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宪章奠定的英国宪制传统及分权制度的兴起

大宪章奠定的英国宪制传统及分权制度的兴起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议会中,国家统治者经常性地与三个等级的代表商议国事并考虑他们的不满与诉求。大宪章奠定了英国人民自由、平等、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的基石,确立了“王在法下”的传统,开启了宪制史的新篇章,昭示了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准则。

大宪章奠定的英国宪制传统及分权制度的兴起

通过以上关于“等级”概念的分析,使我们了解到,这一概念在英国事实上始终是与政府管理和政治参与密切相联的,也就是说代表不同社会利益的各个等级享有参与国家事务商讨的权利。西方存在的政治组织模式并非基于不同于东方的偶然因素,而应归功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两种因素打破了权力的磐石,产生了许多具有相互竞争和相互控制的制度化的多元主义政体。英国人对国家权力的理解,从不来自一个中央权威,而是来自多个社会集团。这些利益各不相同的社会集团定义政治权威的可接受程度,这种定义国家权力基础的过程,同时也定义国家所承诺的某些政治原则。原则的倡导者们是那些要求其呼声不仅能被听到,而且能以具体的方式受到重视的社会精英,因而,“公民社会”是作为国家形成的一个部分而出现的。

在欧洲,政治理想,特别是关于代议制政府与民主的理念,是对国家进行防范的一种手段,或者是作为对新兴国家提出要求的一种手段,而从制度上清楚地表现出来[39]。M.J.C.维尔(M.J.C.Vile)分析道,这种社会各个等级参与政治统治的传统,本质上是一种来源于中世纪等级社会传统的基于国王、贵族和平民之混合的关于政府职能的等级观[40]。在中世纪的欧洲,国王与贵族间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关系,贵族从国王手中领受土地,同时又承担应国王之召出征打仗的义务,即骑士义务,它是维护封建秩序、体现封建王权的最主要手段[41]。当王权膨胀,触及贵族利益时,则会受到来自贵族的强烈抵抗。由此可见,中世纪政治的本质在于,没有他人合作,国王就无法统治国家,甚至按当时的理解,连十分有限的国家功能都难以执行。直至1400年,欧洲的政治组织方式仍杂乱无章,众多的小型政治单位并存,而此时的中国已成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帝国。通过这种不同的起始条件可以预见,欧亚国家将会有不同的发展道路。

具体到英国。中世纪的英国社会是由国王、贵族、平民三个等级相互交叉构成,王国内没有常态的征税制度或行政部门,立足点薄弱,因此,在实施统治权力与做决定之前,封建制度下的君主必须征询国内权势人士的建言,这些人包括贵族、教会的权势人物,以及能够出钱的各城镇代表。国王邀集这些重要的人士,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征得他们的同意,然后作出决策。以大主教和主教为代表的神职人员连同贵族一起,在上议院或称贵族院开会,平民则有自己的下议院。三种不同地位的人必须到国会开会,国王听取建言就此成为正式的制度。由于王权有一种天然扩张的趋势,只要具备实力且机会来临,它就要削弱贵族和平民权利,并且时而利用贵族对付平民,时而利用平民制衡贵族;贵族夹在国王和平民之间两面受敌,但也利用国王与平民的矛盾捞取好处;随着平民实力的渐趋增长,他们会不失时机地在国王与贵族的对抗中为自身牟利。正是在这三方的政治斗争与妥协的过程中,产生了英国的议会政治机制[42]

在议会中,国家统治者经常性地与三个等级的代表商议国事并考虑他们的不满与诉求。在许多情况下,等级代表为国王提供意见和建议,虽然这些意见与建议并无强制约束力,但就是从这样的传统中逐渐发展出了现代议会制度,作为现代议会制度雏形的等级概念由此与政治统治产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说,中世纪英国的议会就是等级的代表机构。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宪制发展被描述为:第三等级出现,并发展成为与前两个等级具有相等地位的历史过程[43]。这种制度既具有反映政治权势、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的标识功用,又蕴含着社会价值及评判标准等历史内容的时代象征。并且它天然地倾向于阻止一种权力,主张权力三分思想的发展——立法、司法和执行职能的分立[44]

历史地看,分权传统形成过程中最重要的同时也是被谈论最多的历史事件是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作为一个新起点,正是在诺曼征服之后,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彻底地摧毁了旧的政治秩序,他没收英吉利地主的土地,将其作为礼物赠送给自己的随从,这使威廉拥有充分的机会,以“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安排封建式的土地关系。受封者成为英格兰的新贵,他们以承担兵役的方式向封君效忠尽职。通过确立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王摘掉了“第一贵族”的头衔,转而戴上了象征世俗最高权力的王冠,自此之后,权利和义务成为调节封建关系的主要杠杆。国王以律令的形式将他所拥有的封建权利予以公布,以便全体贵族了解并取得他们的一致认可,与此同时,他也就承认了贵族们所拥有的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互的,国王所不能做的事,正是贵族的权利所在。”[45]建立在这样权利与义务架构上的关系,不允许任何一方有过分之举,每当国王越出封建关系许可范围任意行事时,贵族们就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口号,与国王抗衡。(www.daowen.com)

英格兰贵族绝非胆小软弱的可怜虫,他们不仅对其自身所拥有的品格和骑士风范推崇备至,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抗争的外在条件。封建贵族反抗和限制王权的斗争,可以追溯到1100年亨利一世加冕时签订的«自由宪章»。宪章开宗明义地提及:“……凭整个英格兰王国贵族们的共同商议,我被加冕为本国国王。”在具体的条例中,国王承诺:“对于封建主继承人收取公正合理的继承捐,不从对贵族的婚姻监护权中非法牟利,不任意而过度地以罚没财产来惩罚臣民,经贵族同意国王才依旧拥有森林。”[46]在这个过程中,不得不提及的是1215年,贵族们为了抵抗约翰王恣意妄为侵占贵族土地的行为联合造反,逼迫国王签订赫赫有名的«大宪章»。«大宪章»在«自由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国王在封臣的封土继承、监护、婚姻、服军役、交纳传统辅助金等方面的财政权利;规定在传统封建收入之外的新税收,如免役捐和额外的辅助金,必须经全国公意许可;限制国王及其政府非法敲诈臣民财产的行为;确立了臣民对国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利[47]。在这样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王权应当受到限制的思想便逐渐形成。

«大宪章»奠定了英国人民自由、平等、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的基石,确立了“王在法下”的传统,开启了宪制史的新篇章,昭示了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准则。由这些代表所组成的大会议后来成为近代议会,也就是等级制代表机构——中世纪的议会渐具雏形[48]爱德华一世召开的“模范议会”中就有贵族、教士和自治城市的代表参加。他们各自在上院和下院开会,这就是之后英国政治制度的两院制模式,两院制议会被认为是政府制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9]。11至13世纪英格兰法律史的主题就是,在包括国王、英格兰贵族、新兴的诺曼贵族、教会在内的各种力量之间的新一轮竞争中,重新建立权力规则。

事实上,1066年之后,英格兰从未有过自己的世袭国王:征服者威廉是诺曼底人,金雀花王朝是从法国来的,都铎王室是威尔士人,斯图亚特王室是苏格兰人,汉诺威王室是德意志人。王位的不断易手无疑有助于议会保留自己的传统权力,而这是在一个连贯的君主制统治下几乎无法实现的[50]。在各个时期的政府中,都能够发现权力分立的痕迹,政府从来没有集中到国王一个人手中,独有的、绝对权力的合法性从未得到承认。学者王国斌分析指出:中国国家力求使用精英以帮助国家进行统治,然而,这在英国或者说整个欧洲是无法想象的,因为很多欧洲的精英是贵族,他们拥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权力,如果让他们参与政府管理,势必对国家自主性构成威胁[51]。英国国王的议事会经常成为他的对手,英国的君主制一直是一个国王身处议事会之中的政府。英国史学家屈勤味林(Trevelyan)指出,威廉及继他之后的英国国王没有一个能够享有专制大权,因为“国家万能”和“君权万能”与承认许多不可攘夺的私权及团体权利的存在的中古公法观念相背离。他进一步强调,中古的教会在社会上所起的调和权力平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52]

事实上,在血亲集团已不再是社会单位很久以后,甚至在政治组织社会已获得相当大的发展以后,宗教组织还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英国,直到宗教改革时期都存在着一种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律的体系,它同国家的法院和法律同等地分掌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职权[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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