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历史实践与理论完善,英国第四等级报刊观念初现

历史实践与理论完善,英国第四等级报刊观念初现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了17世纪英国内战期间,分权学说第一次作为一种明确表达的、融贯的政府理论而出现,并被竭力声称是“自由和优良政体的重大秘密”[69]。战争最终需要解决的是国家主权归属问题,王权与议会的斗争最终以议会一方获得了更多的参政议政权力而暂告一段落。以限制王权为目的的英国内战,以议会获得主权、国王权力衰落为终结。因此“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17世纪的英格兰是现代立宪主义的主要根源”[71]。

历史实践与理论完善,英国第四等级报刊观念初现

古老的原则在14世纪就得以实施,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从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分析了分权原则的缘由:

国会实际上是用货币购买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三世对其立法、调查弊端和分享国家政策指导权力的承认……有理由认为,虽然英国人民为捍卫自由流血从不退缩,但他们在不同时期成功地用来约束王权的大部分限制却是用货币购买的;任何党派都不把按约定报酬授予和接受权利看作羞耻之事。亨利三世于1225年批准特许状含有对事实直截了当的承认,“为了这一让步,为了能享有这些自由权和森林特许权,大主教、主教、大小修道院的院长、伯爵、男爵、骑士、自由民和王国的所有人都从他们全部的动产中拿出十五分之一转让给我们”……事实上它提供了对理论上不易解释的那些难题的一种实际的解决办法。国王拥有作为其人民的领主的权利,人民则有作为国王赋予的自由民和三个等级的权利;每种权利的确定在理论上最为困难,而一旦简化为一种买卖合同问题时,在实践中便很容易了。[66]

16世纪末17世纪初,分权原则得到了议会及其拥护者空前地强调。此时的英国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它需要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而这样一个现代国家的主权,必须从一个国王或君主手中转移到一个民选的机构中。议会具备立法权,其合法性既不源于上帝,也不源于王室的绝对权威,而是通过民主代表原则源于选民。由于议会是一个民选的机构,因此,选民最终可以通过选举议员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67]。议会的存在这个事实意味着一套新的可变通的制度建立起来了,它为那些新生的社会力量提供了发表议论和提出要求的活动场所。同时,它代表着不同利益的各种党派组织和平地解决争论和冲突的政治机构[68]。以分权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最终确立了起来。

到了17世纪英国内战期间,分权学说第一次作为一种明确表达的、融贯的政府理论而出现,并被竭力声称是“自由和优良政体的重大秘密”[69]战争最终需要解决的是国家主权归属问题,王权与议会的斗争最终以议会一方获得了更多的参政议政权力而暂告一段落。以限制王权为目的的英国内战,以议会获得主权、国王权力衰落为终结。然而,这样的结论未免轻率。事实上,宪制理论寻求的是一种平衡,国家主权不能落在专制国王手中,但同样也不能由议会享有专断的权力,宪制要达到的目的是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是一种微妙的平衡。用弥尔顿的话来概括17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关于政府职能的观点就是:“在一切智慧国家中,立法权与司法执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直是分开的,并由不同的人掌握……如果国王是唯一有权执行法律的人,而这也确实是他职务的最高任务,那么他不再应当制定任何法律或禁止任何国会同意制定的法律;其他下级法官也不能,他们都只是君主的代表。”[70]

尽管,17世纪的欧洲问题观察家们依旧认为,中央集权将成为民族国家政治组织的普遍形式,但英格兰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已从几个世纪的国王与议会间对权力的持久斗争中逐渐发展起来了,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后,将其确立为英国立宪主义的核心观念。因此“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17世纪的英格兰是现代立宪主义的主要根源”[71]。在政治实践中,三个平衡且相互独立的权力机构成为英国宪制的主体——国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由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人们相信,这样的政府构成能够避免独裁政府或无政府状态出现。上下两院用来防止国王的专断独行;国王与议会下院阻止贵族们的寡头倾向;而国王与贵族的联合可以对抗平民的无政府主义倾向[72]。就这样,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国王与议会的就主权(sovereignty)问题的斗争,以国家权力的重新分配作为最终的解决之道,并成为英国人引以为豪的现代政治制度创新

17世纪的英国存在着新旧社会形态和文明形态的争论,17世纪的内战开辟了一个向新时代过渡的时期,革命之后英国的政治体制得以重新安排,国王、上院和下院成为英国等级社会统治方式在现代的重生,英国人民对革命的解决之道充满自豪与荣誉感。特别是在18世纪上半期,不仅仅在宪法和政治领域,在英国乃至欧洲社会文化氛围中已普遍形成了对英国政体引以为豪的理解:人们认为这种政体优越于欧洲其他任何国家,不容变更[73]。1726年,游历英国的伏尔泰观察到:英国的政治制度存在三种传统模式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模式以一种相互之间势均力敌和相互制约的方式恰当地组合。1748年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论法的精神»“英格兰的政治体制”一节已明确指出英格兰政体权力中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分立的特点,他说,“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着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74]。在他的理解中,只有在政治体制架构上实施权力分立,公民的政治自由才会产生和存在。“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有这样一个政府,在它的治理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75]1758年,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在«英国法学精义»中小心地表述了这样的观点:“英国政府的优秀之处在于,它的所有部分形成了一个相互的彼此制约。在立法方面,人民是对贵族的约束,贵族也约束人民……而国王是对二者的约束,它保护行政权力不受侵犯。”[76]

此时,一个分权理论与其他政体理论的复杂互动开始了,要求国家中的三个等级相互制约和平衡的理论逐渐发展成为均衡政体理论。到了18世纪后半期,西方二元论的活力再度被人们肯定。在这个时期,新的世俗道德观念取代了中古教会的政治训示。于是,原先教会与国家分立的基督教二元主义逐渐演变成为社会与国家分立的世俗二元主义。所有西方国家,一个阶层接着一个阶层的人都有政治责任感的觉醒。由于他们的努力,议会制度再度注入新的活力,逐渐变成制衡近代官僚体系扩张的有效力量。“根据自由主义者的看法,政府只有建立在互相冲突的观点经过自由协商后形成的‘公意’上,才具有正当性。近代自由主义的问题就在于如何打破早期学说理论的冥顽立场,团结每个理论后的附随者,以创造有效的‘公意’。”[77]

到18世纪末,詹姆斯·麦金托什(James Mackintosh)表达了他的政治主张:

看起来,人类智慧所能设计的最稳固的措施就是将政治权力分配给不同的个体和团体——这些不同的个体拥有独立的利益和特征——与此相应的是,形成了构成公民社会的不同阶级,在这个社会中,每个阶级都关注所有集团从其他人的压迫中摆脱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78]

这就是混合政体理论的主张,也就是说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职能,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团体的倾向。(www.daowen.com)

维尔系统地分析了一个混合政体架构的四个精要因素:

首先,是机构分立,这是西方宪制的精髓。“不同的程序会引出不同的价值和不同的约束。机构利益的出现、职业精神的发展以及同事的和传统的影响,所有这些将至少提供一种内部制约的可能性。”即使共享职能的分立机构,由于它们由不同的人组成,也可能成为社区中不同群体的代表,因此这些机构就像立法机构的两院一样,可以为制约相互的活动提供基础。

其次,是职能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职能应当委托给政府的三个不同部门分别行使。

第三,人员分离,即以上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相当分离和不同的人群组成,并且成员身份没有重叠。

第四个重要因素则是相互制约,每个政府部门构成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使任何一个企图行使不当权力的部门都不能得逞,这当然就是分权学说的全部目标和目的。[79]

在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edrich Hayek)看来,立宪主义的整个历史,至少从约翰·洛克以来,是人们与实证主义者的主权观念和与此相关的全能国家观念进行斗争的历史。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撇开所有的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权者在特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个人事务。”[80]“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只有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81]这就是西方法治的政治理想,它包括平等、正义和公平以及对某种权力分立原则的默许,它的核心信念是:“法律提供保护每个公民免受他人——包括最有权势的人——专断意志侵犯的方式。”[82]英国今天是一个民主国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准许全民投票选举下院议员——此举是为了制衡贵族权力,君主因此成为虚位元首。

政治权力可以通过抽象概念得到限制的观念,就像传说中的不死鸟那样难以浇灭。对“等级”概念的分析与对英国宪制传统的追溯帮助我们理解:立宪政体永远不承认专制权力的合法性,无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它都要追求永远制约着现有权力的理性、正义和真理。它通过辩论迫使现有权力共同追求真理;它通过公开性将这些正在寻求真理的权力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它通过公共舆论的自由流通来激发公民寻求真理的热情。权力的分立、选举与公开性是它的外在特征[83]。而这三点原则与三个外在特征,或者说实现宪制的手段,无一不与报刊发生联系。

18世纪末19世纪初,作为“第四等级”的报刊已进入英国人的话语体系,然而,到底是谁将议会中的记者席称为“第四等级”却存在很多种说法与猜测,这其中至少涉及前文提及的四位历史人物。下面一部分,笔者将在考察作为“第四等级”的报刊观念是由何人在何时提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作为报刊观念的“第四等级”所蕴含的权力分立、限制权力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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