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央政府承担部分责任: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融入研究

中央政府承担部分责任: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融入研究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开始承担部分财政责任。201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权利的政策目标,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发展的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中央政府承担部分责任: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融入研究

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当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同时,该通知提出对符合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开始承担部分财政责任。

2010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适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简称“股改城乡”的基本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再次重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两为主”政策,明确提出要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研究制定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2011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该项意见明确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为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www.daowen.com)

201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权利的政策目标,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发展的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这显示,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应从“两为主”转向“两纳入”,即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保持在80%。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户籍改革的文件,明确对不同城市实行梯度开放的原则,即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户籍限制,有序开放中等城市户籍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对减少人口数量的硬性控制造成在流动人口子女较为集中的特大城市开始出现“以教控人”的现象,提高了入学门槛,因此,流动儿童的入学机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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