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刑法立基于人本主义,注重调整社会关系,环境并没有成为真正关注的重心,它的知识体系是从根本上忽略了环境。因此,当出现环境问题或环境危机时,往往爱莫能助、无能为力。因此,刑法需要革命,需要重构。此外,刑法的谦抑主义原则要求,刑法不应当是将所有的违法行为和有责行为都当做当然的处罚对象,刑罚只是在必要的不得已的范围内适用。刑罚不仅常常对法益保护有益,也会增强犯人家属的有形或无形的负担,若不使用刑罚就能解决问题,就尽量不使用刑罚。由此,在革命与谦抑之间,必须寻求平衡,必须给环境刑法准确的法律定位。
刑罚具有巨大威慑力,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无法达到理想保护效果的前提下,需要将环境违法行为犯罪化,意义在于拓宽刑法干预的范围,实现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评价的一体性,增加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刑法保护环境权益的作用。当然,刑事手段保护环境虽然威慑力强,惩罚作用明显,但也有一定负面效果,若将过多的环境违法行为犯罪化,会直接窒息经济发展,这就要求环境违法行为犯罪化程度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因此,需要对环境刑法进行理性定位。首先,环境刑法对环境行政法而言具有补充性,这是由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刑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法,仅适用于环境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那部分。大部分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动用环境行政法和环境民法,如果大规模使用环境刑法手段,显然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容易浪费刑罚资源。其次,环境刑法发挥的作用具有有限性,刑事制裁只是专门用以处理极端严重的环境污染罪行的,刑罚本身也属于恶,只有它可能排除更大恶害时,才能适用。需要强调,尽管环境刑法是辅助手段,作用有限,但不能由此否认环境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积极效果,环境刑法的威慑作用是其他任何法律无法替代的。(www.daowen.com)
需要指出,环境刑法的目的和初衷是为了防止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性质与刑法的内在性质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控制或打击违法与犯罪的法律,同时,环境刑法又能积极贯彻落实环境法预防原则,客观上,还具有环境教育和环境意识启发功能,因此,环境刑法属于刑法与环境法的混合法,是法律功能对照社会现实需求自我实现的进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