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主要国家的环境治理实践来看,环境治理具体原则不断显现,主要包括:高水平保护原则、防备原则、预防原则、源头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一体化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节约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原则、综合污染防治原则等。受篇幅所限,本文重点阐述源头原则、一体化原则和综合污染防治原则。
(一)源头原则。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环保战略是废物管理和污染控制,环境法规主要以末端处理为主。为了有效减轻废物和污染,改变环保消极被动的局面,对污染控制战略进行了调整,从污染源头进行控制。1984年,美国将《固体废物处置法》改为《资源保护回收法》,宣布从固体废物产生开始实行全过程管理和废物减量化原则。1992年,美国已有26个州通过了实行源削减法规,之后源削减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使美国的环境保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欧洲为了改变末端治理状态,在1982~1986年的《欧盟第三个环境行动规划》中提出在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以后在第四和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中均提出源头控制。源头原则是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通过采用技术、工艺、管理、教育等手段,在污染没有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源头原则重视事前控制和源头控制,实行全过程管理,体现了当代环境治理思想的精华。[2]
(二)一体化原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委员会通过发布绿皮书和白皮书的方式,促进将环境纳入共同体其他政策的讨论和制定。在《欧盟第四个环境行动规划》中作了进一步阐述,在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中得到加强。总的来说,一体化原则就是将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纳入其他欧盟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欧盟环境政策范围已不断扩大,影响到农业、地区发展等欧盟的决策制度。在一体化原则的可操作性方面,主要是通过法院决定,肯定一体化原则功能,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一体化原则的实施。应当说,该原则体现了欧洲环境政策和法律的一体化特点,反映了当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对于指导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三)综合污染防治原则。在欧洲,综合污染控制首先出现在1982~1986年的《欧盟第三个环境行动规划》,号召成员国实行污染综合防治。1992年《欧盟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强调,改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包括与综合污染控制方法相联系的许可证制度。1996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综合污染防治指令》,标志着该原则正在化为可以实施的具体制度。总的来说,该原则重视公众参与,强调将控制环境污染的政策和手段综合起来,集中了当代环境保护战略和环境管理思想,使环境管理思想更加全面、科学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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