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琴律构成的第一个层次,即基础要素。“徽位在七弦琴的构造上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音律的组织,也暗示了演奏的方法。”[14]古琴的安徽方法在宋代朱熹的《琴律说》和徐理的《琴统·十则》中都是使用实际尺寸来推算的。明徽王朱厚爝于1539年编的《风宜玄品》中所载“安徽法”一节以及朱载堉《律学新说》里“论准徽与琴徽之不同”一节中则采用了长度比例的方法来叙述13个徽位的设置。西方音乐学家萨克斯(Curt Sachs)在《比较音乐学》、弗里茨·波泽(Fritz Bose)在《非欧洲诸民族之音乐》中都注意到了中国古琴上13个徽位弦长切取方式的独特性。萨克斯认为“其中一些按弦位置并不使用。这种排列清楚地表明它是产生自理论上数字的推算,而不是听觉”。[15]弗里茨·波泽认为13个徽位按音同五度系列音程的差异,“证明人们并非根据音乐,而是根据形而上学的、哲学—宗教的观点创造了古琴”[16]。古琴上13个徽位同空弦之间的弦长比例如下: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来解释这样一种弦长切取方法。我国古代从《管子·地员篇》开始代代相传的三分损益法是对弦的长度不断乘以2/3(三分损一)和4/3(三分益一)的循环切取来完成的。但在古琴13个徽位中除了九徽(2/3)可以通过三分损益法准确地找到徽位外,其他均无法通过此方法确定。例如按我国传统的三分损益律理论,仲吕律的相对弦长比为,仲吕律三分益一不能返回黄钟原律。而古琴上若以空弦为黄钟的话,十徽仲吕律之相对弦长比为3/4,三分益一可复生黄钟律。故十徽之仲吕并不是三分损益之仲吕,古琴上的三、六、八、十一徽之弦长比则同三分律弦长比之间的差别更大。
在《晋书·律历志》中曾记载过一种“四分益一”的生律方法。陈应时先生受其启发提出在古琴上从角音(十一徽)为出发律“四分益一”生宫(空弦),“四分损一”生羽(八徽),便可以构成最具有纯律特点的宫、角、羽三个音阶音,[17]即“四分损益”。然而“四分损益”和“三分损益”也都同时存在着不能返回出发律的矛盾,即两者都不能解释七徽——1/2弦长比的产生原理。显然,这里除了“四分损益”和“三分损益”之外很可能存在着另外的生律方法。笔者认为是二分损益法,如:从空弦出发首先二分损一(1/2)到七徽即清黄钟之高度,再从七徽二分益一正好到十微,即的仲吕。这样,“二分损益”同时解释了“三分损益”“四分损益”都不能解释的七徽和“三分损益”所不能解释的十徽之切取方法。用“二分损益”的方法对部分琴徽弦长比例进行解释,也可以找到历史上的文献记载。《晋书·律历志》记载了晋代荀勖依典制所造的十二笛,在“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五厘有奇”后,加了注文“变宫近宫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林钟亦如之”[18]。在另一段文字中也记载有“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徽也”[19]。这里的“倍半令下”吴南薰先生就将其解释为一倍有半,即[20],实为二分益一。“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实为“二分损一”之方法。所以,笔者认为古琴上13个徽位弦长比的确立,至少应该运用“二分损益”“三分损益”和“四分损益”三种生律方法。(www.daowen.com)
也正是13个徽位的确立本身就采用了多种弦长切取方法和生律方式,才造成了琴律构成的第一个结构层次就潜含了复合律制应用的可能性,同时也形成了古琴音乐实践中的三分损益律与我国历来理论上的三分损益律之间的差别,它主要表现在古琴三分律的黄钟可以还原,仲吕律可以复生黄钟,后一特点造成了古琴三分律与国外通行的毕达哥拉斯律之间的一致性。故本文下面所称的古琴三分律实际上与传统理论上的三分损益律有所不同,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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