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制是由循环经济基本法和若干单行法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基本法起统率作用,规定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责任等。单行法则是对基本法的落实和细化,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使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得到切实实现,最终形成一个以基本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具体落实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指出,法制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基础和根本保障,尤其是直接的法律、法规对循环经济的建立起着绝对性作用。因为法律可以明确政府、生产者和社会公众等各个角色的权利和责任,可使人们行为有事先预期,这是有效实现循环经济的基础。真正实行循环必定会触动经济主体的利益,会对他们的行为造成极大的约束,必须借助制度保障才能得以实现。需要通过建立环境税制度、绿色GDP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建构起循环经济的保障机制。
需要指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包含纵向结构体系和横向结构体系。纵向结构体系是从宪法到基本法、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法规的层级关系。横向结构体系涉及循环经济发展的诸多平行的相关法律部门,如《清洁生产法》、《物资回收利用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能源法》等平行的法律部门。我国已经开始了循环经济实践,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企业微观层次的清洁生产行为作了规范,还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了规范。然而,这仅仅是循环经济法制的一部分,我国还缺少能够涵盖各项循环经济法规的基本法,缺少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角度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支撑和保障循环经济就显得非常必要。
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一个社会里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多次重复博弈所达到的均衡结果。为了保证这种博弈过程能够稳定、持续进行下去,制度保障体系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31]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对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不仅引起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的改变,而且会导致行为规则发生变化。法律规范因其固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特点,适合作为评价准则和行为准则。当新生产方式尚未完全确立之前,社会成员在传统生产观念、方式导向下的旧的生产、经济行为,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才能改变。当然,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范式,也需要相应的道德规范的指导。但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由于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所以,加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显得比道德教育更为迫切。(www.daowen.com)
在环境资源因素进入经济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支持转变、建设循环经济的制度条件提出新的要求。[32]近年来,我国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实践活动正在多层次推进,在一些示范园区已经探索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其规则要求。但是,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予以确定和鼓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需要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另外,资源循环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绿色壁垒”成为我国扩大出口面临的难题。[33]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各项规则中,包含了一系列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所确定的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的贸易规则。我国应当据此制定国内法,引导国内企业的绿色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推行绿色化生产,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
需要强调,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充分体现循环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法律体系。因此,研究循环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可以使人们对循环经济法的认知从经验转向理性价值领域,进而折射出循环经济法发展的向度、幅度和深度,也可揭示社会对循环经济法的需求程度及循环经济法在社会实践中的效用程度。研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可以揭示作为价值客体的循环经济法的存在、性质及活动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满足及目的实现程度相适应、相接近的状况。应当指出,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具有双重属性,从短期角度看,循环经济法是基于解决资源、能源的危机;从长远来看,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循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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