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公益诉讼:源于公众,有效遏制环境侵害

环境公益诉讼:源于公众,有效遏制环境侵害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源于公众的事前遏制环境侵害发生的有效手段。环境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环境诉讼形式,特指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通过公诉的形式,以制止和制裁环境公益的侵害行为为目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分为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和环境行政公诉。

环境公益诉讼:源于公众,有效遏制环境侵害

环境诉讼制度是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伴随社会的发展,环境诉讼制度又滋生出新的环境公益诉讼形态。

(一)环境诉讼概念

环境诉讼是指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诉讼制度主要有环境宪法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源于公众的事前遏制环境侵害发生的有效手段。[3]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通常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4]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

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类:

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环境NGO),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环境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环境诉讼形式,特指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通过公诉的形式,以制止和制裁环境公益的侵害行为为目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分为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和环境行政公诉。

(三)环境诉讼的法律定位

环境诉讼的公益性主要指准许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场合,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诉讼公益性主要是由环境损害特殊性、环境权、环境侵权复杂性决定的。(www.daowen.com)

(1)环境损害的特殊性表现在一定程度的允许性乃至合法性。一般来讲,环境损害是由社会活动造成的,对应社会活动的不同,环境损害可分为产业损害、消费损害、运输损害、建设损害、农业损害。这些损害在法律价值的判断上,相对于一般侵害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合法性”,因此,并不一定存在传统诉讼法的“适格”原告,这就决定了环境诉讼法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发挥应有作用。[5]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求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以及能够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因此,环境权是一项社会公共性权利,无论何人在何处实施环境损害,都是对所有人的环境权的损害,因此,必须赋予社会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3)环境侵权的复杂性表现为:加害方与受害方的不对等性,受害方为弱势地位;环境侵权的对象、范围和程度复杂;环境侵权的损害发生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受害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差异性。因此,环境侵权行为复杂性要求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成为环境诉讼的适合诉讼人,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综上,保障环境诉讼公益性的实现是使环境免遭侵害的必要,是对传统的诉讼制度的超越,传统诉讼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不足,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在传统诉讼之外,寻求新的诉讼机制,以实现环境公平。因而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是环境诉讼更新的目标与要求,是环境诉讼的价值所在和环境保护的立法追求。

(四)环境诉讼的作用

由于环境诉讼是指当事人将环境纠纷交给法院,将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环境纠纷的过程。环境诉讼是人类解决争议的方式从私力救济过渡到公力救济的标志,也是一个社会中最权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通过预设的诉讼程序,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则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在解决环境纠纷方面,环境诉讼更具权威性和正统性,[6]对其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都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

环境诉讼的作用是环境诉讼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效用。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设置环境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秩序。环境诉讼还隐含着对各种与环境公益有关的间接的社会关系受到调整,为全体社会确立有关环境公益的行为指南,确认环境公益的价值,甚至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推动既有环境法律的发展。[7]

需要强调,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对于便利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监督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对扩大公民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等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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