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我国现代环境法诞生以来,作为应对当时环境问题的法律手段,环境法具有很强的应急性和临时性,加之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原则性、抽象性过多过重,行政权力过大过滥,形成政府越管制社会越逃避管制的局面,导致环境治理绩效不足。应当能够看到,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决定环境法不可能是暂时的应急之法,在紧急情况下匆忙制定的制度也无法保证一定是稳定和长久的制度。应重新建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保障环境治理的正常运行。
我国学者颜士鹏在明确市场经济条件环境法经济激励确立的正当性的前提下,阐述了环境法经济激励机制的一般原理,指出我国环境经济手段种类不够健全,现行环境立法中规定的经济手段对市场主体刺激力度不够,未能调动市场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环境经济手段还留有计划经济色彩,环境立法有待完善。进而主张建立和完善环境税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押金退款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使我国环境法经济激励机制能得以有机地运行。[19]
环境治理是一个“国家、社会、市场”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随着问题的日益复杂,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已难以为继,可采用多元主体多种制度安排的环境治理形式。随着公民社会力量的增强、各种自发的志愿者活动的增多、企业在关注利润的同时更关注环境问题,有理由相信构建环境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具有可行性。该模式的实质是通过建立一种在微观领域对政府、市场的作用进行补充或替代的制度形态,使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构建该模式应从简化政府环境管制,确立环境行政管理综合决策机制,构筑公众参与基础,建立政企合作关系入手,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的发展。最后,需要强调,环境治理不是万能的,虽然它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过程中的不足,但它也有内在的局限。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强制力,它也不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特殊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事实上,有效的环境治理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之上,是对国家和市场化手段的补充。[20]
【注释】
[1]范纯:《法律视野下的日本式经济体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6页。
[2]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55页。
[3]朱德米:《从行政主导到合作管理: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转型》,载《上海管理科学》2008年第2期,第61页。
[4]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环境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170页。
[5]于立深、周丽:《环境治理的契约模式》,载《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6月第3期,第76—77页。
[6]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499页。
[7][日本]原田尚彦:《环境法》,弘文堂,1984年4月初版第2次印刷,第171—172页。
[8]吕承华:《环境治理范式的演进与环境自觉行动》,载《中国环境管理》,2004年4月第1辑,第36页。
[9]李金龙、游高端:《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依赖与创新》,载《求实》,2009年3月,第56—57页。(www.daowen.com)
[10]聂国卿:《我国转型时期的环境治理对策》,载《华东经济管理》,2002年4月第16卷第2期,第32页。
[11]童志锋、黄家亮:《通过法律的治理:双重困境与双管齐下》,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90页。
[12]小林、杨建军、周晶:《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发展与完善的思考》,载《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6月第9卷第2期,第77页。
[13]王蕴波:《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合法性分析》,载《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119页。
[14]朱珊、邵军义:《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研究》,载《生态经济》,2008年第3期,第139页。
[15]樊根耀:《我国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的基本取向》,载《求索》,2004年12月,第115页。
[16]张小平:《全球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69页。
[17]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
[18]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76页。
[19]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