的办法来处理自己人的问题,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这是个根本错误。他说:“这不是共产党的方法,而是国民党作风,是站在人民之上,向人民施用压力。”[33]
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同时还必须辅以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可缺少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身就是民主和法制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制度,是不能脱离社会主义法制而独立存在的。毛泽东说:“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34]1962年5月23日,刘少奇同中央政法小组谈话时也明确讲,我们的政法机关要担负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任务。过去,我们一般认为公安局、法院只是处理敌我矛盾的机关,实践证明,这样认识问题有片面性。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国家也是教育机关。他说:“要把人民教育成共产主义者,不光是靠学校教育。你们是专政工具,同时也有教育人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任务。”[35]对这个问题,过去我们不认识,结果犯了打击面过宽的错误。比如,劳动教养本来是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的,而往往采用处理敌我问题一样的办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敌人是专政机关,对人民来说,要成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集训等,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辅助手段。在人民内部只讲民主不讲法制不是马克思主义。现实生活证明,人民内部的许多问题,单靠说服教育解决不了,必须靠法制机关绳之以法。人民中间有人犯了法,哪怕是高级干部,也要受到法律制止或制裁。当然,这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有原则区别。总之,我们要努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6]。(www.daowen.com)
为了贯彻用民主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和政策,刘少奇在1957年4月27日上海党员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几个错误观点进行了分析。他对这几个错误观点的分析,至今还是很有意义的。
一是关于站在人民之上的观点。有的领导人把本单位的群众看作是属于自己管的手下人。有的干部认为,我是管你们的,而你们是归我管的;你们应该听我的话,而我可以不听你们的话。这是什么态度?刘少奇说:“我想这个态度是官僚主义的态度,是根本错误的态度。”[37]刘少奇批评的这种官僚主义态度,1957年存在,现在也是存在的。这样的干部不是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一分子,不是把自己看作人民的公仆,而是把自己放在与人民对立的地位。这种观点,不是无产阶级观点,不是群众观点,而是剥削阶级观点、官僚主义观点。恩格斯曾经讲过,要防止国家经济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我们的党、政府,国家经济机关、教育机关的领导人本来是人民的公仆、社会的公仆,但现在有的干部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人民的老爷,把人民群众当作仆人。刘少奇说:“我们所有的领导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没有权利当老爷。”[38]我们的领导干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时候,只有把人民群众,即把普通的工人、普通的农民、普通的知识分子、普通的学生当作跟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群众才信任我们,才能把事情办好。
二是关于只去分清群众的是非,而不分清领导人的是非的观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是分清是非问题。有的领导人只分清别人的是非,而不分清自己的是非。自己不分,别人去分他的是非,他又不准。而且有的领导人在分群众的是非时,只讲群众非,抹杀群众中的是。而讲到自己,只讲自己的是,不讲自己的非。“结果就是这样:非的就是群众,是的就是‘老子’。”[39]这是片面的,不符合事实的。这种观点,不能正确地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
三是关于“以力服人,不是以理服人”的观点。有的领导人处理群众问题,是用力量去压服,而不是用道理去说服。群众中间闹起事来,他们不是想尽法子使群众闹事解消,使矛盾缓和,不是强调团结和统一,而是强调斗争,使矛盾激化起来。刘少奇说:“这是违背上面所讲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的。人民内部的事情应该缓和,应该妥协解决。”[40]
四是关于“把人民内部的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的观点。这是几十年来的一个严重教训。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凡是群众中间闹起事来,有的领导人就去分群众的界线,问人家的动机,查人家的历史,甚至当作反革命事件处理。如果把人民群众当作敌人,这就根本错了,实际上是把自己当作人民的敌人了。当然,对待犯官僚主义错误的人,群众里面也有过分的,也需要教育。因为,“除开特别恶劣的、顽固的官僚主义者以外,对于一般犯官僚主义错误的人,还是应该从团结出发,经过批评,达到团结”[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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