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制的普适性价值,又称基本价值,即得到普遍肯定的,不管在什么文化当中,基本上得到普遍追求的价值。如个人免受恐惧和强制的自由、公正、和平、安全和繁荣(或者经济福利),[34]此外,对经济法理念或价值体系还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如自由、公平、效率、安全等。[35]但是价值体系往往存在相互依赖性,比如,较高程度的繁荣会导致更多的经济福利,而且因为有了更多的物资来保证安全;但是,价值之间还会存在冲突,比如较大的个人自由意味着较少的和平,较多的繁荣还可能带来社会发展的生态危机。因此,考察普适价值成为分析循环经济法律价值的首要任务。
循环经济法制具有经济法的普适性价值。应当肯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化带来财富增长已成为人们的普遍观念。但市场机制所具有的财富增长的功能,只有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来。当市场出现垄断、外部性、信息非对称性时,市场机制就会失灵。市场失灵将导致生产或消费的非效率,以及社会财富增长的停顿甚至消减。而资源天然所具有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双重属性,又使外部性成为循环经济的内生效应。资源的双重属性决定我们在利用资源的不同功能时会产生不同的“物品效应”,而“物品效应”又通常与外部效应紧密相连。资源的经济属性显现资源的“私人品”效应,厂商或消费者能够通过市场获得资源的全部经济价值;资源的生态属性显现出资源的“公共品”效应,厂商或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就可无偿获得资源的全部生态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我们对资源的经济价值具有“精打细算”、“适度消费”的市场理性,但对于资源的生态价值却具有“坐享其成”、“过度消费”的自利理性。这种市场理性和自利理性导致我们的经济发展往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并呈现出不可持续性。然而人类是需要持续发展的,这就需要寻求一种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共同增进的发展模式,即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转化”资源生态价值的“公共品”属性,使其具有“私人品”的市场属性,能够与资源的经济价值一起,参与市场机制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双重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循环经济的核心在于实现资源生态价值的市场化。但要实现资源生态价值的市场化,靠市场本身不可能达到目的,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在此,我们需把握一点,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只是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一旦市场失灵得到控制,政府就应让位于市场本身发挥作用。(www.daowen.com)
市场经济的缺陷导致了人类社会经济的不可持续的发展: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历史证明其效率是非常高的,但经济运行的现实告诉我们,市场有其本身所不能克服的缺陷,即市场失灵:从企业的角度看,经济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动机使其经济增长建立在贪婪索取和大量消耗环境资源的基础之上。因而就出现了片面追求高利润、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情况。从国家来看,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指标是GDP和GNP,世界各国以GDP或者GNP的增长作为考察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实力和发展进步的唯一指标。GDP或者GNP不考虑由于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所引起的自然灾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从产品价格的角度来看,产品价格不能全面反映生产的成本,导致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大打折扣,在目前的产品价格中仅反映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成本,而与资源开采使用有关的环境成本以及由于当代人过度开采资源造成对后代人的利益损失没有考虑在内,外部性普遍存在,当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是缺乏效率的。因此,政府干预市场,为市场提供合法必要的介入,市场失灵及其本身的缺陷才能得到弥补。经济法作为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普适性的价值(如效率、实质公平等)自然适用于循环经济这一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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