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涉及宪制合理架构及其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中,人民与普通民众也进入了政治话语体系。事实上,人民一直以来都是英国政治修辞中的一部分,特别是对议会下院中的辉格党而言,在英国革命期间,辉格派为对抗上院与国王的权威,经常诉诸“人民的同意”作为其政治权利合法性的源泉[91]。1688年的光荣革命对王权构成了致命的打击,尽管在之后的一百年中,王权还有反复,但其衰落人所共见。在这之后,上下两院构成的议会政治事实上是一种贵族政治,它与依靠继承制来维持的王权政治完全不同。贵族们既不愿意倒退到封建时期,又需要在权力争夺中避免同归于尽,他们试图寻求一种在理论上由一群权力平等的人轮流坐庄的制度。产生于17世纪晚期的辉格派与托利派,由最早贵族们个人松散的小圈子逐渐发展起来,成为一种竞争性的党派制度。刘为分析说,竞争性的党派制度是不可能保持其政治体系外延长久不变的,“因为,一个政党为了战胜对手,总是要尽最大的可能动员一切力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推动它到现存体系的外部去寻求盟友,其结果是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体系的扩展。因此,随着议会改革,英国的政治权力由上层社会逐渐下移”[92]。人民或者说“户外议会”就成为了他们寻求政治支持的主要对象。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等级制议会虽起源于等级社会传统,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等级界线。“由三个等级相互混合组成两院。上院兼容了第一、第二两个等级,但都不是全部,只是上层教士和上层贵族,下院则由第二等级中的中小贵族与第三等级市民混合而成,而第一等级中的下层教士却独立于议会之外,……这种独特的两院制形式深刻地影响了英国议会的未来发展,尤其是富有政治经验的骑士和手握巨额财富的市民联为一体,为下院地位的不断提高提供了强大的力量源泉。”[93]他们成为了下文中讨论的“议会外政治(out-of-door parliament)”的主要力量。
将人民正式作为宪制的一部分来看待始于18世纪,总的趋势是,18世纪上半期,被作为“第四等级”的“人民”多指土地和财产所有者,到了这个世纪下半期则更多的是指全体国民,包括下层民众了。两党制构成的政治体系中,议会中的反对派和少数党总是诉诸“人民”“民众的呼声”来为自己寻求政治上的支持。1701年,安女王唯一的儿子格劳斯特公爵(Lord Gloucester)去世,王位继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一问题上辉格党人与托利党人发生了严重的分歧。辉格派支持汉诺威选帝侯入主英国,而代表着贵族地主利益的托利派则支持斯图亚特王朝复辟。1701年5月8日,肯特郡大陪审团成员共五人提交请愿书给掌管议会下院的托利党人,他们指出:下院应“多考虑公众事务,少计较个人憎恶”。此举引起托利派的严重不满,将其中四人投入监狱[94]。辉格党人借此机会表明他们将永远给予“议会外人民(people without doors)”以充分的支持。1704年,霍尔特(Holt)在审理约翰·图特钦(John Tutchin)的案子时曾说:“如果允许有人利用对政府不满的舆论来控制人民,而又不承担责任,那么没有哪一个政府是能够生存的。因为人民对政府的良好看法,是一切政府生存之必须。”[95]
辉格党对人民的支持以及诉诸人民寻求支持的做法受到托利党人的严厉批判。最具有代表性的批判来自托利党人查尔斯·达文内特(Charles Davenant)。他在1704年撰专文指责辉格党的这种做法:
统治的艺术在于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如果相反,则国家就会倒退到原始的野蛮状态。没有什么比给予公众——英格兰人民以及他们在议会中的代表——权力后果更加严重的事了。君主是国家的首脑,他拥有至高的权力;贵族上院与平民下院也分别拥有各自的特权,如此构成议会中的三个等级。若要人民构成第四等级并赋予其独特的权力,政府将成为一种奇怪的政府。[96]
显然,他认为赋予“公众”权力会贬损下议院的权力与尊严,由此产生的“第四等级”会使英国成为亚里士多德从未提及过的“奇怪”的政府形式。
对于此种说法,笛福于同年写下«就达文内特先生数篇文章第一节的评论»。在回溯了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中人民所起的作用后,笛福指出:议会外的人民不会构成对宪制的威胁,相反它是前三个等级的基础。同时,笛福更强调他对“人民”的理解:“人民(people or freeholders)并非指全体国民,而是指那些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就意味着拥有这个国家的一部分,这些人当然应在政府中享有权利,只有这些人才称为‘人民’,他们的陈情书应当得到重视。”[97]笛福对人民的定义是为了将他们与社会下层的普通民众甚至乌合之众(rabble)或暴民区分开来。因此,他一再强调,应当享有政治权利的是土地所有者(freeholders or landowners)。
到了1714年,情况发生了变化。此时,辉格党在国内建立了寡头政治,鉴于革命的教训,辉格党仍然遵从古老的乡绅政治传统实行地方统治[98]。因而中央权力在地方上多会受到乡绅寡头的有力牵掣,乡绅大多数为托利党人,地主乡绅的权力不受中央限制而骎骎然限制中央的权力。因此,英国史学家屈勤味林说:“18世纪前期的英吉利是贵族的。”[99]同时,由于七年法案延长了每届国会的任期[100],在这种情势下,作为政府反对派的托利党人在寻求反对政府政策合法性时也转向了“人民”——在地方上享有权威的乡绅——作为他们广泛的支持者。在这个辉格党寡头时期,托利党一直称自己是“人民”的代表,而政府则一直否认“人民”在宪制中的地位。1734年,托利党——当时的反对派——发动人民利用议会下院支持废除减税法(Excise Bill),辉格党指出操纵下院议员是对国会立法权的损害,并且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参与政治在现实上也不具备可行性。辉格党报刊质疑:“如果所有的这些绅士(指土地所有者,地方乡绅)真的构成宪制中的‘第四等级’,那么请问他们将在哪里碰面开会呢?”[101]1749年英国首相亨利·佩勒姆(Henry Pelham)更是将人民形容为恶魔和妖怪,巴林顿爵士(Lord Barrington)也同样对人民不以为然,他说:“那些以‘人民’的名义来发表观点的人陈述的只是自己个人观点而已,或充其量也不过是他认识的那几个人而已。”[102](www.daowen.com)
到了18世纪中期,人民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当18世纪中期文学家与政治家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批判“第四等级”时,第四等级已经是指普通民众了。菲尔丁回溯了普通民众要求监视控制议会的事例,并历数他们在英国历史上造成的暴乱与血腥事件,他坚决反对将民众作为宪制中的又一个等级——第四等级来看待。他指出,民众享有过高的政治权力会威胁到英国宪制的平衡,并尝试分析其力量增长的原因从而在根源上遏止其权力继续增长的可能性[103]。
18世纪后半期,由于乔治三世一心想恢复王权,尝试收回官吏任免权,但鉴于斯图亚特王朝的先例,他并不敢否认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须得到下院多数同意这一宪制原则,于是就采用了加官晋爵和腐化议员的手段,致使那时腐朽的城市越来越不能代表国人[104]。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人民的政治热情复苏。在1762年发生的威尔克斯案与1771年至1772年间伦敦印刷商联合反对政府要求报道国会新闻的事件中,伦敦市民积极参与,政治热情空前高涨。1779年,一群土地所有者自发地在约克郡举行会议,组织成立郡协会,他们提出改革议会,扩大选举权,重新分配议会席位和政治职位的要求,使“人民”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再次得以彰显。其间,参与者约翰·贾波(John Jebb)指出,他们并不将自己简单地当作一群向议会提出政治要求的请愿者,而是一个整体,是议会的竞争对手。如果议会拒绝合作,那么他们就会联合起来,组成全国大会来行使他们所提出的各项改革条例,这就是当时人们议论的“议会外政治”。因此,政府常常感到受到新的未经认可的“第四等级”的威胁,并始终认为议会外的集会有酝酿革命的隐患。这种想法直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它彻底地摧毁了英国旧有的政治宽容态度,并在有产阶级的头脑中形成了民众暴乱为洪水猛兽的概念。
研究18世纪英国史的史学家观察到了两个政治集团,狄金森将他们称为“既得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由压力集团构成的另外一个政治世界,虽说不能完全独立或不同于贵族精英集团,但至少正设法从贵族精英的庇护和控制中走出来,甚至时常与他们发生冲突。这另一个政治世界的成员活跃在市镇里。“在这些市镇里,商业寡头集团、平民激进主义者或群众示威运动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超出了地产贵族的控制范围。”[105]1733年和1739年至1742年的反对沃波尔的运动是由地方报刊在全国发起的,传达了议会外民众的呼声。狄金森援引首相沃波尔贿赂政府派报刊,打击以«匠人»为首的一批反政府报刊的做法来说明,“这样一位拥有王室和议会绝大多数的有力支持的首相,却不遗余力地花费大量的金钱去资助政治宣传出版,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他对赢得议会外阅读公共印刷品的那些人的重视”[106]。沃波尔1742年最终被迫离职,原因一方面是议会内反对派有效的斗争,另一方面则是议会外公众的敌意[107]。巴克指出,在1770年代,虽然英国报刊的读者们在社会阶层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与更加广阔的政治发生联系,这部分人口不属于政治统治精英阶层,被认为是“公众(public)”或“人民(people)”的组成部分。尽管他们不直接参与政府决策,但其政治影响,通过有组织的、被称为“公共舆论”的媒介不断扩大。此时“公众”和“人民”经常互换使用。埃德蒙·柏克在1790年代猜测,英国政治人群的规模大概达400 000人,他说:这些人是英国的公众(the British publick),但激进政治家约翰·贾波认为,所谓英国公众应该包括所有的英国男性[108]。
对绝大多数生活在18世纪的英国人而言,那些被称为“人民(the people)”的人,他们在宪制中的地位、他们所受的教育,以及他们所拥有的财富,均赋予了他们在国家政治事务中的发言权;然而,对另一些人而言,“人民”就是群氓的同义词。无论对人民/公众的认识是局限于土地所有者还是扩展至普通民众,抑或是以菲尔丁为代表的一批人所称的暴民,在“第四等级”的话语体系中,他们均被放置在宪制的角度中去理解其所带来的可能性或所造成的威胁。在18世纪的宪制中,他们均成为可被称为“公共舆论”的事物,他们不局限于统治机构内部抑或是统治阶层,作为讨论和争辩政府公共事务的机构,在英国公共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上的分析为我们展现了18世纪宪制革新话语体系中“第四等级”的丰富性。对宪制革新话语中的“第四等级”的考察,事实上也就是从一个角度考察英国宪制的发展历史,考察国王、议会、贵族与第四等级机构间权力的消长过程,从而折射出英国宪制这个稳定的政治运作体制,是如何在斗争与变革中逐渐实现的。
综合18世纪宪制话语体系中的“第四等级”来看,它所体现的恰恰是17世纪的人们以“等级”社会为基础对政治权利理解的边界,之所以最初被贴上“第四等级”标签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责难和不信任,乃至嘲讽的意味,其根源在于内战中派别斗争的经验所带来的人们对政治机构与政治派别的厌恶与疑虑。内战中的流血和冲突是人们不愿再重复的悲剧,许多人认为正是那些私党、宗教集团和政治派别的争斗制造了分裂和混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妨害了公共利益,人们对各种各样组织结社的评价贬多褒寡。在这样的氛围中,任何享有政治权利的其他社会或政治层面的机构联合均足以引起人们的疑惧,这就造成了有关“第四等级”的讨论都明显留有17世纪革命传统的影响,也就是说,人们担心第四等级的出现会使国家宪制与现实政治统治复杂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各种政治势力而言,相信三个等级构成的宪制已完全穷尽了宪制发展空间的想法,逐渐与现实不符并产生了矛盾。在汉诺威王朝前两个国王统治期间,人们至少开始意识到政府统治的过程与机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且相信其他政治或社团组织也逐渐具备了参与政治的能力[109]。因此,人们在谈论第四等级时语气有所缓和。语气的缓和标志着态度的转变,范围的扩大——第四等级的所指也从常备军扩展到反对派、王室内阁、平民以及其他“等级”——都表明这种变化是彻底与全面的。到了18世纪后半期,这些“第四等级”或者在宪制中找到了合法的地位和称谓,如反对派和内阁;或者因其对宪制体制的威胁无法继续存在,如常备军;只有报刊作为“第四等级”的说法一直被延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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