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制的价值趋向,还有效率的背后是不以生态价值作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并且保护资源总量和质量控制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影响后代人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的限度之内,实现经济、自然、社会“三赢价值”,即生态安全价值。所谓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结构是否受到破坏,生态功能是否受到损害。当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质量或数量出现异常时,则表明该生态系统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处于生态不安全状态。因此,安全包含两重含义:一是生态系统自身是否安全,其自身结构是否受到破坏;二是生态系统对人类是否安全,即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
应当说,每一种生物都对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都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中发挥着自己的特殊的功能。[37]随着生态文明和生态伦理文化的发展,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尤其是人与地球生态的关系,讲究合理利用,重视二者的相互依存,实现共存共荣,协同进化,有利于未来人的利益,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有利于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
目前,生态安全已成为全球话题,其原因既存在“发展不足”,又有“发展加快”的因素。发展不足造成的生态危机是人类尚没有能力抑制住以往资源衰竭、环境退化的势头,为了生存进行毁林造地、围湖垦田等掠夺性开发,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森林草原退化,出现荒漠化、物种减少。同时,制度的缺陷和技术的落后继续造成资源的低效利用。发展过快造成的生态危机是,某些地方为了加快膨胀经济总量、迅速提高生活水平,使整个社会和每个人都消费了更多的产出,更大量地占用和消耗耕地、能源、水资源等稀缺资源。同时,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又缺乏有效的制约,因而生产、生活对环境污染更严重,甚至引起全球气候的变化,危及整个人类生存环境。
从人类需要的角度来说,安全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在1943年出版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理论》一书中,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生理需求包括对食物、水、空气和住房等需求都是生理需求,这类需求的级别最低,人们在转向较高层次的需求之前,总是尽力满足这类需求。安全需求包括对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的需求。其次分别是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回归自然、生态发展安全等系人类最低层次的需求,作为体现和保障这些人类需求的循环经济法具有重要的人性化意义。
需要指出,生态安全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国家责任,直接涉及国家法定职能,与宪法、行政法有紧密联系。生态安全对国家安全的法律含义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基于对环境安全的不同理解,它涉及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加强我国生态安全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利于使符合和平与发展的科学的生态安全理论为更多的国家所认同。需要强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生态安全对法理学提出了一些挑战。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将极大地促进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
总之,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如果能按照循环经济普适性价值、时代性价值、生态安全价值的引领,确立我国21世纪的发展战略选择,那么,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大有改观。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了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分三个阶段实现基本战略目标:第一,短期目标是从2005~2010年,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将构筑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援体系、技术革新体系,形成激励与规制并重的效率机制;第二,中期目标从2011~2020年,基本形成具备循环经济特征的经济、社会体制,构筑管理循环型社会的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第三,长期目标从2021~2050年全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主要指标,以及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生态环境有质的飞跃。当然,实现这一目标仍须艰苦地持续地努力。
【注释】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诉讼程序的法哲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2]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2003年10月版,第390页。
[3]汪劲:《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43页。
[4]别涛:《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见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页。
[5]高媛:《环境诉讼的公益性及诉讼法保障探析》,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101页。
[6]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263页。
[7]齐树洁:《环境诉讼与当事人适格》,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页。
[8]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58页。
[9]焦保华:《浅析环境诉讼的若干特点与现实意义》,载《干旱环境监测》,1996年12月第10卷第4期,第227页。
[10]唐艳辉:《环境诉讼发展需要排除几大障碍》,载《中国环境报》,2007年11月29日。
[11]张兰、孙绍伟:《我国环境诉讼的困境及原因剖析》,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第23卷第6期,第78页。
[12]钭晓东:《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科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33页。
[1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2003年1月第2次印刷,第207页。
[14]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5]贺善侃:《当代中国转型期社会形态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学林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22页。
[16]齐树洁:《司法理念的更新:从对抗到协同》,载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36页。(www.daowen.com)
[17]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25页。
[18]村松昭夫:《日本公害审判制度的改进与律师的作用》,载王灿法:《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207页。
[19]蒋兰香:《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7页。
[20]王秀梅、杜澎:《论环境刑法的概念与特性》,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5期,第10页。
[21]蒋兰香:《环境刑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6页。
[22]杜澎:《环境刑法的基本原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9月,第45页。
[23]张光君:《环境刑法新理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4月,第66页。
[24]白平则:《我国环境刑法法益论析》,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第11页。
[25]中山研一等:《环境刑法概说》,日本成文堂,2003年10月版,第13页。
[26]刘岭岭、吕欣:《环境刑法伦理基础之反思》,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9期,第57页。
[27]游伟、肖晚祥:《环境刑法的伦理属性及其立法选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100页。
[28]付立忠:《论我国环境刑法的最新发展》,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66页。
[29]张光君:《环境刑法新理念》,中国西南政法大学论文,2006年4月,第55页。
[30]蔡秉坤、李清宇:《大法系环境刑法重大问题的比较与借鉴》,栽《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9月,第102页。
[31]四川循环经济研究中心: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和制度保障,载冯之浚、孙佑海:《循环经济在实践》,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0页。
[32]张天柱:《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实践进展》,载冯之浚、孙佑海:《循环经济在实践》,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
[33]冯之浚:《循环经济与立法研究》,载冯之浚、孙佑海:《循环经济在实践》,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34]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8页。
[35]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21页。
[36]曹明德:《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37]白平则:《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环境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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