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生态秩序。秩序普遍地存在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当中。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法律是秩序的象征,也是维护秩序的方法和手段。秩序可分为两个方面,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的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秩序,以及作为社会活动成员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前者可以称为第一秩序、生态秩序,后者则为第二秩序、社会秩序。第一秩序是永恒的、客观的,而第二秩序是历史的、主观的。生态秩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秩序要求。几千年来人类文明不停地追问生态秩序的原理,形成了生态秩序观,但这种生态秩序观念却是主观的、可变的、随历史发展的。脱离历史的维度去空谈社会秩序,即为非正义。生态文明社会,人类应该在建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秩序观的前提下去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因为,第一秩序受到侵犯必然会对第二秩序产生影响。今天世界上出现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军事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但实质上是由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激化所带来的,是人类脱离历史的维度一味地相信对第二秩序的调整会解决一切问题的后果。[10]
(二)维护生态公平。生态公平体现的分配的正义,可从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与种际公平三方面理解。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开发自然资源,利用环境容量上平等发展的问题。在生态保护主义者的眼中,地球上有限的自然资源应被认为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共同财富,任何一代人都不应为了本代人的发展而耗尽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本代人的发展应该建立在不影响后代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代内公平是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在国家之间公平分享资源上,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事实上的不公平,美国生态社会主义学者福斯特将这种生态剥削行为称为生态帝国主义。生态帝国主义的内容是资源掠夺、污染输出和生态战争。当然,在旧有的、新殖民主义的、不平等的国际秩序未消亡之前,要实现国家之间在生态资源利用与全球环境保护上的平等是极其困难的。种际公平是指人类作为生物圈中一员,在享受大自然所赋予的生态利益时,也对其他环境要素付出相应的生态义务,以达到物种间利用自然的平衡问题。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维持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也就是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人类与自然界是相互包含的辩证统一。(www.daowen.com)
(三)保障生态安全。安全是一种不受威胁的稳定、持续状态,它是由多方面的安全因素所组成的。当今社会,人类正置身于一个高风险的生态威胁时代,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臭氧层破坏带来的紫外线辐射,核能管理不善所引发的核危机,转基因工程与生物多样性破坏可能带来的生物圈抗冲击能力下降,这些现象都对人类社会乃至地球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重视生态安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关注的问题。国外较早提出生态安全的国家是俄罗斯。生态安全就是指人的环境权利及其实现受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无生态危险或不受生态危险威胁的状态。生态安全对人类的生存安全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生态安全一旦遭到威胁会导致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粮食安全也受到威胁。因此,必须全力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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