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论是弗米尔(Hans J.Vermeer)于20 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他说的目的是指某个译文或翻译行为的目的(见Munday,2001:78-79)。
Skopos是希腊语,意为“目的”。目的论(Skopostheorie)是将Skopos概念运用于翻译的理论,其核心概念是:决定翻译过程的最主要因素是整体翻译行为的目的。
人们平常所说的翻译目的可能有很多种。根据弗米尔的分析,翻译行为就可能有三种目的:(1)翻译过程中译者的基本目的(如可能是“为了谋生”);(2)目标语环境中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可能是“为了启发读者”);(3)使用特定翻译策略或翻译程序的目的(如“为体现源语结构上的特点而采用直译法”)(见Vermeer,1989a:100)。
Skopos这一术语通常用来指译文的目的。
除了Skopos,弗米尔还使用了相关的aim(目标)、purpose(目的)、intention(意图)和function(功能)等词。为了避免混淆概念,诺德提议将其归类为“意图”(intention)和“功能”(function):“意图”是从发送者的角度定义的,“功能”则是指根据接受者的期望、需求、已有知识和环境条件来决定使用文本的功能(Nord,1997:28)。弗米尔曾简单讨论过诺德所做的区分,但他基本上认为目的论概念中的“目标”“目的”“意图”和“功能”都是相等的(见Reiss&Vermeer,1984:96),都可纳入Skopos的一般概念之下。
根据目的论,无论何种翻译,其最高规则都是“目的准则”。根据目的准则,一种翻译行为由行为的目的决定,即“目的决定手段”(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弗米尔这样解释目的准则:
每个文本均为既定目的而产生,亦应为此目的服务。由此,目的准则是指:译/释/读/写皆遵循某种方式,此方式可让文本/译文在其使用环境下运作,面向想要使用文本/译文的人,并且完全按照他们所希望的方式运作。(Vermeer,1989a:20,见Nord,1997:29)
弗米尔曾在卡塔琳娜·莱思门下受过口译训练,学过普通语言学和翻译研究。由于弗米尔和莱思曾合作出版了《普通翻译理论基础》一书,因此不少人以为目的论是莱思和弗米尔共同提出的。其实,《普通翻译理论基础》第一部分由弗米尔著,这一部分提出了以行为为导向的一般翻译或口译理论的“目的论”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由莱思著,集中讨论如何将莱思的文本类型学融入功能理论框架后的具体理论,“具体”意指翻译目的要求与原文功能相同的特殊情况。换句话说,只有在译文功能和原文功能对等的情况下,莱思的文本类型分析才能为翻译策略的选择提供决定性的准绳。这在莱思与弗米尔的合著中被称为“交际或模仿翻译”(communicative or imitating translations)(见Nord,1997:10;27-38)。
弗米尔既受到莱思的理论的影响,也受到霍斯-曼特瑞的翻译行为理论的影响。根据行为理论,弗米尔将人类行为定义为在一定情景中发生的意图性、目的性行为,它是交际情景中的一部分,同时也为之服务。此外,既然交际情景包含于文化中,那么对任何个别情景的评估,包括言语的和非言语的成分,均取决于其在所属文化系统中的地位。弗米尔列举这样的例子(见Nord,1997:11):
一个印度人早晨起床后,冲凉、刷牙、漱口、穿衣、祷告以及饮茶等。如果要他描述一下自己的行为,他可能会提及冲凉(如果他说英语的话可能会说成“bath”)一事而忘了饮茶的行为。一个德国人早晨起床后进行相似的一系列行为,但在讲述自己的行为时,他一定不会忘记提及黄油面包和咖啡,但肯定忘了刷牙一事。
弗米尔说,“这两个来自不同民族的人在描述上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但从文化的角度讲是等值的,二者在各自的文化环境下都被认为是具有同样功能的自然行为”(见Nord,1997:11)。按照这种思路,翻译就不能被看作是语言间一对一的转换,而是不同文化的交际,因而需要有一种文化的理论来解释交际情景中的具体问题以及言语和非言语情景因素之间的关系。这便是弗米尔将其理论称为目的论的原因。
在目的论的理论框架中,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便是受众——译者心目中的接受者,他们有自己的文化背景知识,对译文的期待以及交际需求。每一种翻译都指向一定的受众,因此翻译是在“目标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的受众而生产的文本”(Vermeer,1987:29)。
弗米尔的理论中较少提及原文,可见目的论中原文的地位明显低于对等论中原文的地位。弗米尔认为原文只是为目的受众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的源泉。他指出:“目的论所规定的是,译者必须自觉地、前后一致地、按照有关译文的特定原则进行翻译。目的理论并未说明是什么原则,这应视各种具体情况而定。”(1989:182)例如,翻译结婚证书、驾驶执照、出于比较目的的外国法律文件和新闻报道的直接引语等,就需要直译甚至是逐字译;而有些实用文献,例如操作说明、广告等,译者就可能用替换、释义、省略、扩充等方法,即任何能够增加译文的可理解性或可接受性的方法。
曼迪(Munday)曾对目的论做过这样的归纳:(www.daowen.com)
1.译文由其目的决定;
2.译文为目标语文化提供有关源语语言文化的信息;
3.译文不会提供违背原文信息的信息;
4.译文必须是篇内一致;
5.译文必须是篇际一致(即跟原文逻辑一致);
6.以上五条准则的排列体现了轻重的顺序,以目的论为最高标准。
(Munday,2001:79)
读者应该不难理解上述1—3 条,但是第4 和第5 条似乎使人联想到传统的“忠实”标准。事实上,篇际一致可以是目的论对原文最大限度的忠实模仿。正如弗米尔(1989:179)所指出,这可能就是文学翻译中人们所期待的形式。可以认为,“忠实”原文这一假设的要求是以忠实为目标。例如,一则新闻应当译得“好像是原作”,但这本身就是一个目标。的确,从定义看,忠实可能就是多数译者传统上给自己定下的目标。
弗米尔指出,篇际一致从属于篇内一致,两者又都从属于目的准则。如果翻译的目的要求改变文本的功能,翻译标准就不再是与原文保持篇际一致,而是对目的而言的适当性或合宜性(adequacy or appropriateness)(见Nord,1997:33)。如果目的要求篇内不一致(如荒诞剧中),篇内一致的标准就不再起作用。
在目的论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那就是“翻译纲要”(übersetzungsauftrag)。这一概念的前提是,翻译是“通过指派任务”来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者包括了翻译的发起人、委托人、译者等。发起人或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而需要一个文本,他发出要求,让译者进行翻译。在一般的情况下,委托人会详细地介绍翻译目的,目标的读者对象、使用的时间、地点、场景和媒介,并说明文本的预期功能。这些信息形成了一份明确的翻译纲要(Translation Brief,见Nord,1997:27-32)。
不过,翻译纲要并不会告诉译者如何进行翻译的工作,采用什么翻译策略,或选用哪种文本类型。这些完全依赖译者自己的经验与判断力来做决定。如果委托人和译者在译文功能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的话,译者可以选择拒绝翻译任务(并等着挨饿),或对译文功能不承诺任何责任,仅仅是完成委托人要求的工作。当然,很多情况下,有经验的译者能够从翻译情况本身之中推断出目的。
目的论问世30 多年来,赞同者无数,批评者亦不少。诺德(1997:109-122)归纳并详细分析了人们提出的十条批评:(1)行为并非都有意图;(2)翻译并非都有目的;(3)归纳理论超越了翻译本身的局限;(4)目的论并非独创;(5)功能理论并非基于经验结论;(6)功能理论导致唯利是图的译者的产生;(7)功能理论并不尊重原文;(8)功能理论是编译理论;(9)功能理论不适用于文学翻译;(10)功能翻译理论有文化相对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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