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运用命令-控制手段。我国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创造了“三同时”制度。实践表明,这对多数企业是相当有效的。后来,加上环境污染申报及许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同时,为了增强环境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参与综合决策,环保机构的级别不断提高,以加强监督协调能力和避免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
(二)努力推动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一直没有专门的环境污染控制资金科目。2006年,环境保护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关于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费问题,从1990年起争论到新世纪才得以落实。而环境税迄今尚未完全达成共识。至于排污收费标准过低以及如何充分用好各种经济手段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三)着力明确谁应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各级环保局作为各级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未按法律授权行事,对于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不力,当然应该承担其统一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环境保护法》从法律上明确了责任。1992年中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以及近年来关于绿色GDP等制度,也正是明确并督促各级政府切实负起责任。(www.daowen.com)
(四)鼓励防治结合和综合利用。中国环境政策继承了历史上朴素的生态学原理和资源永续利用思想。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理念。中国环境政策反映在推动生态农业、可再生能源、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方面一直非常积极。
(五)加强环境国际合作。1979年以来,环保领域的交流更为活跃。中国积极参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活动,推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筹备与召开。1992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成立,这是国务院的一个国际性高级咨询机构,旨在就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还同很多国家的政府、国际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展环境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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