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环境政策:环境危机与可持续发展

欧盟环境政策:环境危机与可持续发展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环境政策是欧盟机构就环境事务所决定采取的具有政策形式和政策效力的方法和措施的总称。近年来,欧盟对应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上述四原则与其他领域政策相统合为重点,在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追求经济的社会的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次环境行动计划规定了欧盟的环境战略方向,以及要达成的目标和达成目标的具体措施。在这一方面,欧盟主要通过联盟理事会立法,以环境指令的形式使环境目标具体化。

欧盟环境政策:环境危机与可持续发展

欧盟环境政策是欧盟机构就环境事务所决定采取的具有政策形式和政策效力的方法和措施的总称。一般的看法是,欧盟环境政策意味着内容复杂的控制性规则和财政支持。其目标是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一级上促进采用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措施。[5]

(一)欧盟环境政策的制定

欧盟环境政策是以预防原则、未然防止原则、在环境损害的发生源防止优先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为轴心,规定了高水平的保护目标。近年来,欧盟对应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上述四原则与其他领域政策相统合为重点,在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追求经济社会的生态的可持续发展。1973年以来,开始制订5—10年的环境行动计划,2002年7月制订了2002年7月—2012年7月的第六次环境行动计划。

欧洲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担当共同体政策和法令的立案和实施。在环境领域,2003年6月末,约有550名职员组成环境总局。欧洲理事会在环境领域由环境部长组成环境部长理事会决定共同体的政策和法令,当然,在程序上,是通过和欧洲议会共同决定来进行的。欧洲议会在共同决定程序下,选择政策和法令的决定权与理事会共有,原则上,环境保护措施没有欧洲议会的同意不能确定。1990年6月设置了欧洲环境机构(EEA),虽没有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直接权限,但是以为环境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环境信息为中心任务。在欧洲区域内设置了300个以上的环境机构,由公立、私立研究中心组成欧洲环境信息观测网络。通过该网络收集信息和数据,普及信息。

(二)欧盟环境政策的特点

欧盟环境政策的特点是:

(1)政策制定方法上,已从不同的环境媒体、不同的政策部门的制定政策的方法,转向依据环境一体性与相互关联性的整体的综括性政策方法,统合战略就是重要的一例;

(2)对企业的管理手法上,开始利用市场手法,即奖励企业利用环境管理监察制度,通过与产业界签订明确目标、透明性较高、符合监督方面的严格基准的自主协定,达到环境保护目标,这已在第五次环境行动计划中得到体现;

(3)赋予市民更多的权限,谋求促进环境保护,如改善市民对环境信息的接触,扩大市民对环境影响评价在内的政策制定的表明意见的机会等。

第六次环境行动计划规定了欧盟的环境战略方向,以及要达成的目标和达成目标的具体措施。该计划是在共同决定的程序下确定的,与统合战略有密切关系,主要处理可持续开发战略上的有关环境的局面。该计划提出了5个战略性方法和4个重点领域。

5个战略性方法主要是:改善现行法令的履行;与其他政策的环境考虑实行统合;对环境保护的市场性奖励;强化与消费者团体和环境NGO的合作与伙伴关系,促进市民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和参与;奖励和促进考虑环境问题的土地和海洋的有效的可持续利用与管理。

4个重点领域是:应对气候变化;保护自然与生物多样性;提高环境、健康及生活质量;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和废弃物管理。

需要指出,环境行动计划只规定了欧盟总体上的环保目标,并未给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在这一方面,欧盟主要通过联盟理事会立法,以环境指令的形式使环境目标具体化。环境指令只规定所要达到的具体环境目标,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达到指令所规定目标的各种环保措施。具体来说,环境指令可以分为两个执行过程——形式执行和实际执行。环境指令有一个期限(一般为5年),在此期限内允许成员国参照执行或把指令转化为本国环境立法,逐步实行,这一过程为形式执行。但如果成员国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将环境指令转化为国内环境立法,环境指令将直接在成员国内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环境指令需要转化为成员国国内立法才能发生效力。实际执行是指在环境指令得到形式执行后,成员国还必须保证真正达到环境指令规定目标。[6]

在欧盟,环境行动总体规划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理事会提及的程序,应征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通过总体行动规划,提出应予实现的优先目标。在制定环境总体行动规划之后,理事会应视情况,采取实施这些规划所需的措施,即要求根据环境总体行动规划进一步制定实施总体规划所需要的措施。可见,欧盟的环境总体行动规划是一种层次较高的法律文件,它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甚至造法功能。[7](www.daowen.com)

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973~1976):欧盟明确指出了其环境政策的目标,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和人类的生存条件。该计划也提出了欧盟环境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好的环境政策在于防止污染的产生;在所有技术计划和决策过程的最初阶段都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任何将导致生态失衡的消耗资源和破坏自然的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在科学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对改善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作用;污染者付费;一国在采取行为时应确保不会导致另一国环境恶化;在欧盟及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断加强对改善全球环境的关注与努力;重视公众的意见;分清等级责任;在共同一致的基础上加强联盟政策与成员国政策的合作与协调。

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1977~1981):该计划基本上是第一个行动计划的延续和扩大。它重申了1973年计划的整套原则和目标,还对防止水和大气污染的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优先权,对噪声污染也提出了更广泛、更具体的措施,加强了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预防性质,尤其关注对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1982~1986):欧盟对原有的环境政策进行了变革,将环境政策与共同体的其他政策综合起来,考虑环境政策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同等重要意义,并且明确强调了加强环境政策预防性特征的重要性。

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87~1992):此计划发展和细划了第三个行动计划中的环境政策,强调了环境保护与其他政策(如就业农业、运输、发展等)的综合必要性,并加强了全球合作的必要性。

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1993~2000):该计划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促进了欧盟以往环境政策的发展。其目标不再是简单的环保,而是在不损害环境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条件下追求适度的增长,这种增长,不应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资源需求之间的平衡。在《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中,出现了几个特色鲜明的循环经济管理制度,促进了欧盟经济由传统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大跨越。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1~2010):该计划命名为“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计划着重保护自然和生物的多样性、环境和健康、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利用与废物管理为4个优先领域。为改善这些优先领域,提出了5项对策:

(1)确实地实施既有的环境关联法。

(2)所有的相关领域都要考虑环境。

(3)在发现解决对策方面,要与企业和消费者密切合作。

(4)要将准确的环境信息提供给市民。

(5)在土地利用方面养成更加具有环保意识的姿态。《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的一大成就即是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认。可持续发展意味着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特别是各种经济政策协调统一。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因此成为大势所趋。

(三)欧盟环境政策的效果评价

欧盟环境政策已成为世界上独特的跨国环境政策体系,改善了欧盟环境的形势,特别是空气和水的质量,增强了欧盟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发言权,强化了欧盟社会的整体环保意识,使欧盟在国际环境合作领域态度较美、日等发达国家积极,并一定程度上促使欧盟公众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向绿色文明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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